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计量局1987年8月发布,1989年4月修订) 〖山东〗〖标准化〗〖法规〗〖建国后〗〖国际〗〖产品〗〖验收〗 〖采用〗=〖应用〗〖办法〗〖山东标准计量局〗〖1987〗〖国际标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下 同)工作的指示精神,搞好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 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87] 11号文和省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87]55号文及《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 凡例入我省“七五”期间采用国际标准主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 品,均应按计划规定达到的期限组织验收。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凡符合第五条 规定的,也可申请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 一、产品标准水平; 二、企业贯彻标准的能力; 三、产品实物质量。 第四条 等级划分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各项内容达到的水平评定其等级。 一、产品标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综合评分达85 分以上者(含85分,下同),授予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一等品合格证书。 二、产品标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综合评分达95 分以上者,授予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优等品合格证书。(评分细则见附表)。 第五条 验收条件 一、产品必须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现行标准。其标准水平必须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或国际一般水平; 二、企业必须具备贯彻执行标准的能力,以保证按批量稳定地生产达到标准要 求的产品; 三、由国家或省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按标准规定的检验(试验)方 法检查,产品实物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 第六条 验收工作由标准计量局统一组织。 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地)标准计量局(处)按计划分别进行验收。省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验收时,应邀请企业所在市(地)的标准计量局(处)派人参加; 市(地)标准计量局组织验收时,也应邀请本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 验收组织 验收工作由组织验收部门聘请各有关单位有经验的标准化人员、质检人员组成 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长由组织验收的部门指定。重要产品 必要时可邀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标准化归口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 验收组成员应熟悉产品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及标准化工作,能够正确掌握 运用评分标准,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并能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省标准计量局每年根据《山东省“七五”期间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 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当年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计划,确定当年验收的产品 和验收分工。 二、生产列入验收计划产品的企业,可按照《山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评 分细则》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企业填写“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申报表”一 式三份,向负责组织验收该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地)标准计量局(处)提出验收 申请。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地)标准计量局(处),按照计划分工对申请验收企业的 产品组织验收,将验收合格产品的申报材料集中报省标准计量局审批,由省标准计 量局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四、审报材料应包括: 1.《山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申报表》(省局统一印制)两份; 2.《评分细则表》一份; 3.产品标准(包括质量和试验方法标准)一份; 4.产品标准(采标)水平证明材料一份; 5.产品实物质量测试报告一份(标准分等分级的应注明产品达到的等级); 6.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包括质量和试验方法标准)中译本一份; 7.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汇报材料(应包括概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经验、效益、 存在的不足及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样机性能指标分析对比表等内容)一份; 8.验收组的验收报告(要有综合评价,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一份。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工作应尽量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优检查等工作结 合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提供证明文件,经验收组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 可全部或部分免验。 一、产品经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或国内认证机构按相应标准认证并已发给证书者, 可以全部免验; 二、经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统检、评优检查等,在最近半年内已检查 达到相应等级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免验。 第十条 验收合格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该合格证书可作为企业升级、享受 奖励或有关优惠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的监督 1.验收合格的产品应列入省或市(地)产品受检目录,在验收合格证有效期内,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后的复查,复查由省标准计量局统一 组织。 对监督抽查或复查达不到验收时水平的,应限期整顿,再次检查仍不合格的, 吊销其验收合格证书或降级,并通报有关部门,撤销相应的优惠待遇。 2.对合格证有效期满的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省标准计量局统一组织复验; 对复验合格的产品重新颁发合格证书。对复验不合格或企业未申请复验的产品,原 合格证书作废,省标准计量局发布通告,有关部门应停止对生产该产品企业的各种 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