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四季度试办信托业务时,偏重信托贷款,资金来源除少量信托存款外, 多数是在突击放款中从银行内部乱拉资金相互拆借。1985年3月, 国务院发出加急 电报,暂停办理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同年9月,省人民银行按照总行通知, 布置 各行信托机构清理收回接到国务院加急电报后继续发放的信托贷款、投资和在这之 前发放的支持计划外基建项目的信托贷款、投资,同时清查信托机构的资金来源与 运用,转回占用人民银行的资金。 1986年上半年清理整顿结束后,省人民银行按照总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 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计划管理;一般信托存款按 10%的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一般信托业务及自有资本金中用于固定资 产的贷款、投资与租赁业务之和同一般信托存款及自有资本金之和的比例,最高不 得超过30%。 1987年3月,执行总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和租赁 业务管理的通知》,信托投资机构必须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资金来源与运用自 求平衡,不准用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其他信用贷款。 1988年10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是强化和完善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解决乱拉存款、 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等问题。具体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当年发放的信托投资或贷款、 租赁、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特种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同期吸收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 与实收资本之和,超过的必须将超过部分立即清理收回;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贷款、 投资和租赁总额占当年增加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与实收资本之和的比例不得超过 50%,超过的必须立即压回到规定比例之内;信托存款和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 部分,按13%的比例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未交、少交的必须立即足额 补交;擅自扩大存款范围乱拉资金和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必须立即清理纠正; 委托贷款必须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以假委托形式发放的委托贷款 必须立即收回。 1989年治理整顿期间,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停止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人民银 行只对其下达委托贷款和租赁限额,实行计划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