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4月7日(64)鲁科栗字615号文颁发) 〖标准化〗〖法规〗〖建国后〗〖1964〗〖产品〗〖工程建设〗 〖山东〗〖工业〗〖实施〗〖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技术标准主要是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规格及其检验方法等 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的一种共同的技术依据。 全省一切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由国家收购作为 工业原料的、出口的以及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关系的重要农产品,都必须贯彻执行国 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 都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在山东省各级生产、建设和有关的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贯 彻执行。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四条 制订和修订企业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贯彻多快好省地精神,符合经济、实用、安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体现 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既要便于使 用,又要便于生产;既要从现有基础出发,又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先进成就,注意 不断提高;既要照顾当前利益,又要照顾长远利益,做到宽严适度,繁简相宜。 (二)凡全省范围内应当而又能够统一的技术标准,都必须采用统一标准,以利 全省统一执行;凡有必要而又可能与省外取得一致的技术标准,应尽量采用,以利 于相互协作;同时也要根据用途不同、地区不同、生产或建设的条件不同,区别对 待。 (三)工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须注意统一同一种型号产品的质量、规格,形成 同类产品的系列,提高同类产品零件和部件的通用程度。 (四)工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必须注意充分合理利用国家和地方资源, 保证和提高产品及工程质量,发挥资源的特有优点。 (五)对允许分等分级的工业产品,在制订或修订技术标准时,可以根据使用要 求和生产水平,规定不同的等级。 (六)对于一切具有民族特色、历史传统的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须保持和发扬其 固有的优良特点。 (七)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应当在保证国家收购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注意因地制 宜,可以在统一的技术标准中作出不同的规定,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规定不同的技术 标准。 (八)制订产品的技术标准,应当根据需要制订相应的包装标准。包装标准的制 订,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注意美观、便于销售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 保管等条件,贯彻节约用材的精神。 第五条 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内容,除国家科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 的以外,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或其中部分内容; (一)定义、用途和标准的适用范围; (二)产品型式、基本参数及尺寸; (三)技术要求; (四)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 (五)包装、标志、运输及保管等。 第六条 制订企业标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幅面与格式,按国家标准(GB1-58)“标准幅面与格 式”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二)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应按照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山东省企业标准 代号、编号的几项规定”进行编号。 (三)各种代、符号、计量单位和图样均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编 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准内容要求条理清楚、 词名简明、指标确切、术语统一,避免有产生各种不同解释的可能性。 (四)起草企业标准草案时,应编制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制订标准的目的、 原则和必要性;研究试验和调查访问的结果;同国内外同类产品主要指标的分析比 较,以及贯彻执行的步骤和措施的建议。标准草案上报审批时,应附报起草说明书。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必须走群众路线,采取三结合的办法,把有关 的工农群众、科学技术人员和领导人员组织起来,共同进行。 第八条 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在制订、修订企业标准的时候, 必须同有关方面协商,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标准草案应根据内容的不同, 送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如卫生检验部门、劳动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供销部门、 使用单位征求竟见,使有关的技术标准能够配合一致,便于共同执行,互相促进提 高。 第九条 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必须贯彻不断革命论和革命发展阶段论相结合 的精神,既要根据当前的经济、技术水平,及时制订相应的标准,坚持按标准办事; 又要根据经济、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集中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适时 修订原有标准或者制订新的标准。 第十条 上级标准或新的企业标准正式发布执行后,现行企业标准即应废止。 第三章 企业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审批和发布按其重要性和涉及的范围,采取统一领导,分 工负责的办法。 企业标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试行标准两类。试行标准在试行 期间应严格贯彻执行,试行期满,应及时修订出正式标准。 第十二条 对重要的、涉及面广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由主管厅(局) 负责提出标准草案一式四份,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工农业产品技术标准)或省 计划委员会(主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对其中特别重要的, 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计划委员会转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有 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厅(局)范围内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由主管厅( 局)审批和发布,或者由有关厅(局)联合审批和发布,并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 经济委员会或省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一式两份备案。 第十四条 全省不能统一的工业产品标准,可由省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 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各一式两份备案;对其中涉及面广的产 品标准亦可由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和发布或者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转报人民委员 会审批和发布,并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各一式两份备 案。 第四章 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 部标准和企业标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贯彻执行还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提 出今后贯彻执行的步骤,报请标准颁发部门或者它所指定的单位批准后,方可缓期 执行。 第十六条 一切生产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以及成 品的检验,一切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验收,都必须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凡是发 布了技术标准的农产品在收购的时候都要按照技术标准分级处理。 第十七条 各生产、建设企业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 可以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出口的产品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外,必要的时候, 可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对外贸易部门制订补充规定,报请标准颁发部门或者它所 指定的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工业企业单位应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检验产品质 量。凡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如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 经济建设、科学研究等影响较大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者,一律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商业、供销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验收产品,充分发 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运输和仓储部门,都必须按照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装卸运 输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验收双方对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发生技术性争执时,应报请双 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则由同级或上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委 员会指定有关的科学研究单位进行技术仲裁。必要的时候,由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计 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生产、验收双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仲裁。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均应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并监督、检查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 业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应 的组织和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定期作出制订、修订和贯 彻执行技术标准的工作计划,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计划委员 会。并应经常检查、定期总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 技术标准的解释,由标准颁发部门或者它所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