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所得税〗〖建国前〗〖种类〗〖征收〗〖日期〗 〖范围〗〖税率〗〖税额〗〖标准〗〖冀鲁豫〗 抗日战争初期,山东革命根据地胶东区曾开征救国捐,1941年5月改为所得捐。 1942年1月,胶东区行政公署公布了《胶东区战时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 定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和存放款项所得税。1941年征收所得税(捐)折北币72.8万元, 1942年征收17.1万元。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开征过工商业所得税、薪给工资所得税和 属于所得税性质的战勤米。 〖根据地〗〖所得税〗〖建国前〗〖种类〗〖征收〗〖日期〗 〖范围〗〖税率〗〖税额〗〖标准〗〖工商业所得税〗 工商业所得税 工商业所得税是从营业税演变而来的。1948年11月,冀鲁豫行 署根据华北区工商业会议精神决定:为支援战争及便于工商业者缴纳所得税,对应 缴1948年度所得税者,按1947年下半年营业税征收数为准,借征50%,年终再按华 北人民政府规定统一征收,多退少补。华北区首届税务工作会议制订了《华北区工 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印发各地试行。1949年1月,冀鲁豫行署指示遵照 执行,并规定工商业所得税以城镇集市为重点,以坐商行栈为主要对象,采取民主 评议办法征收;1949年2月征收1948年度所得税,对新收复区酌情减免;1949年度 所得税,按季度征收。同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规定:公营企业无论工厂、矿窑、 电业、运输公司、贸易公司、商号等,均依其纯收益征收工商业所得税。工矿业税 率12%,商业税率15%,运输公司、电业税率10%。工矿业按其计划利润按月缴税, 超计划利润或未完成计划利润时,年终补税或退税。商业及交通事业等,分上半年 和下半年两次缴税。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又制定了《华北区工商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修正草案)》,对工商业,除公营企业已有规定外,其余不分国籍、区域、经营 性质与经营方式,均就其纯收益额依21级全额累进税率按月或按季缴纳工商业所得 税。最低一级全年纯收益在旧人民币1万元以下者,税率5%;最高一级全年纯收益 在40万元以上者,税率25%。对工商业资本不满1万元者,非营利事业、家庭副业、 机器制造业、矿业等,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照顾。 〖薪给工资所得税〗〖建国前〗〖根据地〗〖征收〗〖办法〗〖所得税〗 〖标准〗〖税率〗〖日期〗〖范围〗〖种类〗 薪给工资所得税 1948年11月,华北人民政府通令:为平衡农工商业财粮负担, 自9月1日起按照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发的《薪给工资所得税征收办法草案》,对 公私商店、工厂、铁路、矿山、作坊、银号、合作社的工人、店员、技师、职员领 取薪给工资者,均以薪给工资收入为标准,以小米为计算单位,按市价折款,征收 薪给工资所得税。凡月薪给工资所得不足120斤小米或食宿由厂店供给所得不足30 斤小米者免征,超过者就超过部分按6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税率表如下: 1948年华北区薪给工资所得税税率表 〖1948〗〖华北区〗〖薪给工资所得税〗〖税率〗〖统计表〗 〖根据地〗〖建国前〗 ┌────────────────────────────────┐ │表1-17 │ ├───────┬──────┬───┬──────┬──────┤ │月工资收入(斤)│扣除免税点 │税率%│应征税数(斤)│说明 │ │ │后的基数(斤)│ │ │ │ ├───────┼──────┼───┼──────┼──────┤ │121~200 │1~80 │10 │0.1~8 │不足10斤以 │ ├───────┼──────┼───┼──────┤下的零数不负│ │210~250 │90~130 │10.5 │9.45~13.65 │担 │ ├───────┼──────┼───┼──────┤ │ │260~300 │140~180 │11 │15.4~19.8 │ │ ├───────┼──────┼───┼──────┤ │ │310~350 │190~230 │11.5 │21.85~26.45│ │ ├───────┼──────┼───┼──────┤ │ │360~400 │240~280 │12 │28.8~33.6 │ │ ├───────┼──────┼───┼──────┤ │ │400以上 │290以上 │12.5 │36.25以上 │ │ └───────┴──────┴───┴──────┴──────┘ 军火工厂薪资制的职工,减半征税。脱离生产实行供给制的党政军民工作人员、 自由职业者以及抚恤金、荣誉金、保健费、技术优待费,免征所得税。1949年1月,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薪给工资所得税暂行办法(草案)》,内容与前办法基 本相同,但取消了对军火工厂职工减半征税和“不足10元以下的零数不负担”的规 定,改为应纳税额不及1斤者不征,并对小学教员的薪给工资给予免税照顾。1949 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重新制定了《华北区薪给工资所得税暂行办法(修正草案)》。 但因情况有很大变化,未能执行。同年5月,华北人民政府通令,自5月份起暂停征 收薪给工资所得税。 〖战勤米〗〖建国前〗〖根据地〗〖征收〗〖办法〗〖所得税〗 〖标准〗〖税率〗〖日期〗〖范围〗〖种类〗 战勤米 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训令:为平衡工商及农民的战勤负担,决定 已征收工商业者薪给工资所得税的地区,须再征收战勤米,工人每人每月征小米5 斤,商人每人每月征小米10斤。冀鲁豫行署具体规定,战勤米折款征收的价格,由 各县根据市价报专署批准。同年4月,冀鲁豫行署补充规定:战勤米系力役负担性 质,薪俸待遇的革命职员,其薪资所得每月在120斤小米以上者,每人每月应缴纳 战勤米5斤。为照顾缴纳营业牌照税的小商摊贩的负担能力,暂定每月征收战勤米5 斤。同年6月,冀鲁豫行署训令:战勤米也征小米或小麦,小麦与小米斤顶斤不折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