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所带行李物品采取集中查验和个别查验相结合的 办法,即每一艘国际航行船舶到港后,如欲办理携带自用物品进口的船员较多,即 派一个小组上船集中办理查验手续,如欲办理携带自用物品进口的船员很少,或者 海关上船办理时,个别船员因故漏办理者,可以到青岛海关设在入港处的卡口办理 查验手续。对船员所带物品在查验完毕后由关员加封,船员将物品带出港口卡门时, 值勤关员要验核海关封志是否完整后始放行出港,船员携带自用物品出境的手续一 般均在船边由值勤关员查验放行,有时也可以在卡口处办理验放手续。 由于改革开放前进出境旅客很少,个别经批准从青岛进出境的旅客,一般都是 本人带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填具《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查 验时海关如事先掌握情报则进行细查细验,一般采取抽验方式进行查验。对于经批 准进出境的外国和中国人民团体代表团的行李物品,则按照1953年海关总署颁发的 《海关对进出国境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和1956年对外贸易部下达的 《关于海关对进出国境中、外政府、人民团体代表等公私物品征免验放事项的补充 规定》予以免验放行。 对援蒙赴苏工人所带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查验,采取查验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在查验他们的行李物品之前,先讲解如何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 及海关免税的标准,说明应该申报的物品如藏匿不报,经海关查获应负的法律责任, 海关将依法处理等等,收到良好效果。如1962年检查由蒙古回国的639名工人的行 李物品时,有60余人主动向海关补报了物品,使查验工作顺利进行。 改革开放以后,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包括中国籍船舶)所携带的进出境自用物 品的查验方法是先由船员填写《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口物品登记本》。船员如仅 带《限量表》内的第一项物品,可以口头申报,海关查验一下物品即可,如携带《 限量表》内第二、三、四、五项物品进口,应如实填入《登记本》,海关凭《登记 本》查验核对后就可进口,船员如带《限量表》第四、第五项物品出境,应填写入 《登记本》向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凭《登记本》查验放行,此类物品的查验主要 核查物品的品名、规格、牌名,以及是否有开拆痕迹等,物品复带入境时,海关凭 出境时的申报免税放行。船员携带外币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开具的证明或入境时 申报的数额,核对放行。对国际民航机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的查验方法与 对船员的查验方法相同。 对出国人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的查验方法是:首先由主管单位向海关领取《 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他们进境时如携带有《限量表》上所列的第四、第五项物 品,出国人员应填报在《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上,并连同物品一起交海关核查, 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验放,海关核查主要查看物品的品名、规格、牌名是否与申报 的相符,并查看是否有开拆痕迹等。除按《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 定》给予免验外,其余出国人员都应按上述做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查验手续。一般 情况下,海关采取口询或抽查的方法验放,尽量方便他们。针对威海口岸朝鲜族去 韩国探亲旅客较多的特点(约占进出境旅客总数的53%),威海海关在坚持“促进为 主”方针的前提下,本着“方便合法进出,严格验放尺度,谨慎处理涉外事件,打 击走私违法活动”的原则,把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特别是将印刷品、录 像制品和应税物品当做旅检工作中的检查重点,对出境旅客携带出境的中药材和中 成药严格掌握在人民币30元以内,如遇旅客超量携带出境,就坚决予以扣退。 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和出国人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时,海关经办人员必须在 查验放行后,在其《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物品登记本》或《免税物品登记证》上 作下列各种批注:(1)对携带出境但需复带入境的物品批注“核”字;(2)对携带入 境免税放行的物品,批注“免大”或“免小”,其中同一品种超过一件的,批注“ 免大2”或“免小2”等;(3)对复带入境的物品,批注“原”字;(4)对带进在外购 买的提货单和用带进外汇在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免税商店购买的货单,属免税放行 的,则批注“免单大”或“免单小”;(5)对托带进口的物品(包括在外认购的提货 单),在委托人的《登记本》或《登记证》上批注“托大”或“托小”,“托单大” 或“托单小”等,另在同页余格说明托带进境的时间,最后由经办关员签章;(6) 对携带入境的文物、金银、外币等物品,在按规定核放后,一律批注“核”,其中 对携带入境的外币,就在“核”字后面注明中文大写数额;(7)对携带进境的礼品、 样品验放后,批注“礼核”“样核”字样;(8)对予以扣退处理的物品,则批注“ 扣退”字样,对需要审查的物品如录像带等,批注“扣审”,必要时,在“扣退” “扣审”之后加注扣单号码;(9)最后在余格内批注进境或出境日期,其他需要批 注的事项也可在余格内批注,同页有空格的,就予以划掉。