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1915年,企业到各地县警察(巡捕)衙门申请执照,核准后即可营业。 1915-1929年,起初企业申请登记者仍到县衙,后到市社会局,登记时间为一 周,由警察亲自查勘。核准后缴登记费,发给执照即可开始营业。 1929-1937年,公司、矿业登记同一般营业分开。前者到省建设厅转呈实业部 核准,后者仍在市社会局登记。 1937年以后至建国前夕,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同1915-1929年。 1980-1984年,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局统一核准登记。山东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由省工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局核准,由省工商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执照》。 1984年,青岛、烟台两市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发照权。1984-1987年,凡青 岛、烟台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由两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省内除青岛、烟 台市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省工商局受理、初审,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1987年,省工商局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发照权,可以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核 准登记。 省及青岛、烟台市工商局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同时,获得对外国(地 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权。 1988年12月1日以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审批在登记机关的内 部程序分为四步:1.外商投资企业持规定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登记注册。2.经有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认为企业提交的文件、 证件齐全即予以受理。3.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是否核准的答复。4.若不予核 准则退回。若予以核准,企业交纳登记费,登记机关向企业发放营业执照。1988年 以后,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登记程序比1981-1988年阶段多一公 告步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 的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在报刊上发布 公告。 1990年,济南、威海市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凡两市人民政府批准及 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分别由两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发照。青岛、烟台、济南、 威海四市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