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购、计划收购与合同定购 1949年棉花同其他商品一样自由购销。当时因国家急需纺织原料,规定每公斤皮 棉可抵交夏秋季公粮15公斤,由供销合作社收购。 1951年,国家确定结合发放棉花预购定金和肥料贷款,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棉花。 当年专项用于购棉的肥料贷款购买豆饼2000万公斤,全部由供销合作社以预购形式, 发放给棉农,当年的棉花收购任务超额一倍完成。从1951年起实行由供销合作社向棉 农发放预购定金预购棉花的政策。 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以后,棉花供求矛盾突出。为确保纺织工业的原料供应 和军需民用,1954年9月国家决定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即统购),棉农应将所产棉花,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除缴纳农业税和存留部分棉花自用外,全部卖给国家。国家委 托供销合作社收购和加工。预购政策继续执行。私营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和皮棉。 棉农自用的自留棉,如有节余需要出售时,由供销合作社收购。自留棉的数量,由国 家统一规定, 1956年以前为每人1.5公斤,1957年起改为1.25公斤,1959年改为0.75 公斤,1960年改为0.25公斤。 1961年棉花预购政策停止执行。1963年起,国家决定恢复预购,由供销合作社与 生产队签订预购合同, 按预购总值分期付给15~20%的预购定金,收购棉花时统一结 算收回。1964年又将预购定金比例调整为20~25%。 1965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农村社、队欠国家1961年前的棉花预购 定金尚未归还的部分,一律豁免,不再偿还。 1970年起, 棉花预购定金统一按照预购总值的15%发放。1984年起,随着农村生 产经营体制的改变,棉花由生产队交售、结算,改为按户交售和结算,全省不再发放 预购定金。 1985年起,国家决定取消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供销合作社在棉花定植前 后,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收获时按合同收购和结算。 二、奖售 为鼓励棉农生产和交售,从1961年起国家决定,交售棉花给予物资奖励。每50公 斤皮棉奖售粮食17.5公斤、标准化肥25公斤、布票10尺。根据国家掌握的资源情况, 奖售标准逐年有所调整。 1963年改为每5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7.5公斤、标准化肥35公 斤、 布票10尺。1964年,取消粮食奖售,改为标准化肥35公斤、布票5尺。1965年又 改为标准化肥35公斤、 布票3尺。1967年起取消布票奖售。1978年起,将每50公斤皮 棉奖售标准化肥量改为40公斤,又于1982年恢复为35公斤。1986年、1987年每50公斤 皮棉奖售标准化肥20公斤,1988年起恢复为35公斤。 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售标准以外,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每50公斤皮棉再奖 售煤炭175公斤、食糖0.75公斤、卷烟6盒。还规定,超过包干任务多交售的皮棉,每 公斤奖售1公斤粮食。1978-1980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棉田播种时,每亩预拨标准 化肥5公斤,收购棉花按“斤棉斤肥”兑现奖售,收购500万公斤以上的县(市),再 奖售标准化肥2000吨。1981年省人民政府取消对县(市)超购棉花的化肥奖售。1982 年起,全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售标准执行。 三、粮棉挂钩 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以1980年国家农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 各省、 市、自治区签订棉花合同的收购计划数为棉粮挂钩奖售基数,每超购1公斤皮 棉奖售2公斤粮食, 由供销合作社与生产队结算,逐级汇总后,粮食余缺差额以省、 市、自治区为单位,向粮食部结算。1983年起,对山东省实行棉花收购比例加价试点, 棉花奖粮标准改为每50公斤皮棉奖粮 80公斤。1984年 10月,国务院决定取消棉花奖 售粮食和扩大棉田的补助粮,对口粮紧缺的棉区,按统购价供应口粮。 