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除按照《外籍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 予以免验以外的一般外籍旅客,都由旅客先填具《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然后根 据是否有应税物品而选择走“应税通道”(红色标志)、出境为“有申报物品通道” 或者走“免税通道”(绿色标志)、出境为“无申报物品通道”。海关关员确定查验 重点,开验率一般在5%左右,对他们带进的重点物品按规定验放,遇有特殊情况, 则请示关长尽量予以特案处理,以体现国家对他们的照顾。对旅客申报的外币、金 银及其制品,在规定数值以下一般不核对,超过规定数值,认为有必要查核时,则 请旅客当关员的面一一点清。对引进专家则在其申报单上批注“引”字,首次入境 者批注“引首次”。 对外国留学生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海关凭其填写的《进口物品登记证》查验 放行,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时,属海关重点 管理物品的,由学生本人登记在海关核发的《回国或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 登记手册》上,由海关凭以查验放行,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 回时要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查核免税放行。 1982年青岛海关通过调查研究,曾在法国留学生菲力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夹藏起来 的喇嘛教用的咒符一件,不准带出,依法处理。 对外国旅行团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的查验手续尽可能简化,首先通过国内旅行 社或民航部门在航行途中先分发《外国旅游者办理海关手续须知》和《旅客行李物 品申报单》,然后海关集中收单,重点口询,对行李物品一般不开箱查验,对他们 携带的外币、金银首饰、重点物品等一般不核对。青岛海关对旅游船上的旅客行李 物品的查验工作也是如此,一般在船舶从锚地到码头这段时间内就进行完毕,一是 向旅客分发《办理海关手续须知》宣传海关规定,同时分发《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二是集中收取《申报单》,重点口询,对他们的行李物品一般不开箱查验,对他 们携带的外币、金银首饰重点物品等一般不核对。三是必要时在船上门厅设检查台, 派员值班,随时监管旅客携带上下船的物品。出口时采取提前上船或在宾馆办完海 关手续,对他们用外币兑换来的人民币购买一般物品出口,一般不必审核外币兑换 证明和发票,在国内指定商店购买的文物、旧工艺品、珠宝、金银手饰等,只要数 量合理,可不受价值1万元的限制。做到不因海关的检查验放工作而耽误开船或起 飞。 为了简化手续,加快验放,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青岛关区各旅检现场经常注 意改进查验方法,合理放宽验放尺度。一是改进作业程序、缩短停留时间,对境内 居民由绿色通道出境的,实行口头申报,境外居民出境,不收取其原入境申报单, 旅检现场一般不再对进出境旅客申报单证做身份批注和进出日期的批注;长期出国 人员在《免税物品登记证》上填报的外币,如无涂改,不再加盖核放章,以使旅客 在旅检现场停留的时间越短越好。二是放宽对物品的管理。放宽境外居民携带旅途 自用物品的范围,增加便携式文字处理机,手提电脑、便携式微型激光唱机、出境 旅客携带的一般生活用品,如不属于海关限制物品或许可证管理商品,以不鼓励、 不限制为原则,不论是否外汇购置,均不限量,不限值,从宽验放;中国居民进境 时带进微机,按第四项物品验放。临时出国人员出境时带1架完税价格在人民币500 元以下的照相机,进境时不予重点管理。三是严格控制过机率和开验率,要求做到 过机率一般不超过10%,开验率不超过5%。四是境内旅客出境时带的外币,凭《外 币携带证》验放。旅客入境时带外币不再核查;境外旅客出境时带美金超出3000美 元或等值的其它外币者凭原入境申报单验放;境外旅客到免税商店购物,不管其外 币填报与否,均用其免税指标来控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 定地区,可以行使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的权力。青岛海关,坚决按照对外贸易部 早在1955年10月10日下发的指示,正确处理好在旅检工作中遇到的这类问题。(1) 严格掌握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具备的条件。如经过调研分析,肯定身藏走私物品者。 (2)必须经关长(包括副关长,正副分、支关长)批准后执行。如果被检查的对象是 外国使领馆的职员,还必须取得当地外事机关同意后执行。(3)检查人身注意事项 是:①必须在室内进行,除检查人、被检查人、证人外,其他人不得在场。在执行 检查之前,应对被检查人耐心交待政策,说服教育当事人自动交出走私物品;②派 同性别的关员执行人身检查,如果需对肉体内部进行检查时,送医院由医务人员执 行;③检查时要有同性别的证人在场;④每次检查完毕后要作出检查记录,由被检 查人、检查人、证人签字,报关长审核;⑤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态度要和蔼严 肃,讲究礼貌,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检查人员如有违法、失礼现象,轻则批评, 重则处分。 青岛海关为了使旅检工作更好地适应,促进、保障对外开放,使旅检现场的检 查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在关区内各旅检现场做到统一旅检现场布局、统一作 业规程,统一现场制度,统一现场纪律和文明礼貌。 