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调节税〗〖建国后〗〖所得税〗〖征收〗〖范围〗 〖日期〗〖标准〗〖税率〗 国营企业调节 1985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大、 中型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按规定征收国营 企业调节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调节税纳税义务人;联营企业以分 得利润的各方为纳税人。调节税就地征收。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原 地税务机关征收。调节税以纳税人年度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年度应税所得额按 照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核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 调节税税率时,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之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 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 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 70%的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和征收管理,与国营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