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前,各时期的政府(包括解放区民主政府)都制定了一些监督检查法规, 但检查管理工作除解放区外,其它时期的政府并未有效地进行。 新中国建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工商业户 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检查管理。1953年,针对一些工商业户违法投机行为日趋严重的 情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查处。一是查处了在加工订货中以劣顶 优、偷工减料、虚报成本、转报牟利、盗卖国家加工原料及成品等行为。尤其济南、 淄博两地查处的违法业户最多。二是查处抬价抢购重要物资,扰乱市场,影响国家 收购任务完成的行为。重点查处私商抢购贩运生猪、粮食及部分出口物资的行为。 三是查处私商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及套购国营公司商品、转手获利的行为。济南、 荣成等一些地方都作了大量的工作。四是查处套购囤积管理物资如粮食、棉花、木 材等违禁走私的非法行为。济南、烟台、泰安、淄博、德州等地都查处了一些业户。 五是查处未经批准即擅自开业或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活动。六是查处在经营推 销上钻国家空子的行为。 195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结合对私改造工作,查处了一些业户在经销、 代销后违犯国家政令的现象,主要是查处在改造过程中偷税漏税、抽逃资金、掺假 掺杂、以次充好、不执行牌价等行为。临清市半年时间就查获159户, 其中偷税漏 税的127户,抽逃资金的6户,掺假掺杂、抬价牟取暴利的26户;益都县检查了37户 棉布经销店,不执行国家牌价的34户。1957年,结合城市私商改造,对某些雇工剥 削、掺假使杂、破坏价格政策等行为的业主进行了处理和教育,对个别严重的进行 了行政处理。 1963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对工商业户重新登记,先后分三个阶段对 无证商贩进行了清理整顿,全省的无证商贩1963年初有20万人,到12月底取缔了10 万人,批准发证的约6万人,无证商贩不到4万人。这次清理整顿个体工商业户的具 体做法是:1.党委、人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从整顿集市贸易入手,组织专门力 量,深入生产队、居委会或贫农小组审查提出意见,由市管部门报县、区人委批准, 陆续分批安排;2.加强经济措施,国营、供销社积极开展议价业务,占领市场阵地, 促使商贩自行淘汰,根据市场需要,应该保留的商贩进行登记批准发证,依法经营; 3.对于一些在1962年已对商贩进行了清理整顿的地区,通过换发新证,分行业摸清 商贩情况,全面考虑,进行审查,统一安排;4.烟台地区采取首先摸清商贩人数, 比照1957年商贩数和目前的市场需要作出计划,再进行审查批准。据不完全统计, 这次清理整顿中初步摸出有投机倒把行为者113580人(由于有的地方界限不清, 将 一部分基本上正当经营的一般漏税户和某些自产自销的农民也当作投机倒把分子, 有的将所有商贩都视为奸商等,所以此数大于实际数),查清处理了39073人,共罚 款、补税503万元,已入库242.4万元,占应交款总数的48.2%。同时,各地还采取 措施,加强对小商小贩的管理:1.加强对他们的计划领导。在货源安排上,掌握先 内后外的原则,先由归口业务单位统一安排,安排不了的再外出采购。2.在价格上 加强管理。凡是由国营单位进货一律执行国家牌价,自行进货,规定一定的毛利率, 定价后报归口业务单位审查批准执行。3.控制他们的经营范围和活动范围。外出采 购的要指定地区、规定采购数量,兼营要经过归口业务部门的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4.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报告制度,经常从经营作风、服务质量、执行 各项政策方面进行检查或汇报。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1963年山东还对个体手工业、 个体运输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查出的非法行为,都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个体工商业采取了取缔政策,个体商贩已被取缔者不 得恢复,无照商贩坚决取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山东在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运 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加强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1984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对全省个体工 商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纠正了业户生产经营的违章违法行为,清理了领照不营 业的户和无照经营户。 按照国家工商局的部署,山东从1988年开始,用近两年的时间,对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结合这次换照,省工商局又部署各级工商局对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按行业逐户进行了验审。清查验审的 项目包括从业人员、负责人、雇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经营额以及守法 经营等23个方面,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则, 进行纠正和处理,填写《违章违法经营记录单》,存入业户的档案。通过验审,共 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户19万户,占全省1988年底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总 数的14.6%。其中:改变经营者姓名者5187户,增加从业人员者16551户, 增加资 金者27027户,改变经营方式者2883户,超越经营范围者25985户,经营国家禁止经 营行业者587户,改变名称字号者1692户,擅起名称字号者3257户, 擅自刻制公章 者703户,公章与字号名称不符者1124户,有关证件不完全者2818户, 营业执照使 用不当者(包括转借、出租、出卖、涂改、损坏营业执照等)1463户,持无效营业执 照者(包括借用、租用、购买他人营业执照、假营业执照、 使用过期的营业执照、 冒名领取的营业执照等)1660户,擅自一照多摊经营者2765户,歇业不报者30944户, 擅自停业者24409户,遗失营业执照不报告者3034户,擅自迁移者2506户, 擅自分 立、合并者470户,无照经营者20764户,逾期不验照者5003户,漏交管理费者8554 户,其它239户。 