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唯民国民法中有关于借贷利率的一般规定,即:未经约定的付息债 务按年息5%计息;约定利率年息超过12%的一年后得随时清偿原本,超过20%的 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无请求权;除前条限定利息外,债权人不得以折扣或其 他方法巧取利息;利息不得滚入原本再生息,但约定利息迟付超过一年的例外。除 此之外,直至抗日战争爆发,未见有政府公布或由政府授权中央银行公布的利率。 1946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规定银行存款利率 不得超过放款利率。放款最高利率由当地钱业公会斟酌金融市场情形,逐日拟订同 业日拆及放款日拆两种利率,报请当地中央银行核定,挂牌公告施行。未设中央银 行的地方,以距离最近的中央银行挂牌公告为标准。超过当日中央银行牌告日拆限 度的,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无请求权。 是年上期,青岛、济南两地开始由中央银行或四联分处规定国家行局利率。青 岛四联分处规定的存款利率为活期(年息,下同)3厘(支票)至4厘(存折),定期3个 月6厘,6个月7厘,1年8厘,储蓄存款按上开利率各加1厘。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周息6厘,放款1~5月份7.5分,6月份增至10.5分。济南中央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 为活期周息8厘,定期半年周息1.1~1.2分。5月份中央银行对中国、交通、农民三 行的存款为年息6厘,四行对商业银行包括省银行的存款为年息4厘,四行对存款户 的活期存款年息4厘(支票)至5厘(存折),定期存款3个月年息6厘,6个月8厘,1年1 分;一般放款、承兑汇票贴现4.5分。 从同年7月1日起,青岛国家行局普通存款利率为年息6厘,放款利率银行承兑 贴现4分,商业承兑贴现、押款透支、押汇同为4.5分。同月又改订为银行承兑贴现 4.5分,其他放款5分。9月份改订为活期存款甲种(用支票)周息6厘,乙种(用存折) 周息7厘,定期存款3个月周息7厘,半年周息8厘,1年周息9厘,活期储蓄周息8厘, 定期储蓄半年周息9厘,1年周息1分,2年周息1.1分,3年周息1.2分,4年周息1.3 分,5年周息1.4分。三行二局向中央银行存款周息8厘,向中央银行拆款和互拆均 为每日每千元5角。10月份改订商业承兑贴现5.1分,定期、活期质押放款5.1分, 活存质押透支5.4分,押汇3.6~5分,买汇、押汇过期利率均照原订利率酌加1~2 分。 1947年5月,青岛四联分处规定国家行局利率为:存款年息8厘,放款利率分别 为押款月息4.5~6分(抵押透支亦同),押汇月息3.6~6分,贴现商业承兑月息6分, 银行承兑月息5.4分,买汇以月 息6分为原则,过期息以月息9分为原则(不论押汇、 买汇)。11月19日,青岛四联分处规定抵押透支月息为1个月 内6分,2个月内7.2 分,3个月 内8.4分;押汇利率为民生日用品月息6分,非民生必需品7.5分;贴现 率为银行承兑月息6分,商业承兑7.5分;买汇以月息7.5分为原则。是年储蓄利率 为活期8%,定期半年11%,1年14%,2年16%,3年18%,4年20%,5~15年24%, 全年无变化。 是年12月19日,国民政府明令废止原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同时公布新的 利率管理条例。新条例除保留原条例内容外,另增加:银钱业以外的金钱债务,其 约定利率不得超过订约时当地中央银行核定的放款日拆,超过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 分无请求权;应付利息的金钱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的,债权人得请求按照当地中 央银行核定的放款日拆1/2计算。 1948年2月,中央银行提高国家行局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周息1.2分,普通活期 存款周息1.2分,定期存款半年期周息1.5分,1年期周息1.8分。3月26日,青岛市 确定甲种存款4.5~8分,储蓄7.2~12分;定、活期质押放款和活存质押透支1个月 内月息15分,3个月内18分,贴现、押汇月息15分。存款准备金利率,原按市场核 定利率计算,当月奉命改为周息5分。5月13日起,定、活期质押放款和活存质押透 支改为1个月内月息18分,2个月内19分,3个月内21分,贴现和押汇月息17.1分。5 月31日起,中央银行对三行二局一库存款利率改按月息8分,对商业行庄存款利率 自6月21日改按月息8分计算。存款准备金利率,6月1日改为月息8分,6月18日改为 月息12分。6月23日,定、活期质押透支改为1个月内月息19.5分,2个月内21分,3 个月内22.5分,贴现月息18分,押汇月息18~21分。 发行金圆券后,中央银行改订存放款利率。自8月23日起,存款利率为:活期 存款月息1.5分,同业存款月息2分;存款准备金8月5日调至月息15分,此次亦改为 月息2分。放款利率为:日拆月息2.1分,转抵押、重贴现月息2.4分。各行、局、库 存款利率为:甲种活期存款月息1分,乙种活期存款月息1.2分,活期储蓄存款用支 票的月息1.2分,用存折的月息1.5分,同业存款月息2分;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3 分。8月26日,财政部公布银行存放款利率限制办法,要求国家行局按中央银行规 定的利率办理,并应继续降低,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钱庄(包括信用合作社),自 9月1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10分,自9月16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5分,存 款利率一律不得超过放款利率。青岛实际执行结果,降低利率只维持了两个月,其 后又复大幅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