经济检查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为历代政府所重视。虽然各 个时期经济检查的机构、手段、方式不同,但其目的和职能是一致的。 晚清、民国时期,山东没有负责经济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法律规定也不完善, 经济检查工作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一方面通过打击经济违法活动,对限制投机商 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处于战乱状 态,为了集聚财物,支付战争需要,常常采取经济封锁等措施限制物资流通,影响 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经济检查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军事斗争,开展对敌封锁与反 封锁。一方面鼓励和组织商人、小贩从敌方运进生活必需品;另一方面,严格禁止 重要物资运往敌占区。主要查处违反禁令,私自贩运粮食、棉花、食盐、药品等重 要物资的行为。推行本币,制止和排挤伪币流通,稳定解放区人民生活,支持军事 斗争。但法规不健全,执法组织不统一,军政机关、民兵组织、缉私队、工商局、 税务局、国营商店,甚至一些群众组织,都参与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不同程度地存 有执法混乱现象。 建国初期,通过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的查处,遏制了 投机分子破坏经济的活动,对稳定经济、恢复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一时期,经济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处违反统购 统销政策和倒卖票证、长途贩运、私自建筑包工等案件。经济检查工作曾一度被当 作政治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在案件的处理上,也往往采用政治手段,出现了 打击面过大,管理过死等问题,正常的集市贸易和经营活动受到干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明确了经济检查的职责范围, 是查处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山东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把经济检查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击走私贩私、假冒商品、倒卖计划物资、 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及紧俏耐用消费品等严重违法违章案件上,保证了改革开放政策 的顺利实施。1985年之前,经济检查工作主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管理 部门负责。1985年11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山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检查所”,1986年3月正式组建, 任务是负责调查研究经济领域里各种违法 活动的新特点和新表现;直接查处大要案和各地查处有困难的重大案件;指导全省 各地开展经济检查工作,组织交流办案经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检查工作的规章制 度。随后,各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也逐步建立了专门的经济检查机 构,在全省统一了经济检查的执法队伍,经济检查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 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