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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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制度之执行,防止贪污浪费,在各行政区设立审计处,施行财
政上之司法监督。
    第二条  各级审计处受各该地区检查委员会之领导,并受行政委员会之指导,但仍
保持其独立之系统。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省设审计处,主署区设审计分处,专署区设审计员。
    第四条  省审计处设主任1人,审计员4人,统计员1人。主署区审计分处设主任1人,
审计员3人,统计员1人。专署区设审计员1人,审计干事2人。
    第五条  省审计处主任由省检查委员会推荐,省参议会通过。主署区审计分处主任、
专署区审计员,由各该级检查委员会推荐,上级审计机关委任。
    第三章  职权
    第六条  审计处职权如下:
    1.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地方部队开支决算事项。
    2.关于审核各级财政粮食机关征税征粮与一切开支事项。
    3.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部队公有财务事项。
    4.关于审核各级金库及公管事业收支事项。
    5.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之检举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审计条例另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修正,经省参议会
通过施行。
    第九条  本条例经省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