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银行出现之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农村,城市也间或有之。据南京国民政 府农林部中央农业实验所1933年12月调查,山东82县,农村中现款借贷的农户占农 户总数的46%,所借款项,来自亲友的占7%,地主占2.7%,富农占41.6%,商家 占15%,钱局占27%,合作社占2.2%,其他占4.5%;粮食借贷的农户占农户总数 的36%,所借粮食,来自亲友的占19.1%,地主占10.2%,富农占59.3%,商家占 6.9%,其他占4.5%。 来自亲友的借贷,多为无息或低息借贷,一般不立契约,不找保人,没有抵押 品,除个人私下通融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借贷组织,通称“合会”,山东称“来会” 、“请会”。据1935年《中国经济年鉴》记载,山东83县调查,各种合会组织即有 25种之多,其中摇会占58.4%,标会占17.6%,认会占14.1%,其他占9.9%。一 般是以发起人为会首,与会者为会脚,共同商定交钱多少和用钱次序,首次多由发 起人使用,以后各次采取轮流、认请(用钱者请与会者吃一餐)、摇骰(或抽签)、投 标等方式决定,投标是有息的,谁出的利息高由谁用钱。此外,还有散见于各地的 “耕牛会”、“谷种会”、“鸡蛋会”、“馍馍会”、“父母会”、“童子会”等, 前两种是为帮助某人购买耕牛或谷种而设立的,后两种是家庭主妇为逢年过节改善 一下生活而设立的,最后两种则是为了解决父母养老、丧葬和儿娶女嫁方面的困难。 此类组织多为互助性质,但也有的组织为少数会首把持利用。1924年前后,济 南一些标会会首,划分地盘,各吃一方。有把持胶济铁路车站一带,专吃装卸工人 的;有把持经一路纬五路一带,专吃庆尚戏院演员、职工及津浦站仓库搬运工人的; 还有把持天桥一带的,把持馆驿街一带的,把持小纬六路一带的。此间有所谓“会 王之祸”,万字巷的封建把头利用标会,许以优厚利息,骗取钱财,其他帮会首领 群起效尤,蔓延全市,骗到钱财后即席卷而逃,工人、店员、学徒和女佣受害最多。 来自地主、富农、商家的借贷,多为高利贷。有到期不还利上加利的“驴打滚” ,有分期归还、还一次盖一印的“印子钱”,有一月为期的“月子钱”,有借九还 十的“集头钱”,有借十给九按10元生息的“里加一”,有借十给十按11元生息的 “外加一”等。据1935年11月《东方杂志》刊载的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 山东农民借贷利息,月息1~2分的占5.4%,2~3分的占35.7%,3~4分的占37%, 4~5分的占20%,5分以上的占1.9%。借债者需找保人,有的还要以实物抵押。放债 者有的放钱,有的放粮食或其他实物。农民多为天灾、婚丧、缴纳租税求告高利贷, 常有受高利盘剥而家破人亡者。1930年,日照县奎山区丁家楼村丁惟堂,借本村丁 洪召铜元10吊,约定月息4分,3年期满后无钱归还,债主即将其仅有的1.4亩耕地 夺去抵债,丁惟堂被迫外出谋生,其母生活无着,自缢身亡。当时农村流传着这样 的民谣:“穷人身上三把刀,租子重,利钱高,逃荒要饭坐监牢。” 1937~1945年日伪统治山东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多由借钱改为借粮,也有借 粮折钱随涨不随落的。此外还有“放海债”,沿海渔民多在春季借贷,期限3~5个 月,月息30%以上;“渔付钱”,将所借金额低于市价折成一定数量的鱼,到期还 鱼,听涨不听落,一般月息66分左右;“行杠”,按借款经营收入的50%抽取利息, 月息有达150分的;“太平份子”,按船老大所定标准分红,月息有达122分的;“ 扣利放本”,从所借本金中扣下利息,月息有达135分的;“八当十”,借8元4个 月后还10元。 1940年,山东抗日根据地为团结各阶层人民一致抗日,减轻农民所受高利贷剥 削,开始实行“分半减息”。1942年5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山东 省借贷暂行条例》,规定抗日战争以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以清理旧债为原则,贷款 年利率超过15%的减为15%,不及15%的依原来约定;债务人付息达原本1倍的停 利还本,付息达原本2倍以上的债务消灭。