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根据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局组织6个市(地)审计局组成10个审计组, 分别对农业银行所属的商河、高密、夏津、陵县、邹平、惠民、聊城、临清、曹县、 单县10个县(市)支行1990年第四季度棉花采购专项贷款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查出违 规贷款资金3102万元,占1990年第四季度棉花采购专项贷款余额的2.1%。主要问题 是: 1.向非棉花收购单位发放棉花采购专项贷款。如惠民县农业银行将棉花采购专 项贷款发放给烟草公司120万元、 县外贸局70万元用做流动资金,这两个单位至年末 仍有140万元没有归还。2.贷款单位挪用棉花采购专项贷款2703万元。如惠民县第一 棉厂挪用棉花采购专项贷款176万元,其中52方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124万元用于基 本建设。 邹平县第一、 第五油棉厂挪用棉花采购贷款2527万元,其中用于基本建设 1319万元, 用于流动资金周转1208万元。3.企业亏损挤占棉花采购专项贷款。如商 河县6个棉厂,为了不被列入亏损单位,将应摊入成本的费用209万元转入“库存农副 产品”科目,形成虚盈实亏。针对查出的问题,分别情况责令银行限期收回违规发放 的贷款。对挪用银行棉花采购专项贷款的企业,责令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按挤占挪 用的贷款额加罚利息予以制裁。建议省农业银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棉花采购专项贷款被 挤占挪用的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订出限期归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