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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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金融业的财务管理,部分由总行号统算盈亏,部分独立核算。外国
银行凭借特权始终有盈余,国内机构经营状况常受政局动荡影响,时盈时亏。抗日
战争以前多数年份金融业经营状况较好,较大行号持续盈余。山东银行1918年纯益
银元21万元,民生银行1936年盈法币29万元,均为当时银行号之首。山东工商、东
莱、通惠及中国、交通两行的分支机构,经营较好时期年纯益一般为5~15万元。
日伪统治时期伪鲁兴、大阜两行在当局扶持下获利丰厚,年纯益一般为20~50万元,
原有金融业业务活动受限,经营状况不佳,多数年份亏损或微利。抗日战争胜利后,
金融业出现短暂复苏,1946年多数机构盈余,其后物价飞涨,亏累不堪,到解放前
夕,多数机构靠囤积、投机维持。
金融业的费用开支,民国初期虽也编造预算,但形同虚设。1931年中国银行从
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方面着手编制预算,实行严格的费用预算制度,随后逐渐普
及到省内各银行。上海银行青岛分行每半年做一次财务预算表,遇有必要超支须先
呈报核准,来不及呈报的付帐后即须去函补报。重要科目如固定资产、放款、暂存
款、暂付款、开支等,均需逐笔于次日抄报总行。
北海银行的费用开支,也实行预决算制度。经常费用开支每年分4期编造预算,
每期按月编造决算,以分行和直属支行为预算核准、决算核销机关,总行为最后复
核机关。业务费由各行处负责人核准后开支,月底填制营业费用明细报告表向上级
行报告。1948年8月,按照《华东财办管理公营企业资本暂行办法》,向华东财办
具领资本,计算损益。总行对各分行及直属支行分配粮食基金与货币基金,以分行
与直属支行为单位汇总计算损益,支行、办事处不单独计算。据1949年上期期结,
全行领用资金99848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期结时资产总值579153万元,纯益
477305万元。但领用资本时黄金每两8800元,秋粮每斤3.7元,领用资金实值黄金
113463两或秋粮26986万斤。期结时黄金每两6.5万元,秋粮每斤25元,资产总值实
值黄金89100两或秋粮23166万斤。两相比较,实际亏损黄金24363两或秋粮3820万
斤。主要是币值不稳,利息过低,农村业务占很大比重,农业贷款难以完全保本。
按黄金折算,表现为城市行盈余,农村行亏损。
1949年11月,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责成山东省行建立财务计划制度。山东省行除
以3个月为1个预算期,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并对接收的敌伪资财、房地产、器具
设备进行清查估价入帐外,开始试编财务收支计划,即根据业务计划,匡计资金来
源及营运状况,计算损益。通过灵活调度头寸,合理运用资金和节减费用开支,
1950年开始扭亏为盈。全年总计收益2258亿元,损失650亿元,纯益1608亿元。盈
余的主要因素:一是物价渐趋稳定;二是原来领用财委会的折实资金,2月份照原
领资金的货币数,通过华东财政部划转区行帐,不存在折实资金升值的损失;三是
加速资金周转,紧缩了存款准备,改善了全行的资负状况。中国银行仍沿用解放前
做法。
1952年2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制定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行经
济核算,加强了业务收支计划的监督执行、资金管理、损益管理、财产多缺处理、
成本计算等工作。是年,中国银行财务纳入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1958年以前,人民银行系统的行政、业务费用统由总行下达各分行,逐级下批。
所有结益统一集中总行,按照规定比例一部分上缴财政,一部分留作补充银行信贷
基金。当时的财务管理,包括费用管理、内部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损益管理和财
产、资金多缺处理。
1959年起,人民银行的结益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别管理。属于地方管理的
部分,以50%上交地方财政,其余留作省行信贷基金。同时将各项费用下放地方,
由各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行政费部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执
行,业务费部分由省行提出标准,经财政厅同意后布置执行,各级行的行政、业务、
事业等费用开支预算,送当地财政部门核批,列地方预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拨付。
银行的基本建设,计划由省计委核批,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拨付。各项费用和基本
建设投资下放后,银行被视同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因业务费得不到保证,办公用房、
库房、宿舍的修建和保险柜的配置得不到解决,而影响金融事业的发展。
1962年起,人民银行的利润不再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改由总行汇总后以一定
比例上缴财政部,一定比例留作银行信贷基金。县支行业务人员及基层处所划为企
业编制,所需经费由银行业务收入中列支;县支行正副行长和部分管理人员以及中
心支行、省行全部人员列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预算开支。
1966年,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仅留下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两项内容。资金管
理以固定资金、营运资金和内部资金管理为主。财务核算以制定损益计划和管理费
用开支为主。
1970年财政、银行合并,财政部规定从1971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县支行、城
市办事处及其以下机构的费用开支下放地方管理,经常性开支统一列入财政预算行
政费支出,业务性的印刷费、邮电费、出纳费列业务费用按实开支,不核批指标。
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也按此执行。银行的办公和宿舍房产,全部移交地方统一管
理,以后需要增加的由地方安排解决。1973年重新划分行政、企业编制,县以上银
行为行政编制,县行(除正副行长外)、省辖市区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
及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均为企业编制。行政编制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行政费支出,
企业编制的经费在银行“各项费用”科目中开支。各项费用划分个人和公用两部分,
两部分之间不得流用。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仍由地方安排解决。1976年,公用经
费实行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1977年10月,总行下达《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自1978年1月1日起,
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体制,各
项费用采取指标管理的办法。
1979年2月,总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为改变资金、财
务管理上“吃大锅饭”的状况,开始核定各行自有信贷基金,同时考核经营成果,
提取企业基金。是年,总行核拨山东省分行信贷基金109294万元。这部分资金不计
利息,并层层核拨下级行,周转使用。同时划分存、贷款管理范围,中央财政金库
收支款项,部队存款,商业一级站、外贸、粮食存贷款,建设银行中央基建资金往
来、代理中央基建存款等,归总行管理,其余归分行管理。资金多缺可向上级行上
