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20日山东省标准计量局以(89)鲁标字第138号文发布) 〖山东〗〖标准化〗〖法规〗〖建国后〗〖山东省标准计量局〗〖企业〗 〖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 制定的产品标准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企业制定的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 企业标准和其它仅在企业内部适用的企业标准,不需备案。 第三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它有关法 令、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或指派专人担负起草工作。在 标准制定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广泛征求有关专家、 标准化归口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户(消费者)的意见,对标准 中规定的技术质量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并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和试验验证 报告。企业产品标准经有关技术人员、标准化人员审定,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编号、发布。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文字、图表要清晰,技术内容应完整,编写应符合国家 标准GB1.1《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1.3《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第六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1.简述标准的编制过程; 2.标准中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3.贯彻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标准的情况;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5.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或实测数据)对比情况; 6.对于本标准水平的估价。 第七条 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分工 1.省属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备案。 2.市、地属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由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 3.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由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由所在市、地直接受理备案, 具体分工由市、地标准计量局确定。 4.申请创省优质产品和申请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的产品,其企业产品标准(包括 已在当地备案的)的认可、备案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需要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编号发布后半个月内, 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连同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试验验 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按第七条的规定分别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省标准计量局备案的标准文本应一式五份,其它有关资料各 一份。报送市、地、县备案的标准文本及资料份数由市、地规定。 2.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产品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 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上填写检查意见(登记表存档)。对于符合要求的企 业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备案登记号,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 知单”,在二十天内(从收到标准之日起)分别发送有关部门和企业。 3.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如不符合有关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于十天内(从收到标准之 日起)通知企业停止执行,并限期修改标准。在未修改前,不予备案。 4.企业修订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修订后 的企业产品标准,其备案登记号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5.企业更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条款时,应填写企业标准更改登记表, 分别送原受理备案单位存档。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的主要作用: 1.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2.签订合同后,作为交货和仲裁的依据; 3.作为监督检验的依据; 4.经认可,可作为评选省优质产品的依据; 5.经认可,可作为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的依据; 6.可做为新产品鉴定的依据。 第十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搞好培训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 有关单位的标准化技术人员,建立标准化咨询服务队伍,在企业标准正式批准发布 前,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标准;企业制定标准如有困难,应主 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努力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市(地)、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和1月 分别向省标准计量局和省对口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方法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方法〗〖标准化〗 〖法规〗〖建国后〗 1.企业产品标准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企业代号、标 准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和分隔符等构成。 2.构成标准号各要素含义及规定 (1)企业标准代号用“Q”表示。 (2)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用企业所在市(地)行政区域编码中的两位。 (3)企业代号用企业名称中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企业代号在每个市(地)内不得重复。企业可根据本方法先编制本企业代号,报 所在市地标准计量局,经审查认可后,企业方可使用。 经国家有关部委赋予代号的企业,应先报所在市(地)标准计量局备案,认可后 使用。 (4)企业标准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5)发布年代号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标准发布年代的末二位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