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国务院决定建立人民银行领导下的融资公司。同年4月,经人民银 行总行批准,设立青岛融资公司,资本金1200万元;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分别设立 威海、临沂、德州、淄博、泰安融资公司,均附设在人民银行内。省人行批准的5 家,资本共计6800万元,其中总行拨付2000万元,省内自筹4800万元。人员系从人 民银行调配,经理由人民银行干部兼任。 融资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是广泛利用资金的时间差、地 区差、行际差,为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短期资金。临沂、淄博、泰 安3家融资公司,兼做担保业务。拆借资金期限多为1个月,长者3个月,利率是按 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在规定幅度内浮动。 1988年10月,根据总行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省人民银行对融资公 司进行了清理整顿。1989年上半年,又根据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全部撤 销,人员、资金转回人民银行。已于1988年6月25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山 东省融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即一并撤销。枣庄、烟台、东营、惠民、菏泽等5 市地设立的与融资公司性质相同的融资中心,亦同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