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之前,中华民国政府和山东革命根据地都已有了一定形式和内容的国 家审计监督。 1912年, 中华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颁发了 《暂行审计规则》、《审计条例》、《审计法》、《审计法施行细则》等一系列审计 法规。此后至建国前夕各时期的山东审计机关,根据中央政府不同时期的要求,结合 山东实际,也制定了与中央政府法规相应的实施办法,采取一定的审计方式方法,开 展了以稽核支出、审查决算、检查库存和簿记、检查官有财产和国债等审计监督活动。 但是,由于政局动荡和战争影响,使审计工作时续时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