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财务费〗〖财政〗〖支出〗〖财政费〗〖项目〗〖用途〗 北京政府统治时期,财务费称财政费。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系统的,包括财政、 税务等机构经费,货物税、烟酒税、花生税等征收经费,运汇费,借款还本付息等 开支。1912年至1926年11月(缺1924年度),实支15162676元,年均1089534元, 占 政务、军务费支出的7.80%。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系统的,包括各税捐机构征收经费, 各县代征田赋经费,地方公债还本付息,归还山东省银行借款等。1912~1923年实 支1614961元,占地方财政政务、军务费支出的31.25%。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立后,财务费包括省财政厅、财政整理委员会等财政机构 和各级税务机构经费。1931~1936年实支8488360元,年均1414727元,占政务、军 务费支出的10.39 %。 抗日战争时期, 仅能维持省财政厅和各级税务机构经费, 1938~1945年度实支3640581元,年均455073元,占政务、军务费支出的0.43 %。 抗战胜利后,支出猛增,1946年实支180409000元,占政务、军务费支出的0.95%。 1947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实支100983000元,占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