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省标准计量局以(84)鲁标字第103号文发布 〖山东〗〖暂行规定〗〖规定〗〖仲裁〗〖检验〗〖监督〗〖质量〗 〖产品〗〖法规〗〖建国后〗〖1984〗〖省标准计量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制订本规定。 二、购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共同要求进行质量仲裁检验;或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中,需要判断产品质量及其责任时,都可以填写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委托书》,向当地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三、受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单位,必须是由省、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 正式确认和认可的,具有第三方性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根据需要,标准 化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具有第三方性质的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检测机构,承担 某项产品的质量仲裁检验任务。 四、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依据:购销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规定为依据, 无明确规定的,则以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产品技术标准为依据。实行优质优价的 产品,以其相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为依据。 五、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包括:对产品进行实物检验和有关情况的现场调查, 将检验和调查结果与合同或技术标准进行对比,做出公正的判断,并出具《产品质 量仲裁检验证书》。 六、仲裁检验所需的产品样品,应由仲裁检验机构负责在有质量争议的产品中, 按合同规定或技术标准规定随机抽取。如系单件产品,则以该件产品为样品。 七、有关购销双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无偿提供仲裁检验所需样品; 2、无保留地如实地提供有关质量仲裁检验的资料、情况和必需的条件; 3、自接到《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证书》后的15天内,责任方应缴纳全部仲裁检 验费和管理费。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委托进行仲裁检验时,委托单位必须保证上述 义务得以实施。 八、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费按实际费用或按有关核算标准计费收取,仲裁检验管 理费按有争议产品的成交总额的千分之五收取。 九、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监督检验的法 规、条例和工作纪律,保证仲裁检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者, 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山东省标准计量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