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1973-1984〗〖种类〗〖标准〗〖减免〗〖范围〗〖征收〗 〖办法〗〖税率〗 197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营企事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企业、 合作商店、街道企业、军事系统和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等,全面试行工商税。先 在全省选择6个县(区)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试行工商税,取 得经验后全面实行。同年4月执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简称省革委)制发的《山东省 工商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暂按原办法征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 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 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等继续征收。工商税的税目44个,税率82个。税率分工业、 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与服务及其他业务四大部分。对少数税率 作了必要调整:其中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调低,印染布、缝纫机的税率 略有提高;总的来说,基本上保持了原税负。调整后的税率,最高的是甲、乙级卷 烟为66%,最低的是棉坯布为3%。 工商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基本上与工 商统一税相同。确定企业适用税率时,力求简化,凡是一个企业能够用一个税率征 税的,就不用几个税率征税,以简化征收手续。但有些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用一个 税率征税,在政策上不合理的,分别用不同税率征税,以利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和多 种经营。生产烟、酒、糖产品,不论任何单位,一律按烟、酒、糖的税率征税。生 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90%左右,主、次产品 所适用的税率差距又在3%左右的,对次要产品也用主要产品的税率征税。但企业 生产的农机、农具、农药、化肥,不论是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次要产品,均应按产品 所适用的税率征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次要产品,其适用税率高于主要产 品税率的,按主要产品的税率征税;低于主要产品税率的,按产品所属的税率征税; 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已成为主要产品者,按产品适用税率征税。连续生产的企业只 就销售产成品征税,不再征收“中间产品”税。为了使连续生产的企业与非连续生 产的企业在税负上保持平衡,对于用酒、糖、饴糖、皮革、皮货五种自制产品连续 生产的企业,“中间产品”税率高、产成品税率低的,其最后销售产品按“中间产 品”适用的税率征税,这样征税企业有因难的,给予减税。以饴糖生产的糕点、糖 果,以皮革、皮货生产的车马挽具和鞋帽,以猪皮革生产的各种皮革制品,以及企 业生产的少量皮革制品,按“中间产品”高税率征税有困难,仍按最后产品所属税 率征税。 1974年起,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按工商税税率分别定率。企业以自制的白酒 连续生产药酒,经省卫生部门批准的,按药酒税率征税;以自产的糯米酒(酵母汁) 为辅助原料,连续生产豆腐乳,以自产糖、饴糖连续生产糕点、糖果(包括高梁饴、 绿豆饴等),一律按最后产品适用税率征税。 1977年7月1日起在农村全面实行工商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公 用的工业、手工业产品,除烟、酒、鞭炮、化妆品按规定征税外,其余均不征税。 直接为农、林、牧、渔生产服务的肥料、农药、兽药、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的对外销 售收入和电力站、排灌站、拖拉机站、饲养场的业务收入,一律免税;销售给社队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建设和集体公益事业的砖瓦、石灰、水泥及其制品、 陶瓷涵管和炸药,凭购买方基层税务机关证明,售价内不包括税款的免税;利用农 作物的秸秧和蒲子、苇子、条子等作原料的编织品,以及石器、石料、石子、乱石、 砂子一般给予免税;土陶器、砂器、土织麻袋、非金属矿产品减按5%税率征税, “其他工业品”一律减按3%税率征税;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的砖瓦、石灰售给 本队社员自用的免税。社队运输,只对汽车和专业运输船舶的对外运输收入征税。 社队建筑安装队承包社、队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集体公益事业、国家计划内基本建 设工程的收入和为社员修建房屋的收入均予免税。从事工业加工、服务行业的,只 对为工商企业的工业性加工收入和设在城镇的服务行业收入征税。社、队自产的农、 林、牧、水产品,凡是本单位公用和分售给社员的,均予免税;对外销售给使用单 位和个人的,只对土烟叶、羊毛、羊绒和沿海沿湖地区的渔业队或渔农结合队生产 的水产品征税;社员出售土烟叶和捕捞的水产品,按规定征税,数量零星的从宽掌 握不征税。社员购买原木自用的免税,只对社、队企业购买作原料的征税。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服务业等个体业户,按规定征税。对 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按临时经营10%税率征税,或加成、加倍征 税。社、队新建的企业,除烟、酒、鞭炮、化妆品外,自生产销售的月份起免税二 年。受灾较重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企业,经地、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给予一定时 期的减免税。社、队企业和社员,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 1978年1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对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 泥厂的销售收入,免征工商税。 1979年3月,修订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试行办法,社队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自用 的,只对烟、酒、棉纱征税;对外销售的,增列农、渔船免税;生产队办企业的产 品售给本大队自用的免税;社队建筑安装企业,增列承包社队企事业工程和部队的 基建、修缮工程免税;社队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销售给使用单位和个人的, 增列贵重食品征税;社员购买原木作原料的,恢复征税;社队新建企业,除烟、酒、 棉纱外,免税三年。 1981年8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的试行规定》。 为了限制社队企业同大的先进工业争原料,避免盲目重复建厂,取消社队企业开办 初期免税三年的照顾,生产烟、酒、糖、棉纱、手表、焚化品等高税率产品照章征 税;生产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的收入,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免 税照顾。为了节约粮食,提高酒的质量,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省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定点,用提留的饲料粮酿酒,并交由商业部门收购的,按饲料粮酿酒40% 税率征税。县、社、队举办的农工商联合企业,按一般规定征税,不实行农村社队 企业的工商税纳税规定。社员在市场上销售自产和集体分配的农、林、牧、水产品, 每次销售额不满30元的免税,30元以上的照章征税。 1982年8月,执行国务院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对社队 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糖、棉纱、手表、钟、鞭炮焰火、电子产品、自行车、缝 纫机、塑料制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化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包括电 风扇、电烘箱、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钢木家具、皮革制品(不包括车马挽具) 、橡胶制品,一律按照统一的规定征收工商税,不予减、免税。社队企业生产销售 的其他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仍给予一年内的减免税。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