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形式〗〖物资〗〖供应〗〖构成〗〖流转费用〗 凡通过物资部门各级公司、库、站供应的物资,均按正常流转环节,以出厂价加 合理的物资流转费用定额制定供应价。合理的物资流转费用,包括进货运输费(含途 耗)、仓储费(含库耗)、经营管理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1、经营管理费 〖管理费〗〖收取标准〗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确定的 管理费收取标准(按出厂价格计算):金属材料为2.5%;机电产品为1.8%;木材为3 %;建筑材料为3%;轻工产品为3%;化工产品为2%。山东省规定煤炭(工业用煤) 为3%。 1973年省物资局以(73)鲁物财字第82号文件规定,凡由省物资局实行财务统一管 理、统一核算的省、地市物资部门内部调拨物资(包括金刚石在内),一律不收取管理 费。省地(市)物资部门调拨给县物资部门的物资收取三分之二的管理费(包括国家一 级站进货收取的三分之一的管理费在内),凡实行综合费用和供应价的,倒扣三分之 一管理费。后改为省对地(市)物资部门调拨物资亦收取三分之一的管理费(实行综合 费率的也按上述标准收取三分之一)。 2、银行贷款利息 〖银行贷款利息〗 1974年省物资局以(74)鲁物财字第117号文规定,各级物资部门对外供应物资, 在原核定进货费用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一的银行贷款利息。 3、进货运杂费 〖进货运杂费〗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进货运杂费(由供货单位到物资部门仓库 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途中运输定额损耗,入库验收等费用),因各地交通运输条 件不同,全国统一规定费率有困难,各地可根据经济合理的开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 则,制定分地区的收费率。原则上在一个市(包括中央直辖市、省辖市)县里,一类或 一种产品应制定一个统一的费率。由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统一审批。据此, 山东省对各种生产资料,核定不同的进货运杂费收取办法,即:木材、金属采取定额 收取;机电(汽车)、化工轻产品、建材产品的石棉制品、玻璃、油毡、石棉瓦、卫生 陶瓷采取按一定比例收取进货费率的办法;煤炭、水泥采取按实际支付进货运杂费据 实收取的办法。近几年来,根据交通运输条件和各项费用的变化,相应作了几次较大 范围的调整。 〖供应〗〖物资〗〖价格〗〖计算公式〗 对外供应物资时,保持供应、零售两种价格形式,木材煤炭(市场用煤)保持供应 、批发、零售三种价格形式。计算公式:供应价=出厂价+合理的物资流转费用定额 ,批发价是在供应价基础上加综合差率计价;零售价是在批发价基础上再加批零差率 计价。196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确定:煤炭批零差价(率)矿区市场一律按10% 执行。铁路沿线市场均以煤建公司货场的销售价格为准,济南、青岛两市按14%执行 ;烟台、潍坊、济宁市按15%执行;滕县、邹县、兖州、晏城、禹城、平原按13%执 行。其他铁路沿线市场一律按12%执行。农村市场以煤炭标准品的批发价格为准。其 批发价格每吨在40元以下的市场,仍按10%执行;45元以下的按9%,45元以上的市 场一律按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