1989年7月28日, 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 通知》后,省工商局又组织各级工商局从1989年8月底到10月底,集中力量, 对全 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了一次清理检查。检查中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参 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外,检查处理违法经营 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1.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2.制造、销 售假冒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的;4.走私贩私的;5.印制、销售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的;6.利用卖 淫、赌博等非法手段牟利的;7.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8.掺杂使假、 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上述八项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 文化等有关部门,集中两个月时间,共查出各类违章违法经营户7986户,占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总户数的0.9%。其中:个体工商户7965户, 占全部违章违法户的 99.7%,占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0.9%;私营企业21户,分别占0.3%和0.7%。 从 违章违法的类型看: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3853户, 占违章违法户的48.2%;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1628户,占20.3%;非 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1491户,占18.7%;其它的还有印制、销 售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的634户,掺杂使假、 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后果 的310户,利用卖淫、赌博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47户,走私贩私的23户。 检查中 发现有4人参与了动乱,其中打砸抢烧杀的1人,进行反革命宣传、传播谣言的1人, 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1人,参加游行的1人,这在山东200万个体劳动者、 私 营企业者中是微乎其微的。检查结果表明,山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有劳教劳 改人员3034人(其中户主有2106人),占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 0.15%,其中基本守法经营的2890人,占95.3%;参与动乱的1人,重新犯罪的 10 人,其它违章违法的133人,占4.4%。这次检查还清理无照经营者33251户, 对其 中符合开业条件的25794户,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其中补办个体工商户24668户, 补办私营企业126户;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1990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抓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同时,认真贯 彻有关法规,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印发了《加强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管理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工商机关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强化各种管理机制,经常持久地把管理工作抓紧、抓细、 抓好。在1990年的监督检查工作中,除继续抓好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处经 营活动中违章违法行为以外,重点抓好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以取缔非法无照经营, 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据济宁、潍坊、烟台、青岛、菏泽、临沂、东营、日 照等市、地统计,1990年共查处无照经营户4.4万户,对其中符合开业条件的3.4万 户补办了营业执照。 在抓发展、抓管理的同时,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与个体劳动者协会配 合,狠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是组织编写了《个 体工商户须知(私营企业须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规80题》,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应知应会的内容。二是建立了严格的考试制度。仅1990年就组织考试4460场 ( 次)。三是建立了个体政治夜校294处,请司法、税务、卫生、物价等部门讲授宪法、 治安管理、民法通则、食品卫生、税收征管、物价管理等九法一条例1.5 万多次, 以会代训210多万人次,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教育面达90%以上, 乡村达 到70%。通过教育,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大大增强,违章违 法率大大下降。1990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中受各类刑事、行政处理的仅 40起,只占全省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