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编报〗〖结余处理〗〖建国后〗〖管理〗〖财政〗 〖1949-1983〗〖年终〗 山东省1949年度旧帐总结报告,按照华东财政部规定的期限,现金帐于1950年 4月15日前、粮草帐于1950年4月底前分别报达华东财政部。1950年,对各项经费结 余,各专署、省属市及各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的所需留用数,分别粮、款 以分类分户编列报表,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单位扣除留 用部分后的结余净额,一律逐级汇总上报。1951年,年度财政决算收支均列到“目” ;地方附加的财政收支,年终专案办理年度决算,不与财政预算的年度决算混列。 省年度决算(包括地方附加决算)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达华东财政部。 决算表 格有“资产负债表”、“年度岁入岁出决算表”、“年度岁入决算明细表”、“年 度岁出决算明细表”等25种。 1953年起,各专署、县(市)财政收支决算应于年度终了后50天内迳送省财政厅, 专署不汇总县级决算,县(市)向省财政厅报送决算的同时抄报专署一份。各级财政 总决算一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1956年,各市、县财政按收支统算,并扣 除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以外的净结余,省和市、县进行分成;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结 余,除允许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以外,均缴回各级财政。 1959年起,各县(市)的决算,由所属的专署、市汇总。专署、市本级的决算加 上所属县(市)决算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直部门的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 政厅。各级财政机关编列各级财政总决算,以各单位机关的银行支出数编列。通过 建设银行监督拨款的基本建设,以建设银行拨出数编列决算,各单位机关以银行支 出数和实际支出数同时编列单位决算。除基本建设支出外,银行支出核算到预算科 目的“项”,决算列报中“目”的数字按单位决算实际支出数填列。对省级各行政 事业单位年终经费拨款结余,可不缴回财政,但应抵顶明年预算拨款;实行包干报 销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包干经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专署、市、县财政预算 收支结余,可自行支配。 1960年起,各专署、市在报送汇总决算的同时,附报所属县(市)的财政总决算, 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财政总决算和单位财务决算使用的表格。对省直各行政事业单 位的经费拨款结余,改为一律缴回省金库。1962年规定,对各级财政年终收支结余, 除特大防讯费结余如数上缴中央外,其余均留归各级财政。1963年,将“冻结存款” ,“控制存款”和解冻、解控存款决算作为地方财政总决算的组成部分。1963年起, 对各级财政收支结余,除允许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外,其余留归各级财政使用。 1967年,对计划内基本建设拨款结余,一律上缴中央财政,但为了保证建设工 程的正常进行,基本建设限额结余不予注销。1969年,省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年终 指标结余全部上缴省,结转下年的续建工程所需投资,由下年计划中统筹安排;支 援人民公社投资年终指标结余全部上缴省;除以上两项和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 目以外,在省分配的总预算指标内,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各地支配。 1970年,为了及时了解各地财政收支平衡情况,要求各市、地的初步平衡情况 表,比正式决算提前报送。1971年至1974年,对地方财政收支结余全部留归地方, 基本建设支出结余一律不再结转下年。1975年,规定对国家分配的基本建设拨款结 余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结余,可以作为结转项目处理。 省直部门的年终拨款限额结余,一律注销,实行划拨资金的单位,经费拨款结余全 部缴回省财政。1976年至1979年,地方财政结余全部留归地方,拖年度项目一律由 省统一规定。 1981年,对地方政府购买的“国库券”,在财政总决算的收支总表支出合计下, 以“地方政府购买国库券”科目专项反映;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借款,在决算收 支总表支出合计以下,以“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科目反映。 1982年,省专项拨款的支出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目由省统一规定, 不允许结转下年的省拨专款支出结余,留归地方平衡预算,用地方财力安排的各项 支出结余,一律不准结转。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不再作为决算支出报 销转到预算外,改为在决算结转项目中单独反映。1983年起,将国家财政总决算编 报内容中预算外部分划出,单独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