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田赋〗〖农业〗〖税收〗〖种类〗〖征收〗〖数量〗 〖税率〗〖税额〗 民国初,山东田赋沿清末旧制。1912年每地丁正银1两,连耗银0.14两,共征 京钱4800文;漕粮正米1石,连耗米1.5斗,共征京钱13800文;租课合并为8种,即 柳园地租、荷花池地租、海田谷折、河滩等项地租、垦务地租、滩基盈余、入官地 租、泉租,每亩征京钱一二百文至二千余文不等。地丁、漕粮、租课均为国家税收, 起征之后,照市价购银,随时解库。因银价低廉除正耗外盈余尚多,亦悉数批解。 1913年山东省临时议会议决,山东行政公署报财政部核准,将地丁改征银元。 1914年1月山东省财政司颁布《地丁改征银元施行细则》规定:每地丁正银1两,连 耗银0.14两,一律改征银元2.20元,内以1.80元为国家税,0.40元为地方税;以 1914年上忙为实行之期。漕粮原议同时改征银元,财政部未允。第一次世界大战爆 发后,银价飞涨,冬漕亏损20余万元,省议会决议改征。1915年7月财政部颁布《 漕粮改征银元施行细则》规定:自1915年冬漕始,每正米一石连耗米改征银元6元。 1914年濮阳县境内黄河决口,北京政府令直鲁两省筹款协修,山东每地丁银1两, 加征银元0.22元,为正税10%,名曰濮工附捐,为辛亥革命后田赋省附加税之始, 1920年3月经国会议决废除。1921年利津县境内宫家坝黄河决口,仍沿濮工旧案, 上忙复行加征,名曰河工附捐。从此每地丁银1两征银元2.42元。1923年省议会议 决,下忙每地丁银1两加征银元0.05元,名曰教育附加费,专款解省。从此每地丁 银1两征银元2.47元。地方附加,有警备附加、教育附加、建设附加、自治附加等, 各县名目不同,征数互异。1912年全省87个县报告,水田附加平均占正税的57%, 平原旱地附加占正税的76%,山坡旱地附加平均为88%。 1916年以后,山东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渐增,至1922年春积欠内外各债达千万 银元以上。是年山东督军田中玉决定预征丁漕一年,共收900万银元。省议会决定 分10年偿还,但因地方多故,终未能成。 张宗昌统治山东后,肆意增加赋税。1926年每地丁银1两加征临时附捐银元1元, 漕米1石加征银元2元;李黄堵口附捐,每地丁银1两加征银元0.44元。是年地丁银1 两共征银元3.91元,漕粮正米1石共征银元8元。1927年每地丁银1两又加征临时附 捐银元1元、河工特捐0.66元、汽车路附捐0.55元、赈济特捐1元,是年地丁银1两 共征银元6.68元。1928年每地丁银1两又加征银元2元、汽车路附捐0.32元,是年地 丁银1两共征银元8元(免征赈济特捐1元)。全年丁漕正供一律提前并征,甚至“寅 吃卯粮”。1927年附加后的全省地丁银额定数为310万两,合银元2284.7万元,漕 粮额定数40万石,合银元3840万元,两项合计达6124.7万元。除随丁漕正供加征外, 还有单独征收的附加税。1925年秋加征军事善后一次特捐,每地丁银1两加征银元2. 2元,每漕米1石加征银元6元。同年省财政厅决定,每地丁银1两加征银元0.06元, 漕米1石加征银元0.10元,作为丁漕手续费,由县知事分配,用于粮书粮差。1926 年秋,又照地丁额数加征“讨赤特捐”,每银1两征银元8元,附加税大大超过丁漕 正税。 这一时期,山东租课改征银元。1925年秋,省财政厅通令各县原征京钱400文 者改征银元0.10元。 1928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后,旋即通令各县筹解全年丁漕3/10,后又 加派1/10,并规定按月摊解丁漕奖惩规则,各县借以取偿逐月应摊之数,遂预征 1929年丁漕。 1929年8月省财政厅颁行《山东各县经征田赋章程》规定:本省田赋分为3种: 1、地丁;2、漕粮;3、租课。地丁每两银暂按银元4元征收,内以2.20元为正税, 1.80元为附税;漕粮每石暂按6元征收;租课暂照1925年改征银元案征收。 韩复榘任山东省政府主席后,将正附税合并统称地丁,每两银改征银元4元; 漕米每石改征银元6元。1936年废除漕米,地丁银每两征法币5.50元,并将附捐随 地丁银带征,每两银征法币4元。这一时期虽废除了部分旧的附捐,却又增加了新 的附捐。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以“军需紧急”为名,令山东采办米麦1350万斤,价 款由田赋项下加征,地丁银1两加征法币1元。1933年山东省政府以修台潍路为名征 收国防道路特捐,每地丁银1两征银元0.30元。同年以缓免鲁西水灾各县钱粮为名, 对未受灾各县征收水灾附捐,全年丁银每两附征银元0.30元。1934~1936年以偿还 中日实业公司借款为名,每地丁银1两每年借征银元0.90元。1935年以征收灾民粮 价为名,每地丁银1两加征水灾捐法币0.30元。除以上省附加外,还有大量的县附 加。1928~1933年山东田赋额征银元数分别为7166500元,7731700元,13365500元, 13638600元,14150900元,14275111元;1934年财政厅金库收入田赋银元14327281 元,1935年为13941586元;1936年正税14599693元,县附加11532925元,占正税的 78.99%。 自抗日战争爆发至1941年,山东国民党统治区的田赋属省税,税率同前,县市 按正税每地丁银1两加征附捐法币4元。这一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田赋收入,1938年为 法币84000元,1939年为27549元,1940年为410107元。1941年下半年,南京国民政 府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后,山东即照其所颁征粮标准改为征实,每地丁银1两 正附税总额法币8元,每元征收小麦2市斗或等价杂粮,县地方附捐则按每4市斗回 折法币1元,但因多数地区政局不稳,无法实行,又按征实标准比照市价折征法币, 各地折价不一,征收失准。1942年全省划一折征标准,规定粟谷每市斗折征法币3 .60元;1943年规定粟谷每市斗折征法币50元,小麦折征100元;1944年规定粟谷每 市斗折征150元。1941~1943年田赋征实数分别为:160266石,706000石,19343石。 1946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订立征实征借并代征省县级公粮实施标准规定:每赋银1 两按法币4元计算,以2元为征收小麦基数,每元征收2.8市斗,以2元为征收粟谷基 数,每元征收4市斗;征借数是比照征实半数,并按累进率分5级征借;省县级公粮 比照征实率带征三成。随后又征购、派购粮食。1947年征实89700余石,征购30000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