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国营商业企业职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没有本行业 的工资制度。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仍执行“供给制”,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实行“工资米制”,按照不同等级数量的小米按月折价发给薪金。1951年,省人民 政府规定,对职工工资实行“工资分”制,工资分所含实物每分为小米2市斤,麦 子1市斤,白细布1市方尺、植物油5市钱、食盐5市钱、煤2市斤。工资“分值”按 零售牌价折成货币发给职工,如胶县(现胶州市)商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万元(旧 人民币)。 1953年1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通知决定,从1953年1月份起,对 国营企业中仍执行“供给制”的职工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1954年11月,全省商业 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及有 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这个工资标准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为基础制定 的,是国营商业企业全国第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该标准共分21个等级,第1级相 应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第9级,21级相应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第29级。售货员 在其中占6个等级,最低135个工资分,折合人民币30元;最高242个工资分,折合 人民币60元。平均级差折合人民币5.35元。 1955年11月,商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 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为基础修订和颁发了《国营 商业企业系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将商业企业工作人员由过去的工资分制改为货 币工资制。新工资标准共分22个等级,比1954年的标准多一个等级,最低等级为勤 杂人员级22级18元,售货人员的工资等级线与1954年工资标准相同。 1956年,商业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工资改革原则,结合国营商业企业的具体情 况,分别对各级企业的管理人员、售货人员、保管收购人员、练习生,制订了六套 工资等级标准。这六套新的工资标准,同1954、1955年实行的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标 准相比较,有较大的改变,按照业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三类五级”和“二类六级” 工资制,其主要内容是: 《国营商业企业各批发站、公司领导工作人员及职员工资等级标准》,是参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套改的,如企业7级相当于机关干部17级的工资额。 其中共分20个工资级别,二级站、公司正副经理占5个级别,以第四类工资区为例, 最高4级工资额131元,最低8级工资额83元,平均级差12元。 《国营商业企业大、中城市售货人员工资等级标准》,实行“三类五级”工资 制,一类为机械、仪器仪表、化学商品、交通电工器材、药品药材、染料、照相器 材等;二类为布匹纤维、中西乐器、钟表眼镜、油漆涂料、建筑器材、服装鞋帽、 针织品、钢铁五金、特工艺品、文体纸张、毛皮、肉食水产等;三类为蔬菜、民用 五金电料、日用器皿、烟酒煤薪、茶食糖果等。每类都含5级工资,以四类工资区 中等城市售货员工资为例,一类最高64.5元,最低34元,平均级差7.62元;二类最 高59元,最低32元,平均级差6.75元;三类最高54.5元,最低29.5元,平均级差6 .25元。 《国营商业企业县市及县市以下售货员工资等级标准》,实行“二类六级”工 资制,一类是药品药材、布匹纤维、针织品、服装鞋帽、肉食水产、乐器钟表、五 金电料、油漆涂料等;二类是蔬菜、文具纸张、日杂器皿、果点烟酒煤薪等,每类 含6级工资。以第三类工资区县市及县市以下售货员工资为例,一类最高55元,最 低25.5元,平均级差5.9元;二类最高49元,最低22.5元,平均级差5.3元。 《国营商业企业大城市及中等城市保管收购人员工资等级标准》,按各类人员 工资专业及职务划分,实行6个等级工资制,以四类工资区中等城市保管员工资为 例,最高64.5元,最低29.5元,平均级差7元。 《国营商业企业县市及县市以下保管收购人员工资等级标准》,按各类人员专 业及职务划分,实行7级工资制,以三类工资区县市保管员工资为例,最高55元, 最低22.5元,平均级差5.42元。 《国营商业企业练习生暂行工资标准》,按地区划分为大市、中等市、县市三 个档次,按工资等级划分一年和二年。以四类工资区中等市的练习生的月工资为例, 第一年为18.5元,第二年为23元。 根据以上规定,全省商业系统工资改革的范围是: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 电、化工、石油、纺织品、煤建、食品、贸易、烟酒、糖业、糕点、蔬菜、医药、 仓储、饮食服务、福利等19个国营专业公司系统及所属公私合营商业企业的全体职 工。山东省的工资区划为: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枣庄、威海为第四类 工资区;长岛为第五类工资区;其它城市均为第三类工资区。在中等城市和县市的 划分上,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5市的售货员、保管员一律按中等城市的 工资等级标准执行,其它各地一律按县(市)级等级标准执行。