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1980-1987〗〖物资〗〖分配〗〖管理〗〖分工〗〖办法〗 1980年起,国家预算内投资所需材料,仍按照国家分配的指标,由省计委全部如 数转给省建委安排分配。 省“五小”投资和省级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材料,在制订年度计划以 前,由省计委、省建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历年基建材料实际消耗情况和物资 供应的可能,经过综合平衡,共同商定全年建设总规模和相应的物资切块指标,由省 建委安排分配。 除上述两项指标外,省计委从年度物资总资源中,再切一块给省建委,供弥补计 划内基建材料不足和掌握调剂使用。 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在经济工作中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和扩 大企业自主权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物资管理体制也相应作了一些调整,计划分配的 物资,除了能源、木材、建筑材料、钢材、有色金属等短缺物资仍实行计划分配外, 对其他统配、部管物资,采取了缩小计划分配产品的范围和实行一些灵活供应的办法 。根据物资资源情况,对于一些供大于求的产品实行敞开订货供应。从1980年起统配 机电产品77种,除载重车、油槽车、旅行车、吉普车、小轿车、发电机组、锅炉等7 种外,其余70种按需敞开订货供应。二类机电产品80种,基本上实行敞开订货供应, 有色金属83种,除铜、铅、铝、锌和铜材、铝材、铅材等7种实行计划分配外,其余 76种已敞开供应;9种化工、火工产品中,有浓硝酸、轮胎等4种敞开订货供应。 1984年,通过贯彻执行省府《关于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和1985年中共 山东省委《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下放了计划管理权限,适当缩小指令性计 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省直厅局 不直接管理企业。物资的分配随着企业的下放而下放,实行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就地 就近组织供应,对大、中型企业逐步做到定点供应,直达供货,减少中转环节,以克 服存在的条块分割,层层设库,调度不灵,积压严重的弊端。从1986年开始,各厅局 非直属企业物资分配计划,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下放到市、地统筹安排。 1986年,生产维修用材,以1985年计划分配数为基数,实行固定基数,差额补助 的办法,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原省直厅局直接分配和直供企业的物资,确定 基数,下划地市分配。物资需要量少的省属和一般事业单位的零星维修或试制新产品 需要的钢材、有色金属、生铁、木材,以1985年计划分配数为基数,留在未分部门项 下,根据需要供应,不列分配户头; 省直各单位房屋、办公设施维修需要的钢材、有色金属、生铁、木材、水泥分配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由该局按照维修经费统筹安排。 对于燃料的分配,除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军工局、省化工 厅(化肥原料焦煤)、省一轻厅(陶瓷公司)以外,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部 门所需燃料一律分配给单位所在市地统筹安排。 省家具公司家具生产用木材、省外贸出口产品包装用木材,分配给省家具公司、 省外贸局统一安排。重要产品(例如木钟、铅笔、火柴等)所需要的木材在按隶属关系 分配时戴帽下达,确保安排,不得挪用。 对于水泥的分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东营、惠民、德州、聊城、菏泽等市地 由省直接分配,其他9市、地的需要由市地统筹安排。 地方煤矿承担省计划任务生产所需要的主要物资,1986年暂分配给省地方煤炭局 统筹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跨行业的特殊加工产品需要的主要物资由省计委、省物资局 专项安排。 省预算内投资和纳入国家及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以及省统一筹集资金安排的基 建项目所需物资,由省计委综合平衡,按计划定额统一划给省物资局,并由省承包公 司统一组织供应。 地市及省直厅局的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物资由市、地、厅、局自行解 决。 更新改造项目用材,对于国家和省计划安排的更新项目所需要物资,省计委综合 平衡,按计划定额分配给省经委统一安排。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所需物 资自行解决。 1987年国家对统配物资平衡分配的体制和办法进行进一步改革,主要是继续缩小 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取消废钢铁上交任务,相应扣减地方钢材,国家免调地方钢材 和铝,相应减少分配指标;减少中央统一进口的钢材、有色金属、木材、纯碱和橡胶 的数量,改由地方用自有外汇进口;国家从统配钢材中拨出100万吨,投放六大城市 的生产资料市场;扩大煤炭市场的调节范围,国家除保证重点生产和按合理工期组织 施工的建设项目需要外,对农业、生产维修、轻工市场、一般建设、更新改造等需要 的物资,将不再保留1984年基数,并按一定比例分别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