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1988〗〖粮油〗〖统销〗〖补助〗〖项目〗〖标准〗〖经验〗 〖企业〗〖经营〗〖整顿〗 自1971年冬季开始,再次整顿粮食统销。11月,省粮食局召开了全省整顿统销 节约粮食座谈会;12月,省革命委员会将召开这次座谈会的情况报告批转各地。这 次整顿统销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的: (一)整顿工种定量。重点是纠正体力劳动者工种不实、划级过高的偏向。全 省共计205万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其中特重体力者占体力劳动者总数的比例, 由 14.9%缩减到11.3%,对偏低的工种定量,平均提高1~1.5公斤;省内各地区、各 单位实行同工种、同定量,取消了划分甲乙类地区的办法;停止了每人每月1.5 公 斤议价粮的供应制度,对少数定量不足者,在不超过其口粮总数1 %的范围内供应 少部分议价粮。整顿之后,全省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总水平由15.9公斤降至15.7公 斤,平均每人每月降低0.2公斤。 此次整顿后全省统一实行的粮食供应工种定量延 续至1988年后。定量标准见表1-17。 (二)整顿工商行业用粮。实行“用多少粮食、收多少粮票”的办法,麸皮、 细糠抵顶粮食指标供应,整顿后全省工商业用粮食总数每年约减少1900万公斤。 (三)整顿清理小仓库。对工业、酿造、集体伙食单位、城乡饭店、糕点等行 业用粮单位的结余粮食,普遍进行了清理。全省共清出结余粮食近1000万公斤。 (四)开展节约代用,降低工业耗粮定额。全省实行粮食节约代用的有20多个 产品,一年少销粮食1000多万公斤。如褐藻胶代替淀粉浆纱,利用中草药所含淀粉 代替粮食淀粉,用豆腐渣做面酱,芝麻渣做酱油,用纤维素代替淀粉调和纸浆等。 (五)整顿各项粮油补助。重点是纠正补助项目繁多、偏离规定的混乱现象。 制定和颁发了《粮食补助暂行规定》,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1.会议补助 中共省、地、县委、革命委员会(政府)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荣残军人代 表会,与会人员交足本人定量或分配口粮,不足部分予以补助。 中共省、地、县委、革命委员会(政府)及所属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凡报领 会议费者,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250克, 非农业人口中的市民在本人定量 基础上每天补到500克,其他与会人员不予补助。 2.出差补助 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凡在农村社员家就餐的,在 本人定量基础上每天补到650 克(其他出差人员及县以上机关搬住农村办公者不予 补助)。 3.劳动补助 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学校的干部职工和大学生,参加夏秋抢收、抢种、 抗旱、防汛劳动者,在本人定量基础上每天补到650 克(其他临时助农劳动不予补 助)。 4.夜餐补助。县以上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因公夜间加 班到零点以后并吃夜餐者,每人每次补助粮食150克。 5.到县以上机关的人民来访者,凭粮票就餐。确实未带粮票的农业人口,每人 每天补助粮食500克。 6.非农业人口中自己不能控制食量的特殊病人(如甲亢病、精神病人等),凭 医院证明酌情补助。 7.公安、民政部门收容的盲流人员,在收容和遣返期间,由收容地粮食部门按 居民粮食定量标准供应。 8.华侨用粮,回国观光、探亲的华侨,在居住原籍期间,每人每月供应细粮或 大米15~20公斤。归国华侨安置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未参加口粮分配前,由 国家供应粮食每人每月19.5公斤;安置在城镇的,按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 9.城市公社办的工业、运输业,凡厂址固定、月工资固定,产品纳入国家计划, 有上缴利润或公共积累单位的非农业人口,经县、市革命委员会(政府)审查批准, 按同工种定量标准低一个等级补助差额。 10.临时工补助 厂矿企业单位,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调配的临时工,在限期内,凭劳动部门 的调配证件,按实际劳动天数补助粮食。 11.沿海缺粮统销队的渔民,在出海作业期间, 按照同工种等级和“农业人口 临时工粮食补助标准”补助。 12.野营训练人员的粮食补助, 按照中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核心领导小组鲁核 发(70)第340号文件规定,补助范围只限于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 威 海、潍坊、德州、济宁9市的大中小学(五年级以上)和国营工厂、矿山、 党政机 关、科研设计等单位参加野营训练的人员,补助标准在本人定量基础上,工人每月 补到22公斤,大中小学学生、机关干部和其他人员每月补到19.5公斤。 13.复员回乡的老红军、重残荣军及口腔、肠胃负伤的二、三等残废军人, 由 生产队按整劳力分配口粮,每月不低于16公斤原粮。生产队因歉收分配低于此数时, 由国家补助差额。 经过上述整顿,全省补助粮基本控制在商业部提出的平均每人每月不超过 250 克的水平。 197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和《商业部关 于当前粮食情况和意见的报告》。26日,中共山东省委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广泛开 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认真检查落实省革委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的十项规定和整顿 城镇粮食供应的各项措施。