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1984〗〖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建国后〗〖划分〗 从1980年起,中央对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按照经济 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中央所属企业的 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所 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 政,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上划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 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财政,20%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 入,90%上解中央,10%留地方。财政支出除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补助 费、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少数专项财政支出,由中央专案拨款外,其他支 出均按企业和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列中央预算支出,属地方管 理的列地方预算支出。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按照划分收支的范围,以1979年 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 同年,省对地、市根据“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原则,实行“比例上交”和 “定额补助”的办法。省级所属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归省财政;地、市所属企业 的收入、所得税、地方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地、市级财政。盐税,省和地、 市对半分成。1979年和以后上划中央的企业,其收入地方留成20%部分,企业原来 属于哪一级的,归哪一级财政;省内企业上划下划,收入全部划转。工商税留地方 10%部分,全部交省。 财政支出,省级包括:省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增拨企业的流动资金,企 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支农事业费中的特大抗旱、 防汛经费、机井配套补助、小水电补助、喷灌补助、人畜吃水困难补助、改碱样板 田补助、沼气推广补助、渔民陆居补助、小水库除险经费、水库养鱼补助,知青安 置费,人防工程经费,民兵事业费,抗震加固补助费,旅游点补助费,调出煤补贴 及其他一次性补助费,省直属单位的有关经费等。地、市级包括:支援人民公社投 资、小型农田水利、防汛岁修经费及其他农林水气象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县以 上供销社及农机部门的简易建筑费,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人防科研 所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外事活动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 各地、市按照以上划分的收支范围,原则上以1979年决算的实际收入和1979年 省核定的支出预算指标作为基数,并将1979年收支中一些影响较大的、一次性的、 临时性的因素扣除(或增加)计算。对收大于支的4个地、市,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 其中青岛75.5%,济南55%,烟台26.5%,昌潍35.63%,另外,再给予青岛25 % 的收入增长分成。对支大于收的9个地、市,不足支出部分由省给予定额补助, 其 中淄博376万元,枣庄4032万元,济宁7022万元,临沂8604万元,泰安6420 万元, 聊城6739万元,菏泽10605万元,德州8298万元,惠民6344万元。 上交比例或补助 定额确定以后,按每年5%的比例递增。 从1981年起,中央对省由原来的固定收入全部留地方和调剂收入按比例上交的 体制,改为全部收入(扣除地方税和折旧)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山东上解中央财政 51.1%,省留成48.9%。省对地、市仍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为了调动地、市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采取工商税增长分成的办法,即以地、市为单 位,1981年工商税收入决算数比1980年决算数增加部分,地、市分成20%。 1982年起,省对地、市的财政体制也改按“总额分成”的办法。地、市分成比 例与补助定额的确定,以1979年财政收支基数为基础,根据收入范围的划分和企事 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按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各地、市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 例,作为核定“总额分成”比例的依据。对地、市分成比例超过50%的,按50%分 成,分成收入达不到支出基数的部分,省定额补助;地、市分成比例少于50%的, 按实际计算的比例分成,对其中收入大、分成比例低的地、市,其总收入比上年增 长部分,另给一定比例的增长分成。此外,对因改按“总额分成”后所得财力下降 的地、市,由省给予一定数额的照顾,收大于支的地、市纳入支出基数计算分成比 例,支大于收的地、市纳入定额补助。实行收入总额留成加增长分成的有:济南总 额留成18.1%,增长分成10%;青岛总额留成11.7%,增长分成10%;淄博总额留 成24.2%,增长分成5%;潍坊总额留成26.3%,增长分成5%。实行收入总额留成 的有:枣庄38.5%,烟台43.4%。实行收入总额留成比例50%另加定额补助的有: 济宁5003万元,临沂7832万元,泰安3891万元,聊城5522万元,菏泽9143万元,德 州6108万元,惠民3170万元。 1983年,中央将向地方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即以1982年中央向 地方的借款数额为基数,进行合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数额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 调整后确定山东收入分成比例为51.5%。从同年起,对每年烟酒税收增长的部分, 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中央分成60%,山东省分成40%。 同年,省对地、市仍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由于中央向地 方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省对地、市也以1982年核定的借 调数额为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对收入上交的地市,按借调数额占1982年财政收入 的比例,调减收入分成比例;对定额补助的地市,相应调减补助定额。调整后:青 岛留成11.1%,增长分成10%;济南留成17.7%,增长分成10%;淄博留成23.6%, 增长分成5%;枣庄留成37.1%;烟台留成43.2%;潍坊留成26.6%,增长分成5%; 济宁定额补助4310万元;临沂定额补助6661万元;泰安定额补助3230万元;聊城定 额补助4687万元;菏泽定额补助7896万元;德州定额补助5040万元;惠民定额补助 2294万元。 1984年,中央对省、省对地市仍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惠 民、东营、淄博、济宁、泰安5个地、市,因区划调整, 其收入分成比例和补助定 额相应做了调整。调整后,惠民地区的定额补助为5121.2万元;淄博市的收入留成 比例为24.7%;新增设的东营市收入留成比例为21.7%,增长分成比例为10%;泰 安市的定额补助为4270万元;济宁市的定额补助为3270万元。其他地、市仍继续按 1983年规定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