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以前,直接从青岛、烟台等港口进出境的台胞数量极少,但从其他口岸 入境后到青岛海关监管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物品或办理提货手续的台胞较多。对少 数经特殊批准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 署于1984年制订的《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监管验放。 除对一般生活用品从宽验放外,对他们带进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 和洗衣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准其任选其中3件免税放行,另2件征税放行。如1年内 再次入境,则从第二次起改为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其余4件征税放行。1985年10 月以后,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有所调整,对携带进境的物品 适当加以控制。对于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出境 物品外,凡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对于个别回国定 居台胞所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验凭省一级公安部门发给的《回国定居证》予以 免税放行,但对自用小汽车只允许每户带进1辆,征税放行。 自从1985年海关对台湾同胞入境探亲携带物品给予免税优惠以来,一些不法商 人利用海关对台胞携带进口物品给予免税优惠的规定,雇佣少数台胞携带国家限制 进口、国内外差价大的家用电器等物品入境,转交内地代理人出售牟利。这些受雇 用者进出频繁,经常更换证件和入境口岸,干扰了国家对广大台胞带进物品给予优 惠规定的正常执行,损害了国家利益。为防止和打击香港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照 顾台胞的真正合理需要,海关总署对台胞入境时所带行李物品的免税优待于1987年 作了调整,改为与回国探亲华侨一样待遇。 1988年青岛至香港通航后,从青岛口岸出入境的台胞大为增加,仅1988年6月8 日-8月10日,临时包机飞行20架次,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台胞达1817人,占进出 境旅客总数的67%,1989年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胞达24217人次。1990年增至 32725人次,1991年上升为37706人次,对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 1987年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予以监管验放。即对台胞首次入境携带进境的《限 量表》第4项物品,只允许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进口,1年内第二次入境时,海关只 免税放行《限量表》内第一至第三项物品。据统计,青岛海关1989年免税验放台胞 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摩托车180辆、录相机220台、电视机4608台,收录机 156台、电冰箱411台、照相机463架、手表7379只。1990年海关免税验放台胞携带 进境的录像机增至377架,电视机增至5595台、摩托车126辆、音响13套、收录机 166台、电冰箱466台、照相机422架、洗衣机17台。1991年台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 理物品略有减少,如摩托车经海关免税验放的减为145辆、录像机减为238架、电视 机减为4002台、电冰箱减为349台,但验放了21辆汽车、37套音响、265架照相机、 145架电子琴。与此同时,台胞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大为增加。 1992年4月,对台胞带进的行李物品的《限量表》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因此,青岛 海关从1992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验放台胞带进的行李物品。对 第一项物品(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以下的手 表和其他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内均予免税。对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 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箱组合、收录音机、摩托 车和价值人民币500-1000元(含1000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台胞1年内首次入境时 准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对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 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人民 币200-500元(含500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台胞1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5件, 同品种可重复1件,但总件数仍为5件。对于去国外或港澳地区会见亲属的国内公民, 青岛海关验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给予享受与台胞一样的免 税优待。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台胞56566人次,其中进境为28983人次、出境 为27583人次。免税验放台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明显增加,如摩托车免税 验放了1101辆、录像机为426架、电视机为3982台、电冰箱为367台、照相机为554 架、汽车20辆、洗衣机37台、电子琴13架、微波炉4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