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1975〗〖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建国后〗〖划分〗 1974年起,中央对省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 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给省留成,作为地方较稳定 的一笔机动财力;对收入超收部分,上解中央70%,留用30%;地方财政支出,按 中央核定的指标包干;地方年终结余,留归地方财政使用。中央确定山东财政收入 固定留成比例是2%。 省对各地区、市也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的办法。省对 各地、市固定留成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条件好的地、市留成比例小,条 件差的地市留成比例大,全省算总帐,纳入地、市预算收入的留成部分,60%归省, 40%归地、市。各地、市的财政收入固定留成比例是:青岛0.3%,济南0.57 %, 淄博0.6%,烟台、昌潍1.35%,济宁、泰安、惠民2%,临沂、德州2.5%,枣庄、 聊城、菏泽2.8%。地、市财政收入的超计划收入,扣除上交中央部分,70%归省, 30%归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