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拨款,仅限于三项费用,即 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最早是由交通银行经办, 比照基本建设拨款采取限额管理办法。1954年转交人民银行办理。1956年起,改由 建设银行监督拨款。 1956年2月,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草案)》以后,更新改造拨 款增加了“劳动保护技术安全措施投资”,“三项费用”自此改称“四项投资”。 以后根据财政部规定,自1958年1月起,四项投资再次移交人民银行办理。 1964年11月,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决定自下年起,从企业每年上交的固定资产 基本折旧基金中,抽出一部分以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更新。1965年1月, 执行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更新拨款办法的通知》,工交企业的固定 资产更新资金,由建设银行根据各级经委、计委批准的具体项目进行拨款;分配给 部门、地区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由财政直接划交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 固定资产更新帐户存储;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分配这项资金时,通过建设银行总分 行将资金汇拨至企业所在地的经办行,开立固定资产更新帐户存储;企业使用更新 资金时,以经过批准的固定资产更新项目计划为依据,经办行据此拨款。 1967年,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制订的《1967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 的管理办法》。自1967年起将四项投资、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 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条渠道,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实行基 本折旧基金抵留,不再采取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的办法;扩大企业机动权,实行基 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分提合用。自此,更新改造拨款再次由人民银行办理。 1968年,省财政厅决定,将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限定为报废固定资产的更 新、四项投资和老设备的技术改造。 1970年以后,固定资产折旧基金逐年增加,更新改造资金大幅度增长,使固定 资产投资逐渐分离为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两个渠道。为了缓和更新改造资金在地区 之间、部门之间、新老企业之间分布的不平衡,1977年省政府决定实行财政集中一 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办法,省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省财政集中30 %,主管部门集中10%,企业留60%;市地属企业,济南、青岛两市省财政集中20 %,淄博市和烟台、昌潍、泰安、济宁地区省财政集中15%,其他市地和县级企业, 省财政不再集中,分由市地县统筹安排。 1978年3月,国务院决定实行由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办法, 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外,所有国营 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50%上交国 库,由国家财政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 理,重点使用,30%由国家掌握安排,20%由地方掌握安排。同年8月,执行财政 部《关于更新改造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国家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实行限 额管理,由建设银行办理拨款,监督使用;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同财政预算拨款 合并用于更新改造项目时,应将资金按时存入建设银行,先提后用,先存后用,企 业不得透支,银行不得垫款。 1979年3月,国家为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适当放宽技术改造政策,允许 一些中小企业全部留用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同时规定,除中央通过建设银行下 拨的更改资金仍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外,列为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更改资金,改为 财政将核批限额下达企业后,由企业签发付款凭证,一次从建设银行支出,转存人 民银行企业专用基金帐户,作为企业专项基金管理使用。从此,又开始形成两家以 至多家银行交叉管理更改资金的局面。 1980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 通企业挖潜、更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明确挖潜、更新、改造资金要通过建 设银行管理;属于人民银行发放的技术措施专项贷款,仍由人民银行管理。 1981年起,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联合通知,将国家经委、财 政部安排的革新、挖潜、改造资金,拿出一部分改以低息贷款形式发放;对继续通 过建设银行拨款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由原来实行限额管理办法改为下拨资金 办法,通过建设银行总行汇拨,由企业存入当地建设银行“挖潜改造存款”帐户, 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留用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与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合并 用于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另立专户存储,先存后用。 1982年起,省建设银行决定对地方挖潜改造资金恢复限额管理办法。并根据国 家计委将更新改造措施纳入固定资产计划的要求,由有关部门正式编制包括基本建 设投资计划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同年4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的通知》,规定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 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建筑施工 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管理;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 改造资金,凡是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 未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仍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企业的更改资金,同人 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 管理;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 1983年10月,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更 新改造措施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土建工程资金超过项目资金总 额20%的,均应报经有关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除追 究负责人的责任外,并按项目投资总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5年起,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企业的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国家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返回 给部门和地方。此后5年,未再改变更新改造拨款办法。 29年来,全省建设银行累计办理更新改造拨款83.6亿元,完成投资66.3亿元, 完成技术改造项目4324个,更新改造落后设备3.2万台(套),建成比较先进的生产 线216条,扩大了817种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不仅监督了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了 更改项目的投资效益,还有效地控制了更新改造投资规模,为实现宏观调控发挥了 积极作用。 1962~1990年全省更新改造拨款表 表3-59 单位:万元 ┌──┬──┬──┬───┬──┬───┐ │年度│金额│年度│金额 │年度│金额 │ ├──┼──┼──┼───┼──┼───┤ │1962│1281│1972│983 │1982│33141 │ ├──┼──┼──┼───┼──┼───┤ │1963│2372│1973│1867 │1983│101640│ ├──┼──┼──┼───┼──┼───┤ │1964│1642│1974│1353 │1984│171905│ ├──┼──┼──┼───┼──┼───┤ │1965│1494│1975│2853 │1985│30954 │ ├──┼──┼──┼───┼──┼───┤ │1966│2178│1976│1308 │1986│56610 │ ├──┼──┼──┼───┼──┼───┤ │1967│1124│1977│1743 │1987│104702│ ├──┼──┼──┼───┼──┼───┤ │1968│315 │1978│5156 │1988│116691│ ├──┼──┼──┼───┼──┼───┤ │1969│442 │1979│41319 │1989│66718 │ ├──┼──┼──┼───┼──┼───┤ │1970│464 │1980│31570 │1990│35139 │ ├──┼──┼──┼───┼──┼───┤ │1971│1404│1981│18427 │合计│8367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