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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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金融业的财务管理,部分由总行号统算盈亏,部分独立核算。外国
银行凭借特权始终有盈余,国内机构经营状况常受政局动荡影响,时盈时亏。抗日
战争以前多数年份金融业经营状况较好,较大行号持续盈余。山东银行1918年纯益
银元21万元,民生银行1936年盈法币29万元,均为当时银行号之首。山东工商、东
莱、通惠及中国、交通两行的分支机构,经营较好时期年纯益一般为5~15万元。
日伪统治时期伪鲁兴、大阜两行在当局扶持下获利丰厚,年纯益一般为20~50万元,
原有金融业业务活动受限,经营状况不佳,多数年份亏损或微利。抗日战争胜利后,
金融业出现短暂复苏,1946年多数机构盈余,其后物价飞涨,亏累不堪,到解放前
夕,多数机构靠囤积、投机维持。
    金融业的费用开支,民国初期虽也编造预算,但形同虚设。1931年中国银行从
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方面着手编制预算,实行严格的费用预算制度,随后逐渐普
及到省内各银行。上海银行青岛分行每半年做一次财务预算表,遇有必要超支须先
呈报核准,来不及呈报的付帐后即须去函补报。重要科目如固定资产、放款、暂存
款、暂付款、开支等,均需逐笔于次日抄报总行。
    北海银行的费用开支,也实行预决算制度。经常费用开支每年分4期编造预算,
每期按月编造决算,以分行和直属支行为预算核准、决算核销机关,总行为最后复
核机关。业务费由各行处负责人核准后开支,月底填制营业费用明细报告表向上级
行报告。1948年8月,按照《华东财办管理公营企业资本暂行办法》,向华东财办
具领资本,计算损益。总行对各分行及直属支行分配粮食基金与货币基金,以分行
与直属支行为单位汇总计算损益,支行、办事处不单独计算。据1949年上期期结,
全行领用资金99848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期结时资产总值579153万元,纯益
477305万元。但领用资本时黄金每两8800元,秋粮每斤3.7元,领用资金实值黄金
113463两或秋粮26986万斤。期结时黄金每两6.5万元,秋粮每斤25元,资产总值实
值黄金89100两或秋粮23166万斤。两相比较,实际亏损黄金24363两或秋粮3820万
斤。主要是币值不稳,利息过低,农村业务占很大比重,农业贷款难以完全保本。
按黄金折算,表现为城市行盈余,农村行亏损。
    1949年11月,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责成山东省行建立财务计划制度。山东省行除
以3个月为1个预算期,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并对接收的敌伪资财、房地产、器具
设备进行清查估价入帐外,开始试编财务收支计划,即根据业务计划,匡计资金来
源及营运状况,计算损益。通过灵活调度头寸,合理运用资金和节减费用开支,
1950年开始扭亏为盈。全年总计收益2258亿元,损失650亿元,纯益1608亿元。盈
余的主要因素:一是物价渐趋稳定;二是原来领用财委会的折实资金,2月份照原
领资金的货币数,通过华东财政部划转区行帐,不存在折实资金升值的损失;三是
加速资金周转,紧缩了存款准备,改善了全行的资负状况。中国银行仍沿用解放前
做法。
    1952年2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制定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行经
济核算,加强了业务收支计划的监督执行、资金管理、损益管理、财产多缺处理、
成本计算等工作。是年,中国银行财务纳入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1958年以前,人民银行系统的行政、业务费用统由总行下达各分行,逐级下批。
所有结益统一集中总行,按照规定比例一部分上缴财政,一部分留作补充银行信贷
基金。当时的财务管理,包括费用管理、内部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损益管理和财
产、资金多缺处理。
    1959年起,人民银行的结益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别管理。属于地方管理的
部分,以50%上交地方财政,其余留作省行信贷基金。同时将各项费用下放地方,
由各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行政费部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执
行,业务费部分由省行提出标准,经财政厅同意后布置执行,各级行的行政、业务、
事业等费用开支预算,送当地财政部门核批,列地方预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拨付。
银行的基本建设,计划由省计委核批,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拨付。各项费用和基本
建设投资下放后,银行被视同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因业务费得不到保证,办公用房、
库房、宿舍的修建和保险柜的配置得不到解决,而影响金融事业的发展。
    1962年起,人民银行的利润不再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改由总行汇总后以一定
比例上缴财政部,一定比例留作银行信贷基金。县支行业务人员及基层处所划为企
业编制,所需经费由银行业务收入中列支;县支行正副行长和部分管理人员以及中
心支行、省行全部人员列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预算开支。
    1966年,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仅留下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两项内容。资金管
理以固定资金、营运资金和内部资金管理为主。财务核算以制定损益计划和管理费
用开支为主。
    1970年财政、银行合并,财政部规定从1971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县支行、城
市办事处及其以下机构的费用开支下放地方管理,经常性开支统一列入财政预算行
政费支出,业务性的印刷费、邮电费、出纳费列业务费用按实开支,不核批指标。
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也按此执行。银行的办公和宿舍房产,全部移交地方统一管
理,以后需要增加的由地方安排解决。1973年重新划分行政、企业编制,县以上银
行为行政编制,县行(除正副行长外)、省辖市区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
及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均为企业编制。行政编制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行政费支出,
企业编制的经费在银行“各项费用”科目中开支。各项费用划分个人和公用两部分,
两部分之间不得流用。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仍由地方安排解决。1976年,公用经
费实行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1977年10月,总行下达《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自1978年1月1日起,
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体制,各
项费用采取指标管理的办法。
    1979年2月,总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为改变资金、财
务管理上“吃大锅饭”的状况,开始核定各行自有信贷基金,同时考核经营成果,
提取企业基金。是年,总行核拨山东省分行信贷基金109294万元。这部分资金不计
利息,并层层核拨下级行,周转使用。同时划分存、贷款管理范围,中央财政金库
收支款项,部队存款,商业一级站、外贸、粮食存贷款,建设银行中央基建资金往
来、代理中央基建存款等,归总行管理,其余归分行管理。资金多缺可向上级行上