四、棉农口粮 为促进棉花生产,保证棉农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农民口粮水平,1950-1957年, 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按合理价格对棉农供应口粮。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棉农口 粮平均不低于每人每天七、 八、九两(即350、400、450克)的标准。1979年起,实 行粮棉挂钩,即按生产队为单位计算,人均交售皮棉5公斤的,保证年人均口粮182.5 公斤;人均交售皮棉10公斤的,保证年人均口粮190公斤;人均交售皮棉 10公斤以上 的, 每多交售 1公斤皮棉,增加 4公斤口粮;或增加奖售化肥2公斤。此项政策,自 1985年起停止执行。 五、棉花饼、油、皮返还 从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开始,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和加工皮棉。收购时,皮棉、 籽棉都收。交售籽棉的,除扣除国家统购的棉油以外,棉籽加工后的饼、油、皮,由 供销合作社负责向生产队返还。1963年进一步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收购的籽棉,经 轧花、剥绒后所剩的棉籽,属统购部分的,应拨交粮食部门,其余全部返还给生产队。 棉籽再加工后的油、饼、皮,由供销合作社返还给生产队,返还比例不得少于出饼率 的80%,达不到80%的,应以粮食或同等质量的其他饲料抵补。1979年,棉花收购由籽 棉计价改为皮棉计价后,由供销合作社代棉农加工籽棉。代加工后的棉籽或棉油、棉 饼、棉籽皮全部返还给生产队或棉农,收取加工费。 种籽棉由生产队轧花留种后,向供销合作社交售皮棉,也可以由供销合作社代轧。 商品棉收购籽棉的,加工时首先根据农业部门的要求留足种籽,并组织调剂。留足种 籽后的棉籽再代农民加工,并按规定返还。 六、棉花收购价格 在实行计划收购以前,国家确定的棉花作价原则是中级皮棉收购价,相当于小米 市价的8倍,被称为“粮棉比价”,由供销合作社依此作价在市场上收购。 实行计划收购后,直到1990年,棉花收购价格、调拨价格,均由国家物价部门确 定。 1978年以前实行12级制,按籽棉等级质量定价;1979年以后实行7级制,按皮棉 等级质量定价, 以3级27毫米长度的皮棉为标准级,其他等级按规定差率计算价格。 作价比率见表2-4。 1979年起,国家确定在全国范围对棉花实行收购“超基数加价”,即由国务院对 各省、市、自治区棉花收购指标确定一个基数,基数以内按规定牌价收购,超过基数 的部分,加价30%,以鼓励多产、多交。1979年至1982年,山东省棉花收购基数确定 为13720万公斤,实际年平均收购57000万公斤,4年间加价部分为43280万公斤,棉农 获棉花加价款14.4亿元。 1983年3月, 国务院决定,山东省从1983年新棉上市起,将超基数加价办法,改 为按比例加价办法收购。即收购量的30%按牌价,70%加价30%,随收购兑现。1983年8 月1日, 国务院通知,取消1979年规定的5%的北方棉价外补贴,全国实行按比例加价 的办法收购新棉: 长江以南地区按“倒四六”(即60%加价)计价;长江以北按“倒 二八”(即 80%加价)计价。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新棉上市起,北方棉花的收购价格,由“倒 二八”改为“倒三七”(即70%加价)计价。 从1987年新棉上市起,全国棉花收购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划分“南方棉”、“北 方棉”。统一按照“倒三七”计价,即收购量的70%按加价30%收购。除超购基数加价、 比例加价办法外,国家分别于 1963年、1972年、1978年、1979年、1980年5次提高棉 花收购牌价, 提价总幅度62.5%。此外,为改进棉花生产技术,从1980年起,征收棉 花生产技术改进费, 细绒棉4级以上每50公斤0.30元,长绒棉3级以上每50公斤0.40 元,由纺棉使用单位缴纳,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代收,交县农业部门统一掌握使用。自 1986年新棉上市起,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改由省供销合作社集中后,交省农业厅统 一掌握使用。 