抗日战争以后至条例颁布前成立的借贷 关系,以实行减息、调处争议为原则,已实行分半减息的按约交息还本;未实行分 半减息的,双方无争议时政府不加干涉,因利率过高而发生争议时由政府调处,如 调处不成,即自借贷之日起按分半计息判处,付息达原本1倍的得因债务人的请求 停息还本,付息达原本2倍以上的债务消灭;停息还本的贷款,债务人一时无力还 本时,得由政府或群众团体调处,分期或缓期还本,缓期以1年为限,到期仍不能 还本时即按分半行息。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借贷关系,利率按当地习惯双方自由议定, 因利率过高而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按当地一般利率仲裁。 经过1942年和1944年上半年的两次减息运动,许多农民减轻了利息负担,但还 有减得不普遍、不彻底的地方和明减暗不减的现象。据调查,高利贷还在一些地方 存在,主要形式有:(1)借钱还钱。1年以上的长期借贷,普通是年利2~3分,也有 高至5分的;1年以内的短期借贷,普通是月利3~5分,也有高至10分的。(2)借粮 还粮。春借1斗,秋还2~3斗,或在麦收后还1.5~2斗。借粮利息高于借钱,一则 由于借粮食的都是贫农雇农,所以剥削更重;二则由于粮食春贵秋贱,折成货币利 息并没有这样高。(3)借粮还钱。普通都是“听涨不听落”,按最高价格折钱,秋 天加利奉还。由于粮价涨落大,春借一斗,秋天所还本利往往可买粮食2~3斗。(4) 借钱还粮或其他农产。即在农产品收获之前作价预卖,所作价格往往仅及市价的 1/2或1/3,3、4个月一本一利甚至一本两利。(5)放工夫帐。即借钱借粮,而于麦 收时或其他农忙季节去作短工抵偿本利,所得工资比普通工资要少一半或一半以上。 (6)贷款折地,利涨准折。即借钱借粮,而以土地作为抵押,过了几年,利上滚利, 无法清偿,债权人就没收土地,实行抽地换约。 1945年11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减租减息增资的布告》,在减息方面规定: “七七事变”后至解放前的债务,尚未清偿因利率过高发生争议时,由政府调处, 调处不成的可按分半利行息判处,不得利上算利,利息总和不得超过原本,其付息 达原本1倍的停息还本,超过原本1倍的,超过之数作还本计,超过原本2倍的,本 利停付,债务消灭。已经清结的债务一般不再追究,但其方法特别狠毒或依仗敌伪 势力及以恶霸方式,利息苛重超过当地一般标准的,如债务人要求算帐,应退还其 多剥削的部分。解放后的借贷关系,约期在1年以内的,月利不得超过3分,禁止利 上滚利,利息总和不得超过原本,所有借钱还钱、借粮还粮或其他实物借贷,都照 此计算,不得巧生花样,重利盘剥。其后,又在新解放区开展了减租减息和反奸诉 苦清算运动。1946年9月以后,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进一步消灭封建剥削。 在国民党统治区,贫苦农民仍受高利贷剥削。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47年对山东 5个县的调查,借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51%,所借款项,来自私人的占46%,商店 占13%,银行占27%,典当占7%;合作社占7%;在来自私人的借款中,地主占28 %,富农占36%,商人占36%。借粮农户占农户总数的32%。 城市的私人借贷,有商业性和生活性两种,数额较大的立有借据,有担保或抵 押。解放前夕,由于物价飞涨,月息高达十几分。有的按借款当日市场黄金或面粉 价格,折成实物计算。入标会者都想早1个月用钱,改按谁出的标价低谁用,10元 钱的会,有的仅要5元。由于物价1日数涨,开始买1袋面粉的钱,到后来只能买1袋 牙粉。因此自愿入会者逐渐减少,直到无人参加。但仍有一部分人依仗权势,硬拉 一些人来“捧会”,实为“敲竹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保障私人借贷,鼓励信用互助,提倡在农村发展 信用合作,在城市依托各级工会建立互助储金会。此时由于银行机构还不普遍,信 用互助合作刚开始试办,贫困农民遇有急需,有的还不得不借高利贷。