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企业〗〖工资〗〖总额〗〖效益〗〖挂钩〗 1988年12月,省劳动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 知》和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省劳动局、省财政厅鲁劳计字253号文件要求,批准 省直17个物资企业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实现税利)挂钩,挂钩 期为3年,中途不得退出,挂钩后奖励基金不得计入成本,采取“工资、奖金总挂分 提”的办法,即:工资部分计入成本,奖金部分仍在税后留利中开支。实行同上交税 利挂钩的企业,上交税利比上年度增长1%,工资总额一般增长0.7%~0.8%。挂钩效 益指标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 过工资总额的20%。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企业, 用新增利润归还技措贷款和基建改建贷款(不包括基建拨改贷),可以按50%的比例视 同上交税利,计提工资总额。企业归还贷款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只提取职工福利 基金。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不再征收奖 金税。在实行工效挂钩期间内,遇国家统一调整税种、税率、税收政策及国家和省对 物资价格、收费标准作重大调整等对实现利税有重大影响时,各单位可逐级上报省有 关部门予以调整。挂钩基数和具体比例见表6-1。 自1989年1月1日起省燃料公司、省生产资料交易中心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 钩,挂钩期定为两年。挂钩基数和具体比例见表6-2。 为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相应的挂钩辅助考核指标,完不成时 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省直属17个物资企业挂钩辅助考核指标见表6-3。 1988省直属17个物资企业挂钩基数核定表 表6-1 〖1988〗〖物资〗〖企业〗〖挂钩〗〖基数〗〖核定表〗〖工资〗〖总额〗〖效益〗 ┌────────────┬───┬──────────┬───┐ │单位 │实现税│工资总额基数(万元) │挂钩浮│ │ │利基数├──┬───┬───┤动比例│ │ │(万元)│工资│其中: │占工资│1∶ │ │ │ │总额│奖金 │总额%│ │ ├────────────┼───┼──┼───┼───┼───┤ │省木材公司 │300 │24 │14.5 │60 │0.52 │ │省木材公司德州转运站 │65 │15.3│5.4 │35 │0.55 │ │省木材公司济南转运站 │12 │3 │1.2 │40 │0.55 │ │省金属公司 │861 │38 │25 │66 │0.57 │ │省金属公司五○二仓库 │68.5 │27.9│10.5 │38 │0.57 │ │省金属公司济南小额站 │28 │20.9│3 │14 │0.52 │ │省机电设备公司 │543 │32.5│13.8 │42 │0.57 │ │省机电设备公司四○一仓库│49 │22.6│6 │22.6 │0.57 │ │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 │173 │15.1│7.6 │50 │0.55 │ │山东省二○一处 │25 │18.2│4.5 │24 │0.55 │ │省物资服务协作开发公司 │158 │12 │6.3 │52 │0.55 │ │省金属回收公司 │31.8 │6.9 │4.1 │59 │0.5 │ │省金属回收站 │51 │15.9│5.1 │32 │0.55 │ │山东省三○一处 │39 │14.1│3.6 │25 │0.57 │ │省拆船工业公司 │18 │6.5 │3.1 │47 │0.5 │ │省化工轻工公司 │109.7 │4.8 │1.2 │25 │0.57 │ │省建材物资公司 │57 │6 │1.6 │25 │0.5 │ └────────────┴───┴──┴───┴───┴───┘ 省燃料公司省生产资料交易中心“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 表6-2 〖燃料公司〗〖生产资料交易中心〗〖挂钩〗 〖基数〗〖核定表〗〖效益〗〖工资〗〖总额〗 ┌─────────┬───┬──────────┬───┐ │单位 │实现税│工资总额基数(万元) │挂钩浮│ │ │利基数├──┬───┬───┤动比例│ │ │(万元)│工资│其中: │占工资│1∶ │ │ │ │总额│奖金 │总额% │ │ ├─────────┼───┼──┼───┼───┼───┤ │省燃料公司 │90 │14.1│4.8 │34 │0.57 │ ├─────────┼───┼──┼───┼───┼───┤ │省生产资料交易中心│15 │7.4 │1.9 │25 │0.57 │ └─────────┴───┴──┴───┴───┴───┘ 省直属17个物资企业挂钩辅助考核指标 表6-3 〖物资〗〖企业〗〖挂钩〗〖考核〗〖指标〗〖工资〗〖总额〗〖效益〗 ┌────────────┬───────┐ │单位 │上交利润(万元)│ ├────────────┼───────┤ │省木材公司 │229 │ │省木材公司德州转运站 │27.5 │ │省木材公司济南转运站 │7.2 │ │省金属公司 │302.5 │ │省金属公司五○二仓库 │55 │ │省金属公司济南小额站 │27.5 │ │省机电设备公司 │242 │ │省机电设备公司四○一仓库│32 │ │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 │52.3 │ │山东省二○一处 │12.3 │ │省物资服务协作开发公司 │82.5 │ │山东省三○一处 │20.5 │ │省化工轻工公司 │免税 │ │省建材物资公司 │免税 │ │省金属回收公司 │免税 │ │省金属回收站 │免税 │ │省拆船公司 │免税 │ └────────────┴───────┘ 说明:(1)各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指标,扣减新增工资的100%。(2)执行政策:违反 物资供应政策,物价政策和财经纪律,违纪金额达1万至10万元的,扣减当年新增工 资的5%:超过10万元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10%。(3)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好造 成恶劣影响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5%;以次充好,少发货、错发货、克扣损害用户 利益,经济损失达1万至10万元的扣减新增工资的5-10%。(4)安全生产:凡造成重大 伤亡事故的,每次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5%,造成设备和生产损失达1万至10万元的, 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5~10%。(5)计划内物资进货率、供货率每一项低于今年承包经 营合同规定指标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15%,两项均低于承包合同规定指标的扣减 当年新增工资的30%。 〖工资〗〖总额〗〖效益〗〖挂钩〗 〖燃料公司〗〖生产资料交易中心〗〖考核〗〖指标〗 省燃料公司、生产资料交易中心辅助考核指标及完不成时扣减新增工资比例如下: 1、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指标,扣减新增工资的100%。 2、销售利润率,凡当年用可比口径计算。出现销售利润率超过或低于核定比例 15%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5%。 3、执行政策:凡经核定,当年出现违反供应政策、物价政策、财经纪律的现象 ,其违纪金额达1~10万元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5%。超过10万元的,扣减当年新 增工资的10%。 4、服务质量:凡属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核实扣减当年新增工资 的5%;以次充好,少发货,错发货,克扣损害经济利益,数额达1~10万元的,经核 实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5%,超过10万元的,经核实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10%。 5、安全生产:凡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每次扣减当年新增工资5%,发生火灾或因 主观原因造成设备财产损失达1~10万元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5%,超过10万元的 ,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10%。6、合同兑现率:凡计划内物资进货率,供货率每一项 低于原承包合同规定指标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15%,两项均低于规定指标的,扣 减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