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1976年至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和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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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979〗〖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建国后〗〖划分〗
1976年,中央对省又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
政体制。即每年根据中央核定的省财政收入指标总额和财政支出指标总额,扣除中
央拨给地方的机动财力和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这两项不参与总额分成),分别确定
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同年,山东上解中央60.46%,分成39.54%。1977年,上
解中央61.61%,地方分成38.39%。
1978年,山东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增收分成比例由中央
确定,省当年的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即按这个比例分成,取得机动财力。
中央留给山东的增收分成比例为40%。省对地、市、县也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
钩”的财政体制。各地市增收分成的比例是:青岛市8%,济南市15%,淄博市 20
%,枣庄市45%,烟台地区23%,昌潍地区23%,济宁地区30%,临沂地区43%,
泰安地区40%,聊城地区60%,菏泽地区60%,德州地区43%,惠民地区40%。各
地、市对其所属县的增收分成办法,由各地自定。
1979年,中央对省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办法。确定上解中央62%,
地方分成38%。超收部分,按50%分成。省对地、市也实行“超收分成”的办法,
地、市财政收入超收部分40%留给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