皮棉长度、品级作价比率统计表 表2-4 ┌──────┬───┬──┬──┬──┬──┬──┬──┬──┐ │长度差价率 │长度 │一 │二 │三 │四 │五 │ 六 │七 │ ├───┬──┤ │级 │级 │级 │级 │级 │ 级 │级 │ │累差 │级差│ │ │ │ │ │ │ │ │ ├───┼──┼───┼──┼──┼──┼──┼──┼──┼──┤ │+18 │+6 │33毫米│130 │124 │118 │112 │ │ │ │ ├───┼──┼───┼──┼──┼──┼──┼──┼──┼──┤ │+12 │+6 │31毫米│124 │118 │112 │106 │ │ │ │ ├───┼──┼───┼──┼──┼──┼──┼──┼──┼──┤ │+6 │+6 │29毫米│118 │112 │106 │100 │ │ │ │ ├───┼──┼───┼──┼──┼──┼──┼──┼──┼──┤ │0 │0 │27毫米│112 │108 │100 │94 │84 │ │ │ ├───┼──┼───┼──┼──┼──┼──┼──┼──┼──┤ │-5 │-5 │25毫米│107 │101 │95 │89 │79 │ │ │ ├───┼──┼───┼──┼──┼──┼──┼──┼──┼──┤ │-10 │-5 │23毫米│102 │96 │90 │84 │74 │62 │50 │ ├───┴──┼───┼──┼──┼──┼──┼──┼──┼──┤ │ 品级 │级差 │+6 │+6 │0 │-6 │-10│-12│-12│ │ 差价率 ├───┼──┼──┼──┼──┼──┼──┼──┤ │ │累差 │+12│+6 │0 │-6 │-16│-28│-40│ └──────┴───┴──┴──┴──┴──┴──┴──┴──┘ 山东省历年标准皮棉每50公斤收购牌价统计表 表2-5 单价:元 ┌──┬───────────────────────┬────┬────┐ │年度│价格调整及计价办法 │ 实际 │ 锯齿棉 │ │ │ │ 收购价 │衣分加价│ ├──┼───────────────────────┼────┼────┤ │1954│实行统购统销国家规定价格 │80.80 │ │ ├──┼───────────────────────┼────┼────┤ │1963│提价10% │89.00 │ │ ├──┼───────────────────────┼────┼────┤ │1968│将12级英制标准改为7级公制标准,标准皮棉由 │89.00 │ │ │ │5级7/8英寸,改为3级27毫米 │ │ │ ├──┼───────────────────────┼────┼────┤ │1972│ 全国统一提高收购价 │103.50 │4.00 │ ├──┼───────────────────────┼────┼────┤ │1978│全国统一提价15% │115.00 │4.60 │ ├──┼───────────────────────┼────┼────┤ │1979│在提价15%的基础上再提价10% │138.25 │5.50 │ │ │北方棉补贴再加价5% │ │ │ ├──┼───────────────────────┼────┼────┤ │1980│再提价10%,收购价为145.80元,北方棉补贴再 │153.10 │6.10 │ │ │加价5% │ │ │ ├──┼───────────────────────┼────┼────┤ │1981│实行定购超购加价 30%,不分等级加41.50 │153.10 │6.10 │ ├──┼───────────────────────┼────┼────┤ │1982│执行上年办法 │153.10 │6.10 │ ├──┼───────────────────────┼────┼────┤ │1983│改超购加价为“倒三七”比例加价,每50公斤加价 │185.25 │6.10 │ │ │30.62元,北方棉补贴再加5% │ │ │ ├──┼───────────────────────┼────┼────┤ │1984│比例加价由“倒三七”改为“倒二八”即每50公斤加│180.79 │5.80 │ │ │价35.00元。 │ │ │ │ │取消 5%的北方棉补贴。 │ │ │ ├──┼───────────────────────┼────┼────┤ │1985│比例加价由“倒二八”恢复为“倒三七”每50公斤加│176.42 │5.80 │ │ │价30.62元 │ │ │ ├──┼───────────────────────┼────┼────┤ │1986│改为“倒四六”加价,每50公斤加价26.24元 │172.04 │5.80 │ ├──┼───────────────────────┼────┼────┤ │1987│全国统一恢复“倒三七”计价,每50公斤加价 │176.42 │5.80 │ │ │30.62元 │ │ │ ├──┼───────────────────────┼────┼────┤ │1988│全国执行上年收购价,省政府增加“农业生产扶持 │196.42 │5.80 │ │ │金”20元 │ │ │ ├──┼───────────────────────┼────┼────┤ │1989│国务院统一规定收购价 │236.00 │8.20 │ ├──┼───────────────────────┼────┼────┤ │1990│国务院统一规定收购价 │300.00 │10.80 │ └──┴───────────────────────┴────┴────┘ 说明:1968年以后的实际收购价为每50公斤3级27毫米长度的皮棉加价后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