1950年,海 阳县梁家村一渔民借钱补网,月息高达50分。1953年,莒县姜庄乡略庄村110户农 民中,有45户借地瓜干11000斤,月息37分,其中17户无力还债,被迫以110亩耕地 抵债。 1955年,随着国家银行农村信贷工作的开展和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逐步改变 了农村旧的借贷关系,全省大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利息降到2~3分。但在灾区、渔 区、市郊区、小集镇以及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仍有高利贷隐蔽活动。据曲阜县八 区和嘉祥县五区的调查,已有80%的农民与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私人借贷利率 已由1953年的月息5分降到3分左右。又据聊城、高唐、堂邑等县34个村调查,信用 社建立前有364家放高利贷,放债5940元,月息5~10分;信用社建立后,未见高利 贷活动。1956年,农村实现合作化,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能够满足社队及社员借贷要 求,高利贷活动基本停止。城市经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多数私营 企业改为合营,个体商贩为数不多,商业性的私人借贷逐渐减少。职工的生活困难, 多由社会救济和互助储金会解决,少数私人借贷,基本不计利息。标会、来会,长 期无人问津。 1960年以后,由于经济困难,农村社员和城市职工生活下降,借贷需求增加, 国家银行和信用社难以完全满足,高利贷死灰复燃。1963年,据莒县、金乡、临清、 嘉祥4个县221个生产队和菏泽县部分地区调查,群众生活困难的地区有35%的农户 借高利贷,一般地区有3~7%的农户借高利贷,有的生产队之间的借贷也带有高利 贷性质。借贷形式有借粮还粮、借钱还钱、借实物折款还款,还有放利羊、利猪、 土布、租赁工具、运输工具等。借贷利息一般月息10~20分,高者达53分。在放债 的784户中,中农占85.6%,商人占9.4%,地主富农占2.5%,劳力强、收入多的 贫农占2.5%。在借债的1883户中,贫农占56%,中农占44%。又据济南白马山铁 路新村调查,全村1299户中,有标会26个,会员281户,占总户数的21.6%;另有 21户向私人借债,其中用于购粮8户,治病5户,交学费1户,买衣服、结婚的4户, 其他3户。济宁市1963年有标会25起,成员多为个体商贩和手工业者,也有职工和 农民,共计458股,每股10元、5元不等。一理发员因为徒弟结婚,女儿出嫁,母亲 病故,连续入会,标利很高,交不上会钱就另入新会,以新会钱抵旧会钱,累计借 债2000多元,欠债30余户,把家具、衣服、被褥、口粮全都抵了债,逼得想寻死外 逃。该市另有来会96个、入会944人,无高利盘剥,也确实解决了一些人的困难。 1964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整顿信用合作社,打 击高利贷的报告》,在整顿信用社、大力开展存放业务、扩大农村社会主义金融阵 地的同时,坚决打击高利贷活动。在掌握上,根据《中央批转邓子恢同志关于城乡 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本着对劳动人民从宽,旧剥削分子从严;少 量的从宽,大量的从严;检讨好的从宽,抗拒的从严;情节轻微从宽,情节恶劣从 严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不同对象分别对待。借贷双方已结清的债务,除属于旧 剥削分子应当清算退还利息以外,一般不再追究。对于情节严重、属于敌对阶级的 大债主,除退息外,还要取消其一部或全部债款。有罪恶活动以致逼死人命的,要 依法严惩。所退利息应退还给借债人,但对转手剥削或投机倒把分子,其利息应予 没收。对社会上的一般借贷,如利息不超过1分5厘的,不予干涉。放实、折实、按 实物行息的借贷,破坏国家粮食政策,必须取缔;群众间少量的(20斤以下)互借往 还,不予干涉。对生产队动员社员投资,一般不予提倡,已向队投资的,其利息不 得超过信用社的存款利息,超过的通过说服教育降下来。