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征收〗〖日期〗〖种类〗〖减免〗〖标准〗〖范围〗〖税率〗 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征税范围为 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但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 售收入额,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纳税。销售利 润率为12%和12%以下的,不征收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 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超过20%至25%的部分, 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超过25%的部分,按 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计算。资源税采取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办 法。各期都按照上期的销售利润率计算适用税率,年度终了,按照全年实际销售利 润率计算适用税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对于帐册不健全的小企业和个体开采户, 按上述办法征税有困难的,采取“协商税率,按期征收,年终不结算”或“按单位 产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年产量在1000吨以下的小煤矿免税,新建煤矿在施工过程 中挖掘的煤,其销售收入抵减工程费用的免税。为了鼓励和照顾县以下小煤矿的生 产,对其按国营统配煤炭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列支标准考核利润水平,据以确定资 源税的征免。为了简化计算手续,采取测定销售成本用差异率扣减的办法确定征税 或免税。这样计算后符合征税规定但纳税有困难的,报省税务局批准,酌情在应纳 税额50%的范围内适当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