经过核实人口、工种、定量,压缩不合理供应,1973年 与1972年相比,尽管全省城镇人口增加18万,而定量人口粮食(贸易粮)销售却减 少3800万公斤。1973年12月,省粮食局召开全省城镇粮食供应和节约用粮经验交流 会议,总结了城镇粮食供应的经验,肯定了整顿统销的成果。 粮食补助整顿之后,食油补助项目、标准亦进行了整顿。1973年,在调查研究 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山东省食油补助暂行规定》,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1.凡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每月接触毒、害和高温工作时 间在半月以上的跟班干部和检修人员,以及临时参加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时间占 当月劳动时间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食油250克。 2.各类残废军人、复员回乡的老红军,参加生产队分配食油而又分配数不足规 定标准者,国家补助差额。 3.一般住院病员,在每人每月供应食油定量基础上补助到150克。 4.回族“大尔代节”,定量供应人口每人补助食油150克。 5.国庆节和春节,定量供应人口每人每个节补助食油100克。 6.国家机关、厂矿企业单位,经省、地(市)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调用的临时 工,参加集体食堂就餐者,按同工种食油定量标准供应。 7.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从农村调用民工参加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在工地 食堂就餐者,每个标准工日补助食油5克。 8.沿海渔、盐民中缺油的生产队,在出海作业和晒盐期间,每人每月补助食油 250克。 9.城市近郊区纯菜农,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00克。 10.农业人口高中学生参加集体就餐的寄宿生,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50克(放假 期间停止补助)。 此外,对全国通用粮票带油,规定凡定量供应人口提取全国通用粮票者,按本 人食油定量扣下食油;持全国通用粮票购粮者,每15公斤粮票供应食油250克; 农 业人口到省外确需换取全国通用粮票者,免交食油。 1974年7月, 商业部召开全国性会议, 推广旅大市管理粮食的经验。 山东于 1975年试点,1977年在全省普遍推广。旅大经验的基本内容是:向职工交待粮食政 策,交待定量标准(简称“两交”);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补差到班组,定量 补差指标到单位(简称“三到”);粮食部门与用粮单位结合,领导与群众结合( 简称“两结合”)。工种补差与用粮指标,在核实人口工种定量基础上,一年核定 一次。实行旅大供应办法后,单位节余粮作为储备粮,由粮食部门代储,后于1977 年6月规定留给节余单位20%~30%。1978年部分地区改为留给节余单位50%。 旅 大办法实行一段时间之后,显示出稳定粮食供应的作用。据对全省1.3 万个单位、 254万人统计,人均定量水平实行前18.94公斤,实行后18.74公斤。 但也暴露出一 些弊端,诸如手续繁琐,占用人多,群众不便等等,主管部门一旦管理放松,检查 不严,即会产生漏洞。故决定已实行者加强管理,未实行者不再推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供应企业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路子, 出现新的转机。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经营平价粮油的局面,采取了粮、油兼营,平、 议价兼营,生粮、熟食兼营和开展粗细粮品种兑换等多种便民措施,扩大了经营范 围和服务领域。为适应新的职能变化,将原有的粮店名称陆续改为粮油食品店,并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将长期实行的居民定点供应,改为居民选点供应。粮食 供应品种逐渐增多,细粮供应由过去只供应标准粉改为也供应一定数量的特制粉。 整个粮食供应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定量部分的生粮供应量相对减少,粮票提取、 粮证结存和复制品与熟食品供应量相对增多,据1985年济南、青岛、烟台市的5 个 区调查,居民购买生粮每人每月平均8.2公斤,比1978年13.9公斤下降41%, 实购 量约占原定量一半,另一半转为粮票提取、粮证结存及购买复制品和熟食品;每人 每月平均提取粮票7.35公斤,比1978年2.25公斤增加两倍以上。到1985年底,全省 居民购粮证结存粮食已达4.5亿公斤左右,加上粮票结存,共计约有10亿公斤, 相 当于近7个月的非农业人口供应量; 居民购买粮油复制品与熟食品也由过去的每人 每月平均0.5公斤左右增加到2公斤多。 自1987年下半年开始,在粮油供应企业中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增强企 业活力,搞活粮油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8年5月 11 日,省粮食局印发了《山东省城镇粮店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很快在90%以 上的粮油供应企业中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此后,粮油供应制度也在 逐渐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了定量外的各项粮食补助。省粮食局于1988年 5月31日发出《关于取消各项补助用粮等几个问题的通知》,对接待旅游、 外事的 高级宾馆、饭店,除会议用粮外,均改为供应议价粮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