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0年开始,凡申请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除药品、食品、计量器具、出口 商品,分别由专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其他产品均由各市地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定或 委托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无检验机构承担检验的产品,由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派 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检验。1981年,省经委规定,评优产品由省直各工业主管部门指定 检验机构、科研单位进行检测,无检测机构可指派的,由省标准局指定省内有关检测 机构或有关市地标准部门进行检测。1984年,省经委规定,凡申请省优质产品称号的 产品一律由省标准计量局指定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检验机构鉴定检验。省标准计量局 从1985年起按照评优计划,每年下达评优检验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检验依 据、检验单位、完成时间以及有关检验的具体规定。 省标准计量局根据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当年评优产品项目和省局审定的优 质产品检验依据,确定省所(站)或委托省级科研(检验)机构为承检单位。由承检单位 组织检测人员进行突击性抽样,一般应在用户或销售部门抽样,个别不宜在用户或市 场抽取的产品可到生产厂抽样。承检单位按省标准计量局指定的检验依据和《山东省 检验工作规范》进行检验。一般应在检测单位内进行检验,个别大型不宜搬动的产品, 可在生产单位现场检测。承检单位按指定的检验依据,判定受检产品是否达到规定标 准,出具检验报告,在主送受检单位的同时抄送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 关部门和市地标准计量局。对在有效期内的省优质产品由各市地每年组织1次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