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店(简称双代店)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方便 农民、满足群众购销要求有着重要的作用。 山东在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 小商小贩有42014人转为基层供销 合作社的代购代销员,即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委托其代购代销指定的商品,执行供销合 作社的购销价格,赚取合理的手续费或相当于手续费的差价,既安排了这部分人的生 活,又弥补了供销合作社网点的不足,也方便了群众购销。1961年至1964年,原农村 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组织的合作店(组)中,有4818人组织成代购代销店(点), 他们本人成为代购代销人员。 其资金来源有4种:(一)全部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的, (二)全部是生产大队的,(三)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大队各出一部分,(四)代购代 销人员自筹。 1962年以后,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了方便边远山区群众商品购销,在一些生产大队 设立代购代销点,人员由群众选派,房屋由生产队提供,商品资金由基层供销合作社 拨付,代销农民需要的生活用品,代购小宗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基层供销合作社按 其劳动量和服务质量付给合理的手续费。代购代销点由生产大队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共 同领导。 196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烟台地区供销合作社,总结推广 了栖霞县设置代购代销点的经验。 省供销合作社于1965年8月向全省供销合作社印发 了《山东省栖霞县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工作条例》,要求各地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 调整经营网点,整顿原有的代购代销点并发展新的代购代销点,以适应农村购销的需 求。1965年底,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代购代销点暂行管理办法》, 把代购代销点统一称为代购代销店。此后,代购代销店在全省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73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下达了《山东省农村代购代销店暂行管理办法》, 对农村代购代销店的性质、任务、人员选定、设店原则、资金、管理和酬金等诸方面 作了具体规定。这一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加强了对基层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农村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服务质量。 1975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农村代购代销店管理办法》,对性质和任 务、建店原则、经营范围、资金、经营管理、代购代销员、劳动报酬和费用、贫下中 农管理、 加强领导等9个方面,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重 视和加强对代购代销店的领导,抓好典型,推广经验,认真整顿,切实解决存在的问 题,使之不断巩固发展,越办越好。通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使代购代销店的管理 更加规范化。山东省的代购代销店,1965年为23964处,至1979年底发展到60473处, 平均每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有近30处,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改革开放以后,市场逐步放 开,部分代购代销店转为个体经营。1990年末全省有代购代销店24793处。 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代购代销店为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 要逐步发展为与村联办、又购又销,既指导商品生产又提供技术服务的综合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