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制度之执行,防止贪污浪费,在各行政区设立审计处,施行财 政上之司法监督。 第二条 各级审计处受各该地区检查委员会之领导,并受行政委员会之指导,但仍 保持其独立之系统。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省设审计处,主署区设审计分处,专署区设审计员。 第四条 省审计处设主任1人,审计员4人,统计员1人。主署区审计分处设主任1人, 审计员3人,统计员1人。专署区设审计员1人,审计干事2人。 第五条 省审计处主任由省检查委员会推荐,省参议会通过。主署区审计分处主任、 专署区审计员,由各该级检查委员会推荐,上级审计机关委任。 第三章 职权 第六条 审计处职权如下: 1.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地方部队开支决算事项。 2.关于审核各级财政粮食机关征税征粮与一切开支事项。 3.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部队公有财务事项。 4.关于审核各级金库及公管事业收支事项。 5.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之检举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审计条例另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修正,经省参议会 通过施行。 第九条 本条例经省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