存或借用,按月息2.7‰计算利息。以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
利润,作为考核经营成果的五项指标。以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中心支行为提取企
业基金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省行还制定了500分制考核办法,按其
所属基层核算单位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汇总计算,450分以上的提5%,375分以上
的提4%,300分以上的提3%,不足300分的不提。提取的企业基金,未实行综合奖
的单位主要用于个人奖励方面,已实行综合奖的单位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方面。
1980年,人民银行总行修改经济核算试行办法。1979年拨给各行的信贷资金不
再进行调整,以后根据各行每年实现的利润,按总行规定的比例由分行自行提留,
补充信贷基金。各行管理的存贷款,按差额控制办法规定的范围,轧算借用或上存
资金数额,仍按月息2.7‰计息;为鼓励各行吸收储蓄,对储蓄存款实行利差补贴,
按月平均余额补贴1.2‰。在考核经营成果时,不包括人、农、中行相互代理的业
务;工业贷款累计发放数中,不计算转入逾期贷款户数字。省内规定,提取企业基
金同实行奖励制度结合,在按500分考核提取企业基金的同时,分别450分以上、
350分以上、300分以上三个档次,按干部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2%、10%、8%提取
奖金。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信用社,省农业银行规定当年有盈余的信用社可以提取信
用合作基金。中国银行也实行经济核算、提取企业基金和实行外汇利润留成。
同年,人民银行开始按年度编报财务收支计划,每半年列报计划执行情况。各
项费用列为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按个人、公用、三项费用(零星基建、房屋
修缮、器具购置)三部分核批计划。个人部分,如经批准增加人员或政策性的增加
开支,不再调整计划,年终据实列帐。公用部分包干使用,结余在“其他费用”专
户列帐,存入“暂收款项”,次年继续使用。三项费用限在核定的计划内据实列帐。
干部训练费、银行学校经费、科研事业费专项核批计划,在核批计划范围内据实列
帐。同时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根据原值暂按综合折旧率5%计算。
经过两年的试行,总行于1981年2月正式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办法》。
各行处的信贷基金,继续从实现的利润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借用或上存的资金,按
联行往来各科目余额和农、中行联行汇差轧差计算,按月息2.7‰计息。为了准确
反映各行处的损益情况,对属于政策性的低息贷款和高息存款,由总行给予利差补
贴(即粮食贷款和超定额转定额内的贷款,按月平均余额给以月息2.1‰的利差补贴,
储蓄存款按月平均余额给以月息1.8‰的利差补贴)。考核指标定为四项,即资金(
包括各项存款增减率、资金运用次数)、质量(主要考核资金损失率)、成本(包括资
金成本率、资金费用率)、利润(主要考核利润增减率)。各独立会计核算行处,全
面完成四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每少完成一项按工
资总额1.25%扣除。另外,还可从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实现利润的增长额中,提取
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是年,建设银行系统开始实行统收统支、费用包干制度,业
务收入全部上交总行,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资金由总行拨付,管理费超支不补,结
余留用,业务费实报实销。农业银行也把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质量、费用、利润
五项,作为各行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考核指标。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推行经济责
任制。人民银行以资金、质量、成本、利润四项经济核算指标,作为考核各级行对
国家所负经济责任的依据。根据各行的实际情况和各专业的职责范围,把经济指标
逐项分解,落实到股、所、柜组直到个人,实行岗位责任制。取消经济核算办法中
的企业基金,实行利润留成,以利润留成资金建立业务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
职工奖励基金。根据各单位和个人完成任务情况,实行联责计奖。使用利润留成资
金购置、修建的项目,都要登记列帐,按固定资产管理。中国银行也停止提取企业
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并相应修改了费用管理办法。农业银行同时实行责、权、
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和利润留成办法,把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
挂钩。
1984年,省农业银行分别制定了《山东省信用合作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济核算
试行办法》,全面加强了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1985年,工商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
的财务管理体制。省行对市地行实行利润留成和按费用率掌握费用总额的控制办法,
按资金、质量、成本、利润四项指标考核经营状况。人民银行由于职能转变,暂时
采取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办法,总行对省分行核批工资及管理费、专项支出、利润
三项指标。工资及管理费在核定指标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不得
提存备用和结转下年。专项支出包括奖励、福利、房建及银行学校基建四部分,指
标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行对下属行的专项支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实拨资金
的办法。农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基金,由省行统一管理改为切块到市地行,分别管理
和使用。中国银行试行在内部分部门进行经济核算。建设银行开始实行成本管理、
核算盈亏、利润留成的经营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
的财务管理体制。保险系统也实行利润留成,山东分公司的基本留成比例为7%。
1986年11月,财政部颁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各家银
行和保险公司相继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
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划分业务费与企业管理费的内容,考核成本率、综合费
用率和利润率,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
1987年,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办法》。成本核算项
目包括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兑
换损失(指因汇率变动而造成的损失)、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业务费、企业管理
费等。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但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和低值
