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期间,为适应战时需要,山东各解放区以其辖区为界,凡本解放区的货物 运往其他地区或从海上运出者为出口,其他地区的货物或从海上运进的货物至本解 放区者为进口。陆地由当地工商局划定出入口货物检查带,规定一定的道路为货物 运输线,第一线为最外线是缉私线;内纵深30里为第二线,称内线,为出入口货物 检查带,检查带上设事务所、检查站,检查带以内的货运,称“内地贸易”。出入 检查带的货物为出入口。由甲地进口原船或另船运出至乙地,中间不进市场流动交 易者为转口进出,友邻解放区互相转运货物为转口。国民党统治区货物中间经解放 区到另一国统区为过境转出入口。 抗日战争胜利后,胶东区工商局在广泛征求旧关员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海关对 进出口货物监管制度,决定以舱单报单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凭据。商人填写报单向海 关申报,海关凭单查验,征税监管放行货物。 进出口货物报单的申报手续如下:(一)海运进口货物凭舱单卸货后和陆运货物 进口后,货主或代理商行需事先填写甲乙丙三张报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接收申报后 予以编号,凭单查验货物、计征关税签印后,甲张留海关存查,乙张海关凭以审核 统计后上解,丙张交商人凭以提货。(二)出口货物备齐后,货主或代理商行填具甲 乙丙三张出口货物报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将报单编号后,凭单查验货物、计征关税 签印后,甲张留海关存查,乙张海关凭以审核统计后上解,丙张由海关凭以监管装 船签字后交商人收执。转口货物报关手续与进出口比较,其不同点是转出入口的报 单乙张不是上解报查,而是寄“关封”,转出入口货物免征关税,另征港务费。 为证明转口货物确实是转口,并无走私现象,确定船舶结关时应备舱单三份: 一份由结关海关留存;一份交由船主带往口岸报关,经到达地海关盖印后交船主带 回原转出口海关;另一份由结关口岸海关邮寄转往口岸海关,凭以查核该船所运货 物无讹后,再寄回原发海关以资证实。如有不符,由起运口岸报关代理人负责。陆 运转口货物只寄转口报关单乙张。 抗日战争胜利初期,山东省内各解放区仍被敌人分割。面对这种形势,解放区 对敌占城市采取经济封锁的政策,必须品严禁输出。非必须品出口,必需换回急用 的货物,不准带回伪钞或汇票流入市场,扰乱解放区的金融。在贸易自由的政策下, 解放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海关采取了凭两地互相出具证明的措施,进行监管。 1947年,山东省工商局决定,各解放区海关从1月份开始,统一执行胶东解放 区海关的监管制度。至此,山东解放区海关统一了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 山东省工商总局1948年3月颁发了《山东省有税进口货物分运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凡属有税进口货物的分运手续,本省各级海关、税收机关,均须依本 办法办理。分运证为两联式,一联交商人收执,一联存根逐级上报分局审查。凡商 运纳税进口货物,经纳税给票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将原税票或分运证向 就地海关、税收机关办理分运手续:原税票已过有效期限,而货未售完者;进口货 原税票在有效期内,商贩自售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又转批另一商贩者;原税票在有 效期间其进口货物分批予其他数商贩者;商贩已领取分运证,因货物在分运证有效 期内自售一部,其余货物再批发给其他数商贩者;新解放城市集镇商人已登记的货 物,运至该城市集镇以外地区销售者。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胶济、津浦铁路 沿线许多城镇已相继解放,胶东、渤海、鲁中南三战略区联成一片,各城市机器工 业亦陆续恢复生产,为使物资畅销各地,分运证手续已不需要,华东财办工商部于 1948年9月17日通令撤销分运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