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国后〗〖管理〗〖财政〗〖会计〗〖制度〗〖工业企业〗 〖科目〗〖报表〗〖商业企业〗〖凭证〗〖记帐方法〗 建国初期,各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尚不统一,一般是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950年3月,为了解决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十分紊乱的状况,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 布草拟统一会计制度的训令,决定由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所属企业及经济 机构草拟各单位统一的会计制度草案,及有关的章则和帐簿、报表、单据的样式, 由财政部审查后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核定施行。1951年1月, 政务院又规定企业主 管部门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改进工作均由财政部统一主持办理。此后,山东各企 业单位均实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了具 体措施和办法。 1953年起,执行《国营工业企业统一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 国营贸易、 交通、农林、银行等系统的工业企业亦适用) 和《国营企业统一登记会计簿籍填制 会计凭证办法》。会计科目包括固定资产、提出资产、材料、工资、生产、成品、 待摊费用、销售、财务成果等25类;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销售利润 (亏损)表、生产费用表、成本计算表、企业管理费及车间经费明细表等22种。企业 会计簿籍登记和会计凭证填制,采用复式簿记原理和统一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包 括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单3种;会计簿籍包括总分类帐、 明细分类 帐、记帐凭单登记簿、补助登记簿4种。 1954年起,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做了修订和简化,大多数 企业实行《国营工业企业统一简易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国营农业和国营供 销机构等,统一实行财政部制定公布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内容与工业企业 会计基本相同。同年12月,国营商业企业执行《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其 内容与工业企业会计也基本一致。1955年1月,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 送办法》,规定会计报表的种类、名称、格式和所列的项目,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 行,未规定者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补充规定;成本报表按财政部和 国家统计局统一要求编报。 1956年,实行《国营工业企业基本业务标准帐户计划》,在帐户名称表内规定 了30类85个一级帐户和必要的二级帐户,10个资产负债表外帐户。同年12月,财政 部发出通知,在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凭单日记帐”的会计核算形式。1957年1 月, 山东部分小型企业由于组织、人力等原因不能采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为此颁 发了《山东省地方工业企业简易会计制度》,在县级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 及省、市级所属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中的小型企业中施行。1958年1月起, 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地方国营企业基本业务简易会计制度》。同年第二季度起, 山东商业、供销系统实行《山东省商业系统各级企业会计制度》。同年6月, 财政 部发出《关于改进企业会计制度办法的通知》,将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简化,权力 下放,财政部仅对省财政报送的地方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程序做统一规定,其 他各种地方企业会计制度的拟定与审订均由省财政厅与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此后,随着财政经济体制的变化,企业会计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山东各企业单位 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出现会计凭证不完整、帐簿不健全、会计数字失实等情况。 1959年8月,财政部作出《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若干规定》, 要求会 计核算工作要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山东各企业单位又逐 渐恢复实行原有的会计制度。企业办理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结算和物资收发等业务, 必须取得或者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必要的帐簿,纠正以凭证代替帐簿的简化做法; 按月、按季、按年编制会计报表等。从1960年起,商业企业统一执行《商业部系统 财务会计制度(草案)》,会计科目分为14项89个一级科目;国营工业企业、供销企 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单位,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示范会计报表和会计科目草案, 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制订各企业会计制度。自同年年报起,国营企业和地方 国营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1961年1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除全国 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订外,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要求,中央主管企业部门 制订本部门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送财政部审查同意后颁发施行;省财政厅制订本 省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颁发施行,并报财政部备案;省主管厅局制订本部门适用的 企业会计制度,送财政厅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颁发施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省以下财政机关、企业管理机关和基层企业,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会计制度,结 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施行办法,报上级批准后施行。各企业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 必须按照制度规定填制会计凭证,记入帐簿,定期(按月、季、年)编制会计报表。 任何企业都必须设置总帐,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日记帐,以及固定资产、各种物 资、债权债务、基本建设拨款、业务收入、费用开支等明细帐。 1962年1月起,山东各级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国营、 公私合营工业企 业和交通运输、商业、农业、林业、建筑工程等部门所属独立编制工业财务收支计 划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结合山东实际情况作出《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补充规定》,在财政 部规定的会计科目一级科目中增设了一些必要的二级科目。同年3月, 省财政厅又 转发财政部《国营企业会计凭证、帐簿的格式和使用办法(草案)》,在各基层企业 单位实行。同年第一季度起又执行财政部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 的补充规定。1963年起,国营商业企业改行《商业部统一会计制度》。