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1970〗〖财政〗〖管理〗〖建国后〗〖体制〗〖收入〗〖划分〗 从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收入方面,除了少数仍然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如铁道、邮 电、外贸以及海关等收入以外,全部划给省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不再划分地方固定 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凡属省的各种支出,全部划作地方财政支出, 不再区别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支出。省收入上解的比例,按多余上解部分 占地方预算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地方当年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由中央 每年核定一次。1959年中央核定山东省收入预算总额分成比例为50%,上解中央财 政50%。 同年,各地区专署成立一级财政,其所属县(市)仍为一级财政。各市、专署管 理(包括所属县、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均列入各地预算,除基本建设 投资按批准的计划由省集中专案拨款不列入分成基数外,其余开支按其指标占收入 总额的比例,确定省对各市、专署收入总额分成的比例。 1959年省对各市、专署收入预算总额分成比例表 〖1959〗〖收入〗〖分成〗〖统计表〗〖划分〗〖财政〗 表3-1 ┌────┬───┬───┬───┬───┬───┬───┬───┬───┬───┐ │ │ │ │淄博 │烟台 │昌潍 │聊城 │济宁 │临沂 │菏泽 │ │ │青岛市│济南市│专署 │专署 │专署 │专署 │专署 │专署 │专署 │ ├────┼───┼───┼───┼───┼───┼───┼───┼───┼───┤ │上交中央│52.2%│52.2%│52.2%│52.2%│52.2%│52.2%│51.7%│28.6%│22.2%│ ├────┼───┼───┼───┼───┼───┼───┼───┼───┼───┤ │上交省 │42.8%│25.5%│17.5%│17.3%│22.2%│15.5%│ │ │ │ ├────┼───┼───┼───┼───┼───┼───┼───┼───┼───┤ │分成 │5% │22.3%│30.3%│30.5%│25.6%│32.3%│48.3%│71.4%│77.8%│ └────┴───┴───┴───┴───┴───┴───┴───┴───┴───┘ 1960年省对各市、专署收入分成比例表 〖1960〗〖分成〗〖统计表〗〖划分〗〖收入〗〖财政〗 表3-2 ┌────┬───┬───┬──┬──┬──┬──┬──┬──┬──┐ │ │ │ │淄博│烟台│昌潍│聊城│济宁│临沂│菏泽│ │ │青岛市│济南市│专署│专署│专署│专署│专署│专署│专署│ ├────┼───┼───┼──┼──┼──┼──┼──┼──┼──┤ │上交中央│40% │40% │40%│40%│40%│40%│40%│30%│35%│ ├────┼───┼───┼──┼──┼──┼──┼──┼──┼──┤ │上交省 │48% │31% │23%│25%│25%│25%│10%│ │ │ ├────┼───┼───┼──┼──┼──┼──┼──┼──┼──┤ │分成 │12% │29% │37%│35%│35%│35%│50%│70%│65%│ └────┴───┴───┴──┴──┴──┴──┴──┴──┴──┘ 1961年,收回了一部分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 将基本建设拨款改由中央专案拨款。同年山东省参与总额分成的预算收入上解中央 66.2%,分成33.8%。省对专、县(市)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国家支援人民公社的 投资、特大灾害的救济费等,均由省专案拨款解决。对城乡人民公社中属于国家的 财政收支部分,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结余归社” 的办法,对收入和支出分别进行管理。省对各专署、市的分成办法和分成比例,均 暂按1960年的规定执行。 1962年,山东参与总额分成的预算收入上解比例调整为61.84%, 调整上解比 例以后,如果预算还有小的变动(追加、追减、划上、划下),一律通过上解或补助 的办法处理,不再变动上解比例。省对专、市的收入分成比例也作了调整,各专、 市总的分成比例为30.96%,其中青岛市7.35%,济南市16.04%,淄博市19.55%, 枣庄市25.52%,烟台专区33.45%,昌潍专区32.36%,济宁专区37.18%,临沂专 区48.23%,泰安专区48.56%,菏泽专区63.37%,聊城专区61.69%,德州专区70. 75%,惠民专区100%。各专、市对所属县(市)的分成比例由各地自定。 1963年,中央确定山东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上解比例为70%。省对各市、专区 的收入分成比例是:青岛6.13%,济南12.64%,淄博17.79%,枣庄28.65%, 烟 台28.10%,昌潍26.97%,济宁33.27%,临沂46.60%,泰安44.40%,菏泽66.38 %。聊城61.73%,德州59.09%,惠民68.81%。 1964年,山东收入参与总额分成的上解比例调为66%。省分配给各市、专收入 分成比例是:青岛5%,济南11%,淄博15%,枣庄25%,烟台27%,昌潍27 %, 济宁33%,临沂41%,泰安40%,菏泽57%,聊城44%,德州49%,惠民54%。 1965年,中央对省实行“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办法。即将屠宰税、文化 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5 种地方税收入和饮食服务收 入以及地方的其他收入,作为省固定收入,城市房地产税全部留给地方,除此以外 的各项收入实行分成。1966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划分,仍按照1965年办法执行, 山东总额分成收入上解比例为63%。 1967年,中央对省的财政体制改为完全的总额分成。即凡属地方组织的收入, 除去留给地方的城市房地产税以外,一律实行总额分成。中央给山东的收入分成比 例为46%。省对各专、市的分成比例为:青岛7%,济南13%,淄博17%,枣庄 29 %,烟台41%,昌潍28%,济宁、临沂、泰安、聊城、菏泽、德州、惠民分别为46 %。 1968年,实行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山东省凡 属国家预算范围内的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省的行政事业费支出,按照国家分 配的预算指标由中央财政拨款,年终如有结余,全部留给地方。国家分配给省的基 本建设投资,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报决算,由中央财政拨款。省对专、市、县也按 照上述办法执行。1969年,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1970年,实行“ 定收定支,总额分成”的办法,山东上解中央的比例为61%,地方留成39%。省分 配给各地市收入分成比例为:青岛7%,济南20%,淄博18%,昌潍29%, 其余地 区分别为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