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1
〖1962〗〖中央各部〗〖直供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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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企业数│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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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厅│4 │山东省耐火材料厂淄博粘土矿 │
│ │ │掖县镁矿金岭铁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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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厅│2 │济南酒精厂青岛晶华玻璃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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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厅│1 │青岛纺织器材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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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厅│2 │青岛石棉制品厂烟台石棉制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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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厅│15 │张店砂轮厂烟台机床附件厂 │
│ │ │青岛重型机械厂济南重型机械厂 │
│ │ │济南冶金矿山机厂青岛海洋仪器厂│
│ │ │济南仪表厂济南材料试验机厂 │
│ │ │烟台机器制造厂济南汽车厂 │
│ │ │烟台轴承厂青岛电表厂 │
│ │ │青岛汽车修配厂张店电机厂 │
│ │ │青岛汽轮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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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8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通知,从1963年起取消“直供”企业的办法。
1970年,中央直属企业大批下放,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
,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办法。同时对煤炭、水泥、木材等产品
采取“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物资
管理体制(即26个字方针),并在部分地区试行了机电产品、钢材、化工和火工产品的
地区平衡,调出调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