1.统一旅检现场布局 各海关旅检现场做到布局合理,并有良好秩序,检查程序一般为通道式。旅检 现场设置了指引旅客通关和宣传法规的各种清楚、醒目,易于辨认的标志和宣传栏, 能使旅客快捷而有秩序地通关。实行“双通道”验放现场,通道名称标志统一为: 入境为“应税通道”(红色标志)、“免税通道”(绿色标志);出境为“有申报物品 通道”(红色标志)、“无申报物品通道”(绿色标志)。 2.统一作业规程 下列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进境,(1)携带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物 品者;(2)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 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3)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 出旅客行李范围者;(4)携带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现钞,或50克以上金 饰者;(5)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者;(6)携带其它须办理手续的物品者。上述旅客应 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他申报单证,并持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 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手续。出境,(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2)携 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须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者;(3)未将应复带出境 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4)携带货币、金银及其制 品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出境许可凭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5)携带出境物品 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上述旅客中除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 行自用物品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 手续外,均可免填《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但应主动向海关口头 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 手续。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下列进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1)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的外 交礼遇签证的非居民旅客;(2)除上述以外的,经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旅客;(3)不 属于应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 3.统一现场制度 青岛海关及其下属有关海关在旅检现场建立负责人员带班和值班制度。关长授 于带班负责人和值班负责人一定的灵活处置权,以便在不违背政策原则下及时地处 理现场发生的实际问题。 监管员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工作,必须按规定办理,发生下列情况监 管员必须请示报告:(1)对享受免验或给予方便的人员携带的物品,发现需查清情 况的,应请示带班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2)查扣重要统战对象和知名人士携 带的违禁物品,应立即报告带班负责人。(3)重要统战对象和知名人士对海关工作 提出的意见,合理部分可在请示带班负责人同意后采纳,认为不合理的,应报告带 班负责人后做好解释工作。(4)要顾全大局,统一对外,与有关单位产生分歧和不 同意见,应请示带班负责人妥善处理。 4.统一文明礼貌的要求和现场纪律 文明礼貌方面:(1)要求做到语言有礼貌,对旅客称呼要适当得体。对旅客有 要求时,做到说话和气,语音语调适当,不得有粗言秽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吆 喝、训斥、讽刺挖苦,为难旅客。(2)要求做到举止文明,对旅客的态度要和蔼, 自然大方;坐立姿势要端正,说话时不可多用手势;检查物品要轻拿轻放,爱护旅 客物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对旅客有粗鲁的行为。 现场纪律方面,应做到:(1)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2)不准变相搜身,随意 扣、退物品;(3)不准任意插戳、抛掷、翻箱倒箧;(4)不准在执行任务时吸烟,吃 东西;(5)不准扎堆聊天或对旅客评头论足;(6)不准当旅客面谈论内部情况,阅看 内部材料;(7)不准带亲友参观旅检现场和技术设备。 由于青岛海关不断改进对运输工具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 监管方法,大大方便了各类运输工具及人员的合法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