存或借用,按月息2.7‰计算利息。以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
利润,作为考核经营成果的五项指标。以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中心支行为提取企
业基金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省行还制定了500分制考核办法,按其
所属基层核算单位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汇总计算,450分以上的提5%,375分以上
的提4%,300分以上的提3%,不足300分的不提。提取的企业基金,未实行综合奖
的单位主要用于个人奖励方面,已实行综合奖的单位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方面。
    1980年,人民银行总行修改经济核算试行办法。1979年拨给各行的信贷资金不
再进行调整,以后根据各行每年实现的利润,按总行规定的比例由分行自行提留,
补充信贷基金。各行管理的存贷款,按差额控制办法规定的范围,轧算借用或上存
资金数额,仍按月息2.7‰计息;为鼓励各行吸收储蓄,对储蓄存款实行利差补贴,
按月平均余额补贴1.2‰。在考核经营成果时,不包括人、农、中行相互代理的业
务;工业贷款累计发放数中,不计算转入逾期贷款户数字。省内规定,提取企业基
金同实行奖励制度结合,在按500分考核提取企业基金的同时,分别450分以上、
350分以上、300分以上三个档次,按干部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2%、10%、8%提取
奖金。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信用社,省农业银行规定当年有盈余的信用社可以提取信
用合作基金。中国银行也实行经济核算、提取企业基金和实行外汇利润留成。
    同年,人民银行开始按年度编报财务收支计划,每半年列报计划执行情况。各
项费用列为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按个人、公用、三项费用(零星基建、房屋
修缮、器具购置)三部分核批计划。个人部分,如经批准增加人员或政策性的增加
开支,不再调整计划,年终据实列帐。公用部分包干使用,结余在“其他费用”专
户列帐,存入“暂收款项”,次年继续使用。三项费用限在核定的计划内据实列帐。
干部训练费、银行学校经费、科研事业费专项核批计划,在核批计划范围内据实列
帐。同时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根据原值暂按综合折旧率5%计算。
    经过两年的试行,总行于1981年2月正式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办法》。
各行处的信贷基金,继续从实现的利润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借用或上存的资金,按
联行往来各科目余额和农、中行联行汇差轧差计算,按月息2.7‰计息。为了准确
反映各行处的损益情况,对属于政策性的低息贷款和高息存款,由总行给予利差补
贴(即粮食贷款和超定额转定额内的贷款,按月平均余额给以月息2.1‰的利差补贴,
储蓄存款按月平均余额给以月息1.8‰的利差补贴)。考核指标定为四项,即资金(
包括各项存款增减率、资金运用次数)、质量(主要考核资金损失率)、成本(包括资
金成本率、资金费用率)、利润(主要考核利润增减率)。各独立会计核算行处,全
面完成四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每少完成一项按工
资总额1.25%扣除。另外,还可从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实现利润的增长额中,提取
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是年,建设银行系统开始实行统收统支、费用包干制度,业
务收入全部上交总行,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资金由总行拨付,管理费超支不补,结
余留用,业务费实报实销。农业银行也把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质量、费用、利润
五项,作为各行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考核指标。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推行经济责
任制。人民银行以资金、质量、成本、利润四项经济核算指标,作为考核各级行对
国家所负经济责任的依据。根据各行的实际情况和各专业的职责范围,把经济指标
逐项分解,落实到股、所、柜组直到个人,实行岗位责任制。取消经济核算办法中
的企业基金,实行利润留成,以利润留成资金建立业务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
职工奖励基金。根据各单位和个人完成任务情况,实行联责计奖。使用利润留成资
金购置、修建的项目,都要登记列帐,按固定资产管理。中国银行也停止提取企业
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并相应修改了费用管理办法。农业银行同时实行责、权、
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和利润留成办法,把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
挂钩。
    1984年,省农业银行分别制定了《山东省信用合作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济核算
试行办法》,全面加强了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1985年,工商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
的财务管理体制。省行对市地行实行利润留成和按费用率掌握费用总额的控制办法,
按资金、质量、成本、利润四项指标考核经营状况。人民银行由于职能转变,暂时
采取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办法,总行对省分行核批工资及管理费、专项支出、利润
三项指标。工资及管理费在核定指标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不得
提存备用和结转下年。专项支出包括奖励、福利、房建及银行学校基建四部分,指
标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行对下属行的专项支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实拨资金
的办法。农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基金,由省行统一管理改为切块到市地行,分别管理
和使用。中国银行试行在内部分部门进行经济核算。建设银行开始实行成本管理、
核算盈亏、利润留成的经营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
的财务管理体制。保险系统也实行利润留成,山东分公司的基本留成比例为7%。
    1986年11月,财政部颁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各家银
行和保险公司相继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
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划分业务费与企业管理费的内容,考核成本率、综合费
用率和利润率,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
    1987年,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办法》。成本核算项
目包括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兑
换损失(指因汇率变动而造成的损失)、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业务费、企业管理
费等。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但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和低值
