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1979〗〖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建国后〗〖划分〗 1976年,中央对省又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 政体制。即每年根据中央核定的省财政收入指标总额和财政支出指标总额,扣除中 央拨给地方的机动财力和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这两项不参与总额分成),分别确定 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同年,山东上解中央60.46%,分成39.54%。1977年,上 解中央61.61%,地方分成38.39%。 1978年,山东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增收分成比例由中央 确定,省当年的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即按这个比例分成,取得机动财力。 中央留给山东的增收分成比例为40%。省对地、市、县也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 钩”的财政体制。各地市增收分成的比例是:青岛市8%,济南市15%,淄博市 20 %,枣庄市45%,烟台地区23%,昌潍地区23%,济宁地区30%,临沂地区43%, 泰安地区40%,聊城地区60%,菏泽地区60%,德州地区43%,惠民地区40%。各 地、市对其所属县的增收分成办法,由各地自定。 1979年,中央对省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办法。确定上解中央62%, 地方分成38%。超收部分,按50%分成。省对地、市也实行“超收分成”的办法, 地、市财政收入超收部分40%留给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