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山东省物资系统的财务管理,除执行中央和省统一制定的制度和办法外,还结合 物资系统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主要有:1955年与中国人民银行 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物资供应局委托中国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代收行政管理费暂行规定》。1 961年4月制定了《关于利润留成资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61年10月制定 了《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各级物资供销机构的预算管理,收费标准、物资调拨结算 价格等事项的规定》。1962年1月制定了《关于在物资系统内恢复计提大修理基金制 度的通知》;1962年5月制定了《为调整物资机构有关财产交接规定的通知》。 1964年3月制定了《为颁发山东省物资系统四项费用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1973年10月与省财金局制定了《山东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草案)》。1979年 1月与省财政局制定了《关于物资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979年 4月制定了《关于修订山东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中企业审批权限的通 知》。1980年7月与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物资企业实行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1月制定了《关于执行国家物资总局制定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1983年2月制定了《关于建立财务指标电快报制度的通知》;1983年2月与省财政厅 制定了《关于省属物资企业实行利改税规定的通知》。1984年制定了《山东省物资企 业财会工作整顿验收标准细则》;1984年5月制定了《山东省物资系统财会人员职业 道德规范》。1985年6月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省属地市物资企业财政下放各 地市管理及有关划转财政财务指标的通知》。1986年2月制定了《山东省物资局关于 资金调拨的暂行规定》。1988年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山东省物资开发公司的 通知》,规定省直物资企业从1988年起提取物资开发资金。1989年7月印发了《关于 物资企业开展会计工作抓基础、达标准、上等级活动的通知》。1989年5月与省财政 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及完 善提取计划外紧缺物资联购联销承包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制定了《关于贯 彻执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局统一管理物资财务以后,曾于同年颁发《关于各级物 资机构财务关系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的规定》,以及《各级物 资机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几项规定》。规定物资总局对各省、市、 自治区物资厅(局)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其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资金调度以及 其它有关问题,直接上报总局审批;总局各专业总公司,对划归垂直领导的各省、市 自治区各专业公司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各大区物资局对区内各省、市自治区物 资局各专业公司财务工作负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 )对所属专、州、市物资局和未划归总公司直接领导的专业公司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 关系;对已划归总公司领导的专业公司财务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指导的义 务。1973年全省物资企业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后,省物资局对各地、市物资局财务工作 和地、市各县物资局和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企业的财务计划、会 计报表、资金及其它财务事项均应逐级汇总上报审批。1985年将地、市、物资企业财 务工作下放地市财政管理后,省局只负责政策制度协调制定和汇总全省县以上物资部 门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