易耗品,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
核算。在财务管理上,根据保险公司的特点,成本率只作参考,主要考核综合费用
率。省内试行省与市地三七成数分保、两级核算、各计盈亏的核算体制。各市地公
司对所属县公司的管理办法有三种形式:一是确定指标,考核盈亏,留利分成;二
是签订承包合同;三是参照省公司制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业绩考核与奖金分配办
法》,把奖金分为基本奖和浮动奖,采用指标考核,死分活值,定分奖罚的办法。
并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在国内财产保
险收入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范围内,将地方分享部分试行省与市地财政“收益
共享、责任共担”,把保险经营成果与各级财政利益结合起来,使各级党政更加关
心和支持保险事业。
    农业银行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为各项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用、非业务支出、企业管理费。除按规定计提的应付未
付定期储蓄利息,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干部培训费,按规定
待摊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可以预提或分期摊销
外,其他成本支出的核算均实行收付实现制,不准随意摊销。在财务管理上,成本
支出按核批的成本率指标控制,业务费用和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综合费用率控
制。省农业银行制定了《利润留成实施办法》和《经营指标考核办法》。按各市地
行的人员、利润、业务量,以“四三三”比例核定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将留
成资金的50%作为提用基数,其余50%与经营指标考核情况挂钩,全面完成五项考
核指标计划的,按核定的留成比例全部提取留成资金,没有全面完成五项考核指标
计划的,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所占比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质量、成本各占9%,
利润占14%),扣减留成资金。
    建设银行下放财权,实行总行、分行、地市行三级核算,1988年又改为总行、
分行、地市行、县支行四级核算,留成比例改按实现利润占30%、业务量占30%、
人员留利额占40%的“三三四”比例执行。
    1988年,中国银行执行《中国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包括利息
支出、营业支出、金融系统往来支出、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各项成本支出,按核
批的成本率控制。业务费用及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费用率控制。不准随意摊
提成本费用,不准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应在各项专用基金中列
支的各项支出,不能摊入成本。
    工商银行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成本范围为利息支出、金融机
构往来支出、折旧支出、业务支出、企业管理费。除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利息,按规
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待摊销的低值
易耗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外,其他成本支出的核算均实行收付实现
制,不准随意摊提。根据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的要求,成本支出按核批的成本率指
标控制,业务支出及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费用率指标控制。省内按照规定,开
始提取呆帐准备金,继续提取定期储蓄应付利息,并帮助德州市支行试办“行内银
行”,实行“统一计划,二级核算,划分资金,指标控制,效益挂钩”的内部资金
价格核算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成本支出包括营业支出、金融
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和企业管理费。成本核算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只对
按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
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权责
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总行核定一级分行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并下达企业管
理费指标。省内将全行职工划分为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两部分,按上级行核定
的综合费用率和企业管理费指标掌握开支。根据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考核情况,实
行全额利润留成。
    农业银行率先进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
基础上,按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实行了以“三包一挂”为内容的逐级连环承包
制,包上交利润,包国家宏观调控任务,包资金效益指标,实行综合考核与利润留
成挂钩。并在农行行政部门推行费用包干办法,制定了《基层营业所独立核算办法》
。
    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省与市地公司三七分保,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各计盈
亏的核算体制,改进了市地公司对所属县(区)公司及个人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
    1989年,省农业银行分别制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了固定资产
的价值补偿制度;提高了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从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管理、内
部资金管理、各项专用基金管理、资产和资金溢缺处理、财务收支管理和盈亏处理
七个方面,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成本管理。
    工商银行在提取呆帐准备金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呆帐范围及管理办法,按
照城市行为基本经营单位的“三级经营”体制,实行“三级提取,三级管理”,即
总行、分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总、分行提取和管理,市地行及所属县支行、
办事处发放的贷款,由市地行统一提取和管理。为强化财务管理,探索改革办法,
省行在兖州县支行进行价值管理试点,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有偿使用”的
资金管理体制,制定内部资金价格,建立价值管理核算体系,把指标考核与效益挂
钩。德州市支行的“内部银行”,也改用价值管理模式。
    1990年,省工商银行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专用基金核算办法》,下达了《关于
加强专用基金管理的意见》,对专用基金的计提、管理、使用和核算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