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国务院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落后的山区和贫困地区。)贷 款 1985年,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山东发放老少边穷地区贷款,由地市人民银行选择 项目发放,用于支持人均年收入150元左右的革命老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 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利息优惠。山东发放此项贷款的有平邑、蒙阴、费 县、沂水、沂源、沂南、临朐、泗水、山亭区、临沭、单县、梁山、鄄城、商河等 14个县区。当年安排指标1300万元,实际发放1038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沂蒙山区建 材、水产养殖、食品加工、轻纺工业及库区移民经济开发等项目。 1987年,根据国务院指示,贯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相对集中,重点使用”的原则,结合其他扶贫资金,用于尽快解决群众温饱的“短 平快”项目,提高了贷款使用效益。年末贷款余额1221万元。 1988年,贷款余额增至3343万元,支持了一批能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 1989年,为启动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贷款余额增至5759万元。 至1990年末,贷款余额达到18143万元。总计支持了510个项目,新增产值7.8 亿元,创汇36万美元,创利税54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