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1963年9月,省科委以(63)科委量标字第134号文颁发了《山东省企业标准代 号编号的几项规定》。规定省科委批准发布的全省统一企业标准的代号为Q/DB;省 直专业厅局批准发布的省企业标准的代号以Q为分子,以D(东)字和相应部标准代号 为分母表示;各市地批准发布的企业标准代号需经科委审查同意后使用。 1964年,省科委又以(64)科委标字第80号文颁发《山东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 的几项补充规定》。规定省科委批准发布的省企业标准的代号为“鲁Q”;省直各 专业厅局批准发布的省企业标准代号为以鲁Q为分子,以相应的部标准代号为分母 表示;各市地科委批准发的企业标准代号为以“鲁Q”为分子,以地区名称汉语拼 音第一个字母为分母表示;省属企业标准代号一律以“Q”为分子,分母由省主管 厅(局)规定,报省科委备案。各级企业标准的编号一律采用标准代号加顺序号加发 布年代号,年代号前加一横线表示;修订标准时,只改变年代号,不改变顺序号。 各部门和各地区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均以相应的企业标准代号为分母,以“Z 为分子表示。如省科委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为“鲁Q/Z”。 1979年8月,省标准计量局在《关于加强企业标准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省 企业标准的代号统一为“鲁Q”、地市企业标准代号以“鲁Q”为分子,以市地名称 的汉语拼音缩写为分母组成,企业标准的编号采用标准代号加顺序号加发布年代号, 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之间用一横线分开,修订标准时只改变年代,不改变顺序号, 例如济南市企业标准编号为: 鲁 Q / J N X X X - X X ──┬──┬── ─┬─ ─┬─ │ │ │ │ │ └─济南市 │ └─年代号 │ └──顺序号 └──企业标准代号 省和各地、市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统计表〗〖地方标准〗 ┌──┬────────┬────┐ │序号│省和各地、市名称│标准代号│ ├──┼────────┼────┤ │1 │山东省 │鲁Q │ │2 │济南市 │鲁Q/JN │ │3 │青岛市 │鲁Q/QD │ │4 │淄博市 │鲁Q/ZB │ │5 │枣庄市 │鲁Q/ZU │ │6 │烟台市 │鲁Q/YT │ │7 │昌潍地区 │鲁Q/CU │ │8 │德州地区 │鲁Q/DO │ │9 │聊城地区 │鲁Q/LC │ │10 │惠民地区 │鲁Q/HM │ │11 │泰安地区 │鲁Q/TA │ │12 │济宁地区 │鲁Q/JI │ │13 │菏泽地区 │鲁Q/HZ │ │14 │临沂地区 │鲁Q/LI │ └──┴────────┴────┘ 1986年9月,为适应标准化体制改革的需要,省标准计量局以(86)鲁标字第295 号文发布《山东省和市地两级地方标准代号、编号方法的规定》,决定将省和市地 审批发布的企业标准改名为省和市地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以DB为分子,以 省、市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分母;标准编号采用《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中规定的 一级类目代号加二级类目代号及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号,最后为标准的批准年代。 例:山东省橡胶密封件地方标准的编号为: DB/3700 G 43 X X X - X X ┬ ─┬ ┬ ┬ ─┬─ ─┬ │ │ │ │ │ └─批准年代 │ │ │ │ └────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号 │ │ │ └────二级类目代号(43为橡胶密封件) │ │ └─── 一级类目分类 代号(G为化工类) │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 1986年底,省、市企业标准代号和编号都按新的规定进行了套改。 1989年4月,省标准计量局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对 山东省强制性和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作出了如下规定:山东省强制性地方 标准代号以“DB”为分子,以山东省的行政区划代码3700为分母;标准编号采用标 准代号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中规定的一级类目分类代号加二级类目代号及二 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号;最后为标准的批准年代。例:山东省某家用电器安全要求 方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其编号为: DB / 3700 Y 09 X X X - X X ─┬ ─┬─ ─┬ ─┬ ─┬─ ─┬ │ │ │ │ │ └─批准年代 │ │ │ │ └───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号 │ │ │ └────二级因目代号(09为安全) │ │ └──── 一级类目分类代号(Y为轻工类) │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 山东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以地方标准的代号为分子,以“T”和山东省行 政区划代码为分母,标准的编号方法与强制性标准的编号方法相同。例如农业方面 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为:DB/T370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