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优质〗〖结果〗〖工作〗〖办法〗〖规定〗〖建国后〗 〖1980-1989〗〖国优〗〖产品〗〖复查〗〖确认〗 1980年2月,省经委《关于1980年国家质量奖和省优质产品评选准备工作的通 知》要求:对1979年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由各市地经委会同标准局、工商局 组织复查。 1981年2月,国家经委颁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的补充规定》,要求: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在评比周期内应定期或不定 期地进行复查;地方企业的产品,由企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经委会同标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专业厅(局)组织复查,将复查结果分别报送各主管部和标准总局。 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者,要限期改进,或报请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撤销其国家优质 产品称号。 1987年4月,国家经委发布《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又规定:国家优质产品 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者重新评选获奖,不得沿用国家优质产 品的称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优质产品质量状况 和标志使用情况。 1987年5月,国家经委颁布《关于国家优质产品奖有效期满后的复查确认办法》 ,对复查确认有效期满的国家优质产品作出以下规定: 国家优质产品有效期满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向产品归口部门和主管部门提 出复查确认申请。产品归口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委托国家级检测中心 或者由行业归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复查方法和时间完全由检测单位决 定,事先不通知复查企业,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可以按规定收取复查成本费。 经复查产品质量确有改进提高,达到复查时的国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优质 产品评选条例》规定的国家优质产品8项条件,由主管部门在申报当年国家优质产 品的同时,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 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的意见后,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被审定确 认的产品仍作为国家优质产品统计,不计在当年评选数量之内。国家对确认后的优 质产品发给证书(不发奖牌),延长一个有效期(3~5年),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国优 产品待遇。但在使用优质标志及进行宣传时,须加上“××××年获国家金(银)质 奖,经××××年复查确认”字样。 对经复查确认的国家优质产品,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有问题的按《国家 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复查确认: 1、淘汰和拟淘汰的产品; 2、产品的设计、结构、性能落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高,款式陈旧; 3、应采用国际标准而未采用; 4、在获奖有效期内,历次国家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常规检查中,有两 次或两次以上综合判定不合格; 5、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对产品质量有强烈反映; 6、在同行业中有争议; 7、产品经济效益不好,近两年市场占有率下降,有经营性亏损; 8、单件产品(非批量生产产品)和已停止生产的产品; 9、不按评优标准进行常规生产。 1980~1989年,有5项获国家银质奖的产品因产品质量波动下降而被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