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征收〗〖日期〗 〖标准〗〖税率〗〖税额〗〖范围〗 民国时期,开征过行为取缔税,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后,改为筵席及娱 乐税,并制定《征收通则》,定于1942年4月实行。山东省延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开 征。1947年4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颁行《各县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细则》规定: 筵席及娱乐税由顾客负担。筵席价格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者课税不超过10%,价 格在5倍以上者课税不超过20%。起征点由县市政府按当地物价情形自行拟定,3个 月调整一次。以营业为目的的电影、戏剧、书场、歌场、球房、溜冰场及其他娱乐 场所,由各市县政府分别划分课税等级,按不同等级课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原价 的25%。1946年1~6月实征筵席税法币54527083元。1947年1~8月实征742161641 元。 山东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取消筵席税和娱乐税。解放战争后期,随着大城市的 解放,山东省政府于1949年1月指示: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戏院、电影院等,开征娱 乐捐,征收率不超过门票票价的15%。各地即先后开征了娱乐捐。同年9月省政府 又指示:娱乐捐征收率改为25%,小城市娱乐场所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15%。 同年,济南、青岛市还开征了筵席捐。省政府指示,筵席捐起征点为筵席消费额旧 人民币6000元,消费额在10万元以下者征10%,10万元以上者征15%。是年全省征 收娱乐捐旧人民币2.6亿元;济南市征收筵席捐旧人民币1465万元,青岛市征收筵 席捐5666万元。 1950年,省政府根据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颁布了《济南市征收筵席捐 暂行办法》,省直属市在中央征收办法未颁布前,参照济南市征收办法先行开征, 各行署各专署开征的城市须先报省政府批准。筵席捐由顾客负担,由营业人代征, 暂定每席起征点为4元,每席4元至8元的税率5%,8元至12元的税率为10%,12元 以上的15%。筵席价额的计算以酒、饭、菜三项消费为限。 1950年5月,根据财政部《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草案》,在济南、青岛、 潍坊、烟台等市试征旅馆业、冷食业特种消费行为税。冷食税率为15%,起点为0 .5元,按卖价计征;旅馆税率为10%,按租金或宿费计征。由消费者负担,经营人 代征。同年8月,筵席税一律改按15%的税率从价征收,起征点为5元。 1951年1月,筵席税起征点又改为3元,旅馆税起征点改为2元。同年6月,山东 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制订了《山东省特种消费行为税 稽征办法》。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 娱乐税,征税范围包括电影院、戏剧院、杂技场、游艺场、书场、歌场、球房(弹 子房)及其它供娱乐的营业,税率:青岛、济南市25%,周村、烟台、潍坊、博山 为20%,济宁、德州、新浦、泰安为15%;舞厅在青岛一地征收,税率50%。筵席 税,征税范围包括中西餐馆、菜馆、旅馆兼营的餐厅、承办筵席的包厨及其他制作 筵席供客食用的营业,税率为15%,起征点3元,按每次消费金额计征。征收地区 与娱乐税同。冷食税,征税范围为冷食、咖啡馆及其他兼营冷食的营业,税率15%, 起征点1元,按每次消费金额计征,征收地区为青岛、济南、烟台。旅馆税,征税 范围为旅馆、饭店及其他供客住宿的营业,税率为15%,起征点2元,按旅馆每号 房间的每日房金或宿费计征,征收地区为青岛、济南、烟台、潍坊、泰安、德州等。 对有教育意义的影片、戏剧按原税率减半征收;对机关、学校举办的娱乐晚会和无 固定收费专供劳苦群众娱乐的小娱乐场所免税;日常包饭或供给制人员按供给标准 在店、馆吃饭免税。 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筵席、冷食、旅馆、舞场等税目,均归 并到营业税中征收;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除取消原有减税 规定另对进步戏剧、电影制订奖励办法外,暂按原规定征收。同年8月,对文化娱 乐税采用随票代征税款办法,按营业场所的基本票价(不含税的票价)乘税率计算税 额,以后又陆续在滕县、益都、临清、菏泽、聊城、单县、巨野、成武、复程、金 乡、临沂、滋阳、曹县、定陶、莱阳、蓬莱、黄县、淄川、昆仑、洪山、平原、临 朐、昌乐、胶县、高密、即墨、羊角沟、枣庄、陶庄等城镇开征了文化娱乐税。 1956年5月政务院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财政部制定《文化娱乐税施行细 则》。将文化娱乐税分为电影类和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类, 税率按市镇人口多少分为五级(见表1-19),以自行售票或收费的文化娱乐企业(如 电影院、剧院、音乐厅等)、组织(如剧团、文工团等)和举办文娱演出的单位(如机 关、团体、学校等)为纳税人,将原来由文化娱乐企业等交纳的营业税和观众交纳 的娱乐税合并征收。城镇、农村一律征收,但对慰劳解放军、烈士和军人家属的演 出,为筹集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演,专场放映新闻记录、科学教育影片,收 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和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全部免税。小型文化娱乐的 企业和组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减税或免税。同时规定,对话剧、戏曲、歌剧、 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7个项目的演出,免税二年,到1958年免税期满后又继 续免税。 文化娱乐税税率表(1956年5月) 〖文化娱乐税〗〖税率〗〖1956〗〖统计表〗 ┌────────────────────────────────────┐ │表1-19 │ ├───┬──────┬──────┬──────┬─────┬─────┤ │科目 │甲级(100万 │乙级(30万人 │丙级(10万人 │丁级(2万人│戊级(不满2│ │ │人以上城市) │以上不满100 │以上不满30 │以上不满10│万人的城镇│ │ │ │万人城市) │万人城市) │万人城镇) │及农村) │ ├───┼──────┼──────┼──────┼─────┼─────┤ │电影 │25% │20% │15% │10% │5% │ ├───┼──────┼──────┼──────┼─────┼─────┤ │戏曲等│10% │8% │6% │4% │2% │ └───┴──────┴──────┴──────┴─────┴─────┘ 1963年8月,对电影院组织初级中学生、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看电影,票价 不超过普通票价的半数时,按“儿童专场”全部免税;其他学生专场均不免税。 1964年9月1日至1965年底,对所有京剧和各种地方戏剧团演出的现代戏,一律免征 文化娱乐税。1965年10月,电影放映队到农村为农民放映电影及机关、团体、学校、 企业工会组织在内部放映电影免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10月1日起,对电影及戏曲 等7个文娱项目的演出,一律停征文化娱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