易耗品,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
核算。在财务管理上,根据保险公司的特点,成本率只作参考,主要考核综合费用
率。省内试行省与市地三七成数分保、两级核算、各计盈亏的核算体制。各市地公
司对所属县公司的管理办法有三种形式:一是确定指标,考核盈亏,留利分成;二
是签订承包合同;三是参照省公司制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业绩考核与奖金分配办
法》,把奖金分为基本奖和浮动奖,采用指标考核,死分活值,定分奖罚的办法。
并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在国内财产保
险收入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范围内,将地方分享部分试行省与市地财政“收益
共享、责任共担”,把保险经营成果与各级财政利益结合起来,使各级党政更加关
心和支持保险事业。
农业银行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为各项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用、非业务支出、企业管理费。除按规定计提的应付未
付定期储蓄利息,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干部培训费,按规定
待摊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可以预提或分期摊销
外,其他成本支出的核算均实行收付实现制,不准随意摊销。在财务管理上,成本
支出按核批的成本率指标控制,业务费用和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综合费用率控
制。省农业银行制定了《利润留成实施办法》和《经营指标考核办法》。按各市地
行的人员、利润、业务量,以“四三三”比例核定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将留
成资金的50%作为提用基数,其余50%与经营指标考核情况挂钩,全面完成五项考
核指标计划的,按核定的留成比例全部提取留成资金,没有全面完成五项考核指标
计划的,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所占比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质量、成本各占9%,
利润占14%),扣减留成资金。
建设银行下放财权,实行总行、分行、地市行三级核算,1988年又改为总行、
分行、地市行、县支行四级核算,留成比例改按实现利润占30%、业务量占30%、
人员留利额占40%的“三三四”比例执行。
1988年,中国银行执行《中国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包括利息
支出、营业支出、金融系统往来支出、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各项成本支出,按核
批的成本率控制。业务费用及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费用率控制。不准随意摊
提成本费用,不准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应在各项专用基金中列
支的各项支出,不能摊入成本。
工商银行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成本范围为利息支出、金融机
构往来支出、折旧支出、业务支出、企业管理费。除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利息,按规
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待摊销的低值
易耗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外,其他成本支出的核算均实行收付实现
制,不准随意摊提。根据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的要求,成本支出按核批的成本率指
标控制,业务支出及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费用率指标控制。省内按照规定,开
始提取呆帐准备金,继续提取定期储蓄应付利息,并帮助德州市支行试办“行内银
行”,实行“统一计划,二级核算,划分资金,指标控制,效益挂钩”的内部资金
价格核算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成本支出包括营业支出、金融
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和企业管理费。成本核算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只对
按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
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权责
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总行核定一级分行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并下达企业管
理费指标。省内将全行职工划分为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两部分,按上级行核定
的综合费用率和企业管理费指标掌握开支。根据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考核情况,实
行全额利润留成。
农业银行率先进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
基础上,按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实行了以“三包一挂”为内容的逐级连环承包
制,包上交利润,包国家宏观调控任务,包资金效益指标,实行综合考核与利润留
成挂钩。并在农行行政部门推行费用包干办法,制定了《基层营业所独立核算办法》

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省与市地公司三七分保,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各计盈
亏的核算体制,改进了市地公司对所属县(区)公司及个人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
1989年,省农业银行分别制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了固定资产
的价值补偿制度;提高了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从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管理、内
部资金管理、各项专用基金管理、资产和资金溢缺处理、财务收支管理和盈亏处理
七个方面,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成本管理。
工商银行在提取呆帐准备金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呆帐范围及管理办法,按
照城市行为基本经营单位的“三级经营”体制,实行“三级提取,三级管理”,即
总行、分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总、分行提取和管理,市地行及所属县支行、
办事处发放的贷款,由市地行统一提取和管理。为强化财务管理,探索改革办法,
省行在兖州县支行进行价值管理试点,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有偿使用”的
资金管理体制,制定内部资金价格,建立价值管理核算体系,把指标考核与效益挂
钩。德州市支行的“内部银行”,也改用价值管理模式。
1990年,省工商银行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专用基金核算办法》,下达了《关于
加强专用基金管理的意见》,对专用基金的计提、管理、使用和核算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