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1973〗〖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建国后〗〖划分〗 1971年,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再次下放,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相应扩大。中央对 省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省地方 预算的收支指标,由省提出建议数,经中央综合平衡,核定下达,其收入大于支出 部分,按绝对数包干上交中央财政。收入超收或支出结余,都归省支配使用;短收 或超支,则由省自求平衡。同年,中央分配山东上缴中央的比例为68%,地方留成 32%。 省对各地区、市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管 理体制,各地年度收支预算由地、市提出建议数,由省根据中央分配的预算收支指 标和省安排的国民经济计划综合平衡后,核定下达。按照省核定的收入和支出总额, 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包干上交,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省按差额包干给予补贴;年 终收入超收时,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上交。各地收支预算数字核定后,一般不作调 整,在执行中收入超收部分和支出结余,都归各地支配使用;如果发生短收或超支, 由各地自求平衡。1971年省确定的各地、市收入留成比例是:青岛20%,济南30%, 淄博40%,烟台、昌潍60%,济宁、泰安70%,枣庄、临沂、聊城、菏泽、德州、 惠民80%。 1972年、1973年,仍实行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但从1972年起,省地方财 政超收1亿元以上的部分,上交中央财政50%。为了保证上交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留有一定的机动财力,1972年省对各地、市超收分成上交的比例调整为:青岛85%, 济南75%,淄博65%,烟台、昌潍50%,泰安、济宁40%,枣庄、临沂、聊城、菏 泽、德州、惠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