1964年2月, 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 计师的几项规定,决定凡有条件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即组织试行,条件不具备的, 实行财务负责人制,指定专人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1965年1月起, 山东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省财政厅颁发的《地方国营工业企 业1965年月份、季度会计报表格式(草案)》和《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使用 说明》,会计科目分为24类。同年7月,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工作改革 纲要(试行草案)》,在各企业单位试行。会计制度的制定,分别行业、分别企业大 小设计;采取不同的记帐方法,改进现行的借贷记帐法,试行增减记帐法和收付记 帐法;企业一般只设置总帐、明细帐、出纳帐3种帐簿; 会计科目按上级规定和实 际需要设置,合并性质相同的科目,取消不必要的过渡性科目;企业会计报表要有 总表,有分表,报表的内容,只包括经常需要的、反映财务活动主要情况的基本数 字。 1966年1月起,工业企业执行财政部《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草案) 》、《工业企业简易会计制度(草案)》;农业系统所属的良种示范繁殖场、种畜场、 蚕桑茶果园艺特产场和其他小型农场,试行《国营农场简易会计制度(草案)》;商 业企业由原借贷记帐法改用增减记帐法,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类, 会计报表主要有资金表、利润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流动资金周转率计算表、专 用基金明细表等。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会计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企业正常的记帐、 算帐和报帐等制度均不能照规定执行。1970年10月,财政部发布《国营工业企业会 计科目试行草案(讨论稿)》,将会计科目的设置简化,只规定了 17 个会计科目。 1971年起,商业企业改行商业部制订的《商业会计制度试行方案》;1973年起,又 执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设置54个会计科目。同年起,山东国营、社营拖拉机 站统一试行省财政金融局和农业局发布的《山东省拖拉机站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 式》,会计科目有固定资产、油料、配件及材料、作业支出等17个。 1975年1月,省财政金融局转发财政部《国营企业会计工作规则(试行草案) 》 及《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国营工业企业会计报表》,在全省贯彻执行。国 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财政部统一规定了28个,其中资金占用类18个,资金来源类 10个,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行适当简并或补充;其他企业的 会计科目,由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会计凭证有原始凭证和记帐凭 证,企业发生每一项财经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写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填写记 帐凭证。企业设置总帐、现金帐、银行存款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帐。推行增减记帐 法,也可采取其他记帐方法。会计报表分为月、季、年报,由省财政部门或企业主 管部门规定企业应编报会计报表的种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 送及时。 1976年起,商业企业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1978年10月, 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颁发国营农场五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国营农场会计科目设 置50个,其中资金占用类36个,资金来源类14个;会计报表,月报有资金平衡表一 种,年报有利润表、销售利润明细表、成本表等。1981年4月,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 部《关于国营企业认购国库券的会计处理办法》,在国营工业企业的专用基金及专 用拨款表中,增列国库券科目和报表项目;国营交通、物资、供销、农业、商业、 粮食及其他国营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比照财政部规定增设国库券科目和报表 项目。 1981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有50个, 其中资金占用科目30个,资金来源科目20个;企业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上级部门的 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 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 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统一规定了3种月报,即资金平衡表、 利润表、 商品产品成本表。记帐方法未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或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统一规定。1982 年10月,省财政厅转发《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补充规定》, 并结合山东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会计科目增设长期投资、清理维护费( 关停企业 专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收原材料价格补贴和应收产品价外补贴(国营卷烟工 业企业专用)、国库券等9个科目,并对原有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作了修改补充;会计 报表增加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关停企业国家基金增减表、关停企业清理 维护费明细表3种,并对原有会计报表作了修改补充。 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企业会计制度相应作了调整。会 计科目增设了应交利润和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本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等。同年起, 凡实行“利改税”的商业企业统一执行商业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利改税后有关 商业企业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帐务处理的补充规定》,会计报表增设企业留利基 金分配使用情况表、利润分配和亏损拨补情况表。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试行《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和《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 表》。1984年1月起, 物资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物资企业 会计制度》。1985年1月,执行财政部修改重印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 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科目设置60个,其中资金占用科目35个,资金来源科目25 个。会计报表,月报有资金平衡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利润表,商品产 品成本表,生产费用表,关停企业国家基金增减表和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 7 种;季报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专用基金及专用 拨款表3种;年报有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应交调节税(或应交利润、应弥补亏损 ) 及企业留利计算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