其后,高利贷活动又逐渐 敛迹。 1979年以后,农村经济日趋活跃,社队和社员为了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资 金的需要量日益增大,农村的自由借贷有所发展,社队与社员之间的借贷尤为明显。 1980年,据汶上、鱼台、临邑、郯城、峄城5个县区对541个生产队的调查,当年1 ~8月有434个队发生借贷,占调查队数的80.6%;集体借款总额71.55万元,占同 期生产队投资总额的34.9%,相当于银行、信用社对这些生产队贷款的75.8%。其 中,社队向社员借款56.02万元,占集体借款总额的78.3%;集体之间借款15.53万 元,占集体借款总额的21.7%。借贷形式,以借钱还钱以粮付息较为普遍,约占借 贷总额的一半以上,4月借,麦收后还,每1元钱付1斤麦子的利息;同时有借钱还 粮,3月借钱,7月还小麦,每15元还小麦100斤;借粮还钱,5个月期,每100斤大 米还款35元;借粗还细,春借1斤玉米种,夏还2斤小麦;预收货款,以每块3分(比 售价低0.5分)的价格还砖。借贷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社员积累的沉淀资金和在银行、 信用社的存款,其次是实物折款。借贷利率,有的公开,有的隐蔽,多数付给粮食, 也有付钱的,少数付花生、化肥等实物。据统计,无息部分占20.3%,月息3分以 下的占26.5%,3~10分占36.4%,10分以上占16.8%。借款用途,用于购买化肥、 农药、机柴油等生产费用的占77.6%,用于农副业生产设备的占18.9%,其他开支 占3.5%。此外,随着生产体制的变化,政策的松动,社员之间的借贷也有所发展, 除用于盖房、婚丧嫁娶者外,开始出现以借款向农业生产投资。1980年10月,省人 民银行在就以上情况向总行、省财委、省农委的报告中认为,农村自由借贷用途正 当,效果较好,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是社员劳动收入,即使利率高一点,也是合理的, 个别队发动社员投资,利率虽高,但因按人均摊,也是人人有份。这种自由借贷, 应当允许存在。前几年不论借贷形式,款额大小,利息高低,只要超过月息1分5厘 的都视为高利贷,并予以取缔,显然是不妥当的。 1983年,据章丘县农业银行对32户农民调查,有15户发生相互借贷,其中有息 借贷占45.3%,一般用于农业生产的月息3分,用于贩运的月息10分。 1985年,国家紧缩银根,资金供求关系紧张,民间借贷活跃,利率进一步上升。 是年据胶县农业银行对3个村的调查,农民相互借贷收取利息的占50%左右,一般 月息3分,高的12分,低的1分。1987年,据潍坊市农业银行对昌邑、寿光、临朐3 个县7个乡镇21个村调查,有80%的民间借贷收取利息,一般月息2~5分不等,其 中45%的民间借贷是贷予个体户、工商户生产经营。乡镇企业向农民借贷金额占民 间借贷金额的30%,月息一般为12~15‰。 1988年9月,国家银行紧缩信贷和提高存贷款利率后,民间借贷又出现了一些 新特点。据1989年郓城县农业银行对12个乡镇240户农民的调查:一是农村信用中 民间借贷的比重增大,已经占到借贷总额的64.5%;二是借贷用途已由用于农业生 产和生活为主,变为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投资和超前消费开支为主;三是借贷资金 来源,大部来自提取存款。另据调查,农村、城市的集体企业,都有高息集资者。 1990年,民间借贷相当普遍。据寿光县农业银行调查,所有乡镇都有民间借贷 发生,借款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及部分承包户。借贷金额,一般2000 ~3000元,多者上万元。 农村借贷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借款手续不完备,债务纠纷多。郓城县已发生 债务纠纷9起。寿光县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1987年29起,1988年82起,1989 年124起,1990年1~8月经法院裁决的案件即有8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