全省国营商业参加这 次工资改革的职工共38741人,改革前人均月工资37.81元,改革后为43.31元,人 均增资5.5元,增幅14.55%。 1957年,根据省人委颁发的《山东省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的规定, 对全省商业系统公私合营商业企业的职工工资进行了一次以整顿为主的工资改革, 其增资指标是根据国务院批准1956年下半年增资额,“县城和乡镇平均工资增长3 .5元,最高不得超过5元”分配的。当时,全省新公私合营商业共有职工34778人, 人均月工资34.77元,通过整顿改革,有72.32%的职工增加了工资,人均月增资3 .64元,平均增幅10.47%,增资一律从1957年7月1日起执行。 1963年,全省商业系统根据劳动部、商业部颁发的《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 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进行了一次以简化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资 制度改革。这个新标准基本上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中的工资标准为基础制订的,与 1956年的工资标准相比较,其最大优点是把1956年制订的业务人员的4种工资标准 61个自然等级简化为一种标准11个等级,避免了因分类过细引起的各种矛盾。以四 类工资区业务人员月工资为例,最高2级为83元,最低11级为25元,平均级差6.44 元。业务人员适用范围包括一、二、三级专业批发企业、基层零售企业、储运、饮 食、服务企业的各类业务人员;经营工业品的采购、供应、检验员和食品公司经营 鲜活商品的收购员、饲养员、押运员以及厨师、照相、理发、洗染、织补、无线电、 钟表修理、眼镜验光、广告技师技工。其中:大中城市的售货员仍按经营不同商品 专业划分为两类,一类包括经营机械、仪表、化工原料、交通电工器材、药品药材、 照相器材、珠宝玉器、皮毛等类商品的售货员,其余均为二类;县(市)的售货员不 再分类。各级商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仍按1956年7月商业部颁发的《国营商业企 业各级批发站、公司领导工作人员及职员工资等级标准》执行。全省国营商业企业 系统通过此次工资改革,升级职工达40%,人均月工资由改革前的41.7元,提高到 44.7元,人均增资3元,增幅7.3%。1963年商业企业工资标准规定11个等级。国家 当时设想是:多等级、小级差、勤升级,而此后工资制度长期未作变动,在以后的 升级工作中,由于商业企业实行多等级、小级差,而其他部门执行8级工资制,因 此差距不断扩大。直到1980年,国家才取消了商业企业工资标准中的第11级。 1985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制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这一方案,全省对商业企业职工工资制度进 行了改革。改革的原则是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 工资的增长速度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低确定,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 工资调整,企业内部的工资改革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新拟定的国营商业、粮食 企业业务人员套改新工资标准等级,实行8级工资制(加副级为15个等级),起点工 资分别为33、34、35元三种工资标准;国营企业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按不同企业类型 分别实行大、中、小型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制,共分17个等级,起点工资分34、 35、36元三种工资标准。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执行较高的 工资标准;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执行中间的工资标准;其他企业执行较低 的工资标准。工人干部实行新拟的工资标准,均应按规定套入新的工资等级。干部 套级后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原则上可以进入现任职务最低工资等级;现 任工资额已高于所任职务最高等级工资的,可以套入现任职务最高工资等级,高出 部分予以保留。当年,企业可从奖励基金中拿出相当于1~1.5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用于职工升级,以后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每年再给一部分职工升级。与此同时, 对学徒工生活津贴标准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待遇相应作了调整,还调整了工资区域 划分,将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新工资标准一律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 这一年,通过企业工资改革,给职工套改升级,使大多数职工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 的增长。据统计,1985年全省商业厅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额为975 .30元,其中:商业企业963.26元,饮食业937.55元,服务业1005.26元,生产加工 企业990.82元,比上年人均月工资增长7.86元,增幅10.71%,其中:商业企业人 均月增长7.45元,增幅10.22%;饮食业7.37元,增幅10.41%;服务业8.76元,增 幅11.54%;生产加工企业7.53元,增幅10.03%。