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0月6日) 一、进口: 1.船员登陆作短时之逗留,其携带物品以其逗留时间内必需物品而无贩卖性质 者为限,如: (1)香烟:五十支装一听或二十支装两包,每人每日以不超过五十支及已开听 拆包者为限。 (2)手表:一只,以自用为限。 (3)钢笔:一只或钢笔、铅笔一套,均限于自用。 关于手表及钢笔,应于船舶抵港时,由船员填写由海关发给之《国际航行船舶 服务人员自用表笔证明卡片》,经海关核验、登记、编号并海关加盖海关印信后, 交船员随身携带,以备海关工作人员检查。如所携表笔与证明卡片不符,或没有证 明卡片者,以走私论处。 2.其他非必需之物品、禁止进口物品、不拟兑换之外币,一律不准携带。 3.船员有家属在青者,准予携带下列零星家庭用品登陆,惟须于船舶抵埠时先 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方得携带上岸,但仅以一次为限,并应照章完税: (1)布料一段 (2)洗衣肥皂一条至三条 (3)厨房用具铝制锅等一、二件 (4)糖果一磅 (5)白糖二市斤 (6)鞋类一双 (7)线袜一双 (8)儿童玩具二件 (9)家用药品(数量及种类经海关认为合理者) 不在以上范围内之家庭用品,如船员须携带登陆,应于船舶抵埠时向海关申述 理由,经海关审查后认为合理且属必需者,可酌情予以照章完税放行。 二、出口 1.船员自用食品之补充,仍按船用伙食管理办法之规定,准予照章集体采购, 办理手续,核准放行。 2.为了照顾船员家用,避免藉口家用而过多携带食用品,以至影响管理,每一 船员购买食用品,不得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3.船员携带确系自用而非出口牟利之非食用品(日用品、摆饰、手工艺品等)之 限制: (1)准许出口物品以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2)特许出口物品一般不准携带出口,惟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得酌情予以批准, 但以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3)禁止出口物品不准携带出口。 4.船员欲购买应用物品出口时,除零星食用品其价值在一万元以下或应用物品 其价格在二万元以下者外,应于事先由海员工会统一填具申请单,向海关申请,经 海关批准后方得购买,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1)海员工会服务处根据船员的需要,于购买前填具《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 购买自用物品申请单》一式两份,向海关(船舶股)办理统一申请手续,一份经海关 批准签章后发给海员工会,一份留关存查。 (2)海员工会服务处依据海关批准的申请单代船员统一购买,或由船员自己购 买后交海员工会一次运进码头,经海关值勤工作人员与批准的申请单核对无讹后, 准予携带上船。批准物品运船后,申请单由海关收回以免再用。必要时海关得查验 发票核对价格。 关于执行上项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本办法的主要精神是:一方面,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照顾到船员的适当需 要,另一方面,结合着国家对外贸易政策,防止因船员随意携带进出口物品而影响 对外贸易管制。 2.对禁止出口物品,一律禁止携带出口。对特许出口物品,在原则上不准携带 出口,但为了照顾船员的实际需要(如生油、生米、粉丝、皮鞋、皮箱等特许出口 物品),仍规定了限额,以便适当掌握。 3.在非食用品项目中,某些物品价格较昂,可能超过五十万元,为了照顾船员 的实际需要,如超过限额不逾百分之二十者,得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 超过限额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而为船员必须购买者,由海关征取外管局的意见办理之。 4.对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船员,应加强阶级观念,不分国籍,一律看待。因为 船员不论是属于资本主义或苏新国籍,同为工人阶级,在管理上应一视同仁。因此, 在本办法中未规定两种管理办法。但从查禁走私的观点上来看,却具有不同的条件, 这种条件仅可作为内部掌握及执行检查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