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 暂时实行过渡办法,仍按当时联行往来存、贷款利率月息3.6‰计息。 1985年1月1日起,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为月息3.6‰,计划内借款 利率为3.9‰,临时借款利率为4.2‰。专业银行之间拆借资金的利率,可参照人民 银行规定的临时贷款利率商定。 1986年2月规定,保险公司存入人民银行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按定期3年单位 存款利率付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按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 存款利率付息;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相应期限的定期储蓄利率付息。 同年8月1日起,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仍按月息3.6‰计息, 一般存款利率由月息3.6‰提至4.8‰,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以鼓 励专业银行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计 划内贷款由3.9‰调整为5.4‰(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略高于各专业银行吸收存 款的平均成本,促使专业银行尽量利用自身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临时贷款根据期 限长短实行差别利率,20天以内为月息5.4‰,20天以上至3个月以内为5.7‰。再 贴现利率按同档次临时贷款利率降低0.3‰,即20天以内月息5.1‰,20天以上至3 个月以内月息5.4‰。经人民银行批准,再贴现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仍按月息5.4‰ 计息。同业往来和相互拆借利率,由各专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自行 协商确定。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均按上述规定 相应调整。 从1987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198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实行 期限利率,年度性贷款(期限1~2年)按月息5.4‰计息,日拆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20天)按月息5.4‰计息,季节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按月息5.7‰计息。 为了鼓励票据承兑贴现,其再贴现按同档次贷款利率降低5~10%计收利息。人民 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的贷款,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同年5月1日起,省人民银行将城市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由月息5.4‰ 提高到5.7‰。9月1日起改按总行统一规定,调整为月息4.8‰。 同年第四季度为紧缩信贷,决定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从9月21日起,人民 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各金融机构的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利率,一律由原来的月息 3.9‰、5.4‰和5.7‰提高到6‰,再贴现利率按上调6‰后的贷款利率降低5~10% 计收利息。同时规定,各专业银行、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不得提高对企业单 位的贷款利率,转嫁利息负担。10月1日开始,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期限1 年,利率为月息6.6‰。12月1日起,改按期限长短确定不同利率,半年期月息6.3‰ ,1年期月息6.6‰。 同年12月21日起,再次调整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专业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利率,由月息3.6‰提高到4.2‰,一般存款利率仍为月 息4.8‰。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1987年底以前发放的年度性贷款利率 仍为6‰,季节性贷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恢复为月息5.7‰,日 拆性贷款(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利率恢复为月息5.4‰。再贴现率仍 按同档次利率降低5~10%。 1988年9月1日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同时,提高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 贷款利率。备付金存款利率由月息4.8‰调为5.4‰,准备金存款利率仍为4.2‰。 年度性贷款利率由月息6‰调为6.9‰,季节性、日拆性贷款利率相应从月息5.7‰、 5.4‰调为6.3‰、5.7‰。再贴现率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5~10%。保险公司的财 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款的利率付息,两 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调整后的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特种存款利率,由月息6.6‰调为7.5‰。信托投资公 司在人民银行存款余额按30%比例认购的特种存款利率按月息7.5‰执行,信托贷 款超全年计划部分按50%认购的特种存款利率仍为4.2‰。 1989年2月1日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同时,相应提高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由月息4.2‰调到6‰,备付金存款利率 由月息5.4‰调到7.2‰。年度性贷款利率由月息6.9‰调为8.7‰,季节性贷款利率 由月息6.3‰调为8.1‰,日拆性贷款利率由月息5.7‰调为7.5‰。贷款利率调整以 后,省人民银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余缺情况,向上浮动5~10%。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办的特种存款利率改为:1年期月息由7.5‰调至10.5‰,半 年期月息由6.3‰调至8.1‰。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按调整后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息,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调整 后的同期储蓄利率计息。 1990年3月21日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同时,降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 款利率。各金融机构上缴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备付金存款利率,一律调整 为6.6‰。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再划分档次,统一按月息7.5‰执行。 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保险金存款利率,由月息7.2‰调为6.6‰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可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5~10%。省人民银行 为鼓励专业银行推行贴现业务,确定贴现率下浮5~10%,具体规定3个月月息5.94‰ ,6个月月息6.75‰。在治理整顿期间,为进一步调动农村信用社吸收储蓄的积极 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特种存款利率,半年期由月息8.1‰调为8.4‰, 1年期月息由10.5‰调为10.875‰。同业拆借利率,最高不高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 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 同年8月21日起继续下调。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 由月息6.6‰调为5.7‰,贷款利率由月息7.5‰调为6.6‰。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 活期由月息2.4‰调为1.8‰,定期由月息10.2‰调为8.85‰。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 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利率,由月息6.6‰调为5.7‰。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 社开办的特种存款利率,分别由月息8.4‰和10.875‰调为7.8‰和9.75‰